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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5285.2-2021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25285.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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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5285.2-2021 英文版 459 GB/T 25285.2-2021 [PDF]天数 <=5 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5285.2-2021 (GB/T25285.2-2021)
中文名称 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英文名称 Explosive atmospheres --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 Part 2: Basic concepts and methodology for mining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35
国际标准分类 29.260.20
字数估计 25,211
发布日期 2021-10-11
实施日期 2022-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25285.2-2010
起草单位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常州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煤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
提出机构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5285.2-2021 Explosive atmospheres --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 Part 2: Basic concepts and methodology for mining ICS 29.260.20 CCSK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5285.2-2010 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 基本原则和方法 2021-10-11发布 2022-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风险评定 5 4.1 通则 5 4.2 爆炸危险识别 6 4.3 点燃危险识别 6 4.4 估计爆炸可能产生的效应 6 5 可能点燃源 6 5.1 热表面 6 5.2 火焰和热气体(包括热颗粒) 6 5.3 机械产生的冲击、摩擦和磨削 6 5.4 电气设备和元件 6 5.5 杂散电流 6 5.6 静电 7 5.7 雷电 7 5.8 104Hz~3×1011Hz射频(RF)电磁波 7 5.9 3×1011Hz~3×1015Hz电磁波 7 5.10 电离辐射 7 5.11 超声波 7 5.12 绝热压缩和冲击波 7 5.13 放热反应(包括粉尘自燃) 7 6 风险降低 7 6.1 基本原理 7 6.2 避免出现爆炸性环境或减少危险爆炸性环境的量 8 6.3 危险环境条件分级 9 6.4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避免有效点燃源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10 6.5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降低爆炸效应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14 6.6 对紧急措施的规定 15 6.7 爆炸预防和防护用测量和控制系统的原则 15 7 使用信息 15 7.1 通则 15 7.2 试运行、维护和修理时防止爆炸的资料 16 7.3 资质和培训 16 附录A(资料性) 设备保护级别(EPL)和危险环境条件之间的关系 17 附录B(规范性)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工具 18 参考文献 1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25285《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的第2部分。GB/T 25285已经发布了以 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文件代替GB 25285.2-2010《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 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与GB 25285.2-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风险评定(见第4章,2010年版的第4章和第5章); ---修改了电气设备的要求(见6.4.5,2010年版的6.4.5); ---修改了超声波设备的要求(见6.4.12,2010年版的6.4.12); ---删除了耐爆炸设计、泄爆、抑爆、防止爆炸传播措施的具体内容(见2010年版的6.5.2~6.5.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神华 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常州研究院有限公 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煤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刚、胡继红、孟峰、王军、徐建平、仲丽云、李冰、邓波、李斌、李磊。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5285.2-2010。 引 言 GB/T 25285《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目的是为爆炸的预防和防护确立基本的原则和方法, 由于矿井与工厂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差异,对爆炸预防和防护的措施和方法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 GB/T 25285由两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确立了除采矿工业外其他工业的爆炸预防和防护的一般原则和 方法。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立了采矿工业的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原 则和方法。 GB 25285发布实施已十余年,这期间爆炸风险识别与评定、爆炸预防和防护技术/设备/系统有了 一定的发展,因此需要对本文件的技术内容进行修订以适应上述发展。本次修订也对文件结构进行了 一些调整完善。 本文件也包含对以下方面的考虑。 针对矿山爆炸性环境的特殊考虑,爆炸可能源自: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加工或应用的材料,如开采过程中获得的矿物;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释放的材料;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相邻的材料;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制造材料。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爆炸防护,取决于: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设计和制造; ---规定用途; ---可预见的误用; ---环境条件; ---开采和接触到的材料。 本文件还涉及一些安全因素,即制造商在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设计和制造期间,宜考虑它们的 用途及如何使用。只有采取这种方法,才能降低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固有危险。 