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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6058-2010 (GB/T26058-2010) | 中文名称 | 钛及钛合金挤压管 | 英文名称 | Extruded tube of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6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50.50 | 字数估计 | 9,973 | 发布日期 | 1/10/2011 | 实施日期 | 10/1/2011 | 引用标准 | GB/T 228; GB/T 3620.1; GB/T 3620.2; GB/T 4698.1; GB/T 4698.2; GB/T 4698.3; GB/T 4698.4; GB/T 4698.5; GB/T 4698.6; GB/T 4698.7; GB/T 4698.8; GB/T 4698.9; GB/T 4698.10; GB/T 4698.11; GB/T 4698.12; GB/T 4698.13; GB/T 4698.14; GB/T 4698.15; GB/T 4698.16; GB/T 4698.17; GB/T 4698.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1号(总第166号)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挤压管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以挤压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无缝管。 |
GB/T 26058-2010
钛及钛合金挤压管
Extruded tube of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挤压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以挤压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无缝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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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3620.1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3620.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80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产品的牌号、状态和规格
钛及钛合金挤压管的牌号、供应状态、规格以及规定外径和壁厚时的最大长度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3.1.2 标记示例
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牌号、生产方式、状态、规格(外径×壁厚×长度)和标准编号的顺序表示。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620.1中相关牌号的规定。需方复验时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GB/T 3620.2的规定。
3.3 力学性能
管材在供应状态下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时,其他牌号的力学性能报实测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4 尺寸及允许偏差
3.4.1 管材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3.4.2 管材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3.4.3 管材的定尺和倍尺长度应在其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外径不大于100mm的管材长度允许偏差
为+15 0 mm;外径大于100mm的管材长度允许偏差为+200 mm。倍尺长度还应计入管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
3.4.4 管材两端应锯切平齐,切斜应符合表6的规定。
3.4.5 管材应平直,外径不大于180mm管材的弯曲度应不大于6mm/m,外径大于180mm管材的
弯曲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 外观质量
3.5.1 管材内、外表面允许有轻微的、不超过其壁厚允许偏差之半 (合金管材为不超过壁厚允许偏差)的划伤、凹坑、凸点、麻点等缺陷。
3.5.2 管材内、外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裂纹、折迭、夹杂等缺陷。允许清理局部缺陷,清理深度不得超过其壁厚允许偏差之半(合金管材为不超过壁厚允许偏差)。
3.5.3 管材经酸洗后允许存在不同颜色。
4 检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管材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 4698的规定进行。
4.2 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室温力学性能试验按GB/T 228的规定进行。对壁厚4mm~< 6mm的管材采用S1或S2试样,
对壁厚6mm~< 8mm的管材采用R8试样,壁厚不小于8mm的管材采用R7试样。
4.3 尺寸及允许偏差测量方法
管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4.4 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管材的外观质量用目视及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和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熔炼炉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方法和同一状态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
管材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见表7。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化学成分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在室温力学性能检验中,如有一个试样结果不合格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重复检验仍有一个试样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逐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
5.4.3 尺寸及允许偏差、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
6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管材和包装箱上应作如下标记:
a) 产品牌号;
b) 熔炼炉号或批号;
c) 状态;
d) 本标准编号。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管材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8180的相关规定。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管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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