注1: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使用者,评定工作场所的爆炸风险及选择适当的设备、保护系统和元件时,本文件也 能作为指南。 矿井是瓦斯矿井还是非瓦斯矿井,决定于开采的矿物或材料以及在开采中是否出现瓦斯。通常,所 有煤矿都视为瓦斯矿井。然而,非煤矿井也可能出现瓦斯,例如在邻近含油层开采矿物,或开采过程对 未开采煤层的破坏,或矿井出现可燃气体喷出。 在开采可燃性矿物的矿井中,因为所开采矿物的小颗粒可能被吹入空气中形成能迅速燃烧的粉尘 空气混合物,也可能有爆炸风险。可燃性粉尘本身可能是一个爆炸风险(当形成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 时),或者可能分层沉积在井下巷道的地面和侧壁,它们会被瓦斯爆炸冲起来。在后一情况中,由于可燃 性粉尘被爆炸波扬起,爆炸猛度成数倍增大,同时,加快火焰沿巷道的传播。 该爆炸性环境风险的出现及其后果,对不同的矿井是不同的,这决定于矿井类型、巷道布置、矿物开 采、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出现。 在煤矿,由于采矿活动,与煤共存的瓦斯和煤尘将释放出来。由于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可能完全 排除爆炸性气体空气混合物和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形成,因此,潜在的爆炸风险是较大的。 瓦斯空气混合物通常用通风方式稀释,或经矿井巷道排到地面,所以,在正常工作中,可燃气体的含 量保持在远低于爆炸下限。然而,由于系统失灵(如通风机故障)、突然的大量可燃气体涌出(可燃气体 突出)或由于通风压力下降,或煤产量增大引起的可燃气体释放加大,可能超过允许的可燃气体浓度。 由这种方式引起的爆炸性环境,通过限定空间和/或时间,可能不仅在事发点引起危险,也可能在逃逸通 道、回风道以及在采矿设计中与之相连的其他采矿建筑中引起危险。 煤尘空气混合物,一般通过对粉尘源的洒水、平巷掘进机上的除尘系统抑制,和/或用惰性粉尘处 置,以降低潜在的爆炸性。然而,假如爆炸性粉尘可能为空气携带,如煤炭转载点、煤仓及其他运输系 统,爆炸危险性还是存在的。 与地面工业不同,在瓦斯矿井中,电气和非电气设备、采矿人员一直与气体和/或粉尘空气混合物接 触,在不利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因此,出现危险时防止爆炸、人员撤离,需要特别 严格的安全要求。由于井下气体/粉尘爆炸可能造成毁灭性影响,井下采矿仅允许在爆炸范围之外 进行。 在瓦斯矿井中,在特定工作区,决定采矿工人是否能进行作业,取决于特定时间内经常出现的环境 条件。传统上采用安全系数,常用做法是,如果环境条件达到相关法规规定的甲烷(瓦斯)在空气中的爆 炸下限(LEL)规定的浓度,设备要断电或进行安全处理,矿工要从工作区撤离。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对 此有着全面严格规定,例如《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 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 理。”关于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四百九十八条中表18有严格规定。 在本文件中提出了两个危险条件: ---2级危险条件(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中甲烷浓度在0%~低于LEL(爆炸下限)的范围内,或 高于UEL(爆炸上限)~100%的范围内。 ---1级危险条件(爆炸性环境):空气中甲烷浓度在LEL~UEL的范围内。 在1级危险条件的矿山井巷中,仅允许使用Ma级设备。Ma级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等级,Ma级设 备(如电话机、可燃气体测量设备)可在爆炸性环境中继续运行,因为它们即使在罕见的设备故障条件下 也是安全的,这是由于 Ma级设备有两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或双重故障安全系统确保的。 在2级危险条件的矿山井巷中,Ma级和 Mb级设备都可以使用。Mb级设备具有高的保护等级, 适用于采矿工作条件。在爆炸性环境中,Mb级设备需要能断电或进行安全处理。 注2:设备断电、复电或进行安全处理及其瓦斯浓度限值等在《煤矿安全规程》有相关的规定。 注3:在特殊条件下,在爆炸性环境中,可能需要短时间内运行 Mb级设备,如矿工带着点亮的 Mb级帽灯,从高瓦 斯浓度的工作区撤离时、当矿工佩戴救护器做恢复工作或启动瓦斯排放系统时。 Ma级和 Mb级设备仅能在制造商规定的功能特性下工作,只有这样,设备才保证相应的保护 等级。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一项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测定的地点、 时间、方法以及对测定结果的处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假如瓦斯达到规定的限值,手动或自动切断设备 电源。与GB/T 25285.1-2021不同,把由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由爆炸性粉尘环境引起的危险再细分这 种方法,对煤矿井下场所不建议使用,因为矿山井巷的危险可能由瓦斯和可燃性粉尘云同时引起。因 此,防爆措施总是涵盖由瓦斯引起的危险和由可燃性粉尘引起的危险。 大量的研究表明,煤尘/空气混合物的最小点燃能量(MIE)是瓦斯空气混合物最小点燃能量的数百 倍;煤尘颗粒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比瓦斯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大一倍。因此,设计制造用于瓦斯 空气混合物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也适用于煤尘空气混合物。 瓦斯和煤尘试验数据的比较仅相对于大气(气体和/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而与粉尘层无关。当 考虑煤尘堆积时,在该情况中,设备堆积有煤尘的表面的最高表面温度,对于Ⅰ类设备限为150℃,它低 于瓦斯的最低点燃温度,对此,要求采取附加预防措施。 还要关注,在煤矿和非煤矿山可能存在一些区域,没有瓦斯,但却存在可燃性粉尘引起的爆炸风险。 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 基本原则和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通过概述矿井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设计和制造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定了采矿工业的爆 炸预防和防护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拟用在矿山井下部分和存在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部分的Ⅰ类设备、 防护系统和元件。 注:关于特定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详细信息由相应的专业标准规定。防爆措施的设计和实现,需要可燃性物质 (材料)和爆炸性环境的相关安全数据。 本文件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 构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风险评定; ---风险降低。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风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适当的设计(无安全防护装置); b) 安全防护装置; c) 使用信息; d) 任何其他预防措施。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 爆措施在本文件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在 GB/T 15706-2012中为第6章)中涉及。 本文件中规定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保护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 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任何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