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PDF] GB/T 26765-2023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26765-2023'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T 26765-2023 英文版 1505 GB/T 26765-2023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6765-2023 (GB/T26765-2023)
中文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motor vehicle safety inspection business information system and networking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R80
国际标准分类 43.020
字数估计 84,897
发布日期 2023-03-17
实施日期 2023-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26765-201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6765-20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ICS 43.020 CCS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6765-20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 及联网规范 2023-03-17发布 2023-10-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架构 2 5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运行基本要求 3 6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功能要求 4 7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资料要求 9 8 验证要求 9 附录A(规范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关联数据接口 13 附录B(规范性) 检验照片拍摄项目及要求 63 附录C(资料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统计报表 74 参考文献 7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6765-20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与GB/T 26765- 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工位控制计算机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2); b) 删除了总控计算机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3); c) 更改了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1年版的3.4); d) 增加了基础信息备案模块和检验业务受理模块的术语和定义(见3.2.1和3.2.2); e) 更改了系统总体架构图(见第4章,2011年版的第4章); f) 更改了检验数据保存时间要求(见5.4,2011年版的5.4); g) 增加了基础信息备案模块的要求(见6.1); h) 增加了检验业务受理模块的要求(见6.2); i) 更改了仪器设备检验要求(见6.3.2,2011年版的6.2.2); j) 更改了机动车人工检验图片采集要求(见6.3.3,2011年版的6.1.5); k) 更改了检验设备校准要求(见6.3.4,2011年版6.2.3); l) 增加了数据监控要求(见6.4.2); m)更改了图片监控要求(见6.4.4,2011年版的6.3.3); n) 增加了检验图像智能识别要求(见6.5.2.2); o) 更改了检验结果处理要求(见6.5.3,2011年版的6.1.4); p) 增加了特殊情形处置要求(见6.5.4); q) 更改了用户管理要求(见6.6.2,2011年版的6.4.2); r) 更改了参数管理要求(见6.6.3,2011年版的6.4.3); s) 更改了验证详细过程要求(见8.2,2011年版的8.2); t) 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数据结构要求(见2011年版的附录A); u) 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上传数据接口要求(见2011年版的附录B); v) 更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关联数据接口要求(见附录A,2011年版的附录D); w) 更改了检验项目照片拍摄及要求(见附录B,2011年版的附录E)。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燕交通科 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正良、张捷、吴晓东、是建荣、孙晓平、包勇强、孙宁、贺宪宁、陈红波。 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 及联网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的系统架构、运行基本要求、功能要求、资料要求 和验证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应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与行政管理部门间联网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T 543.1 公安数据元(1) GA/T 543.3 公安数据元(3) GA/T 543.5 公安数据元(5) GA/T 543.6 公安数据元(6) GA/T 543.10 公安数据元(10) IEEE802.11 信息技术 系统间的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 局域网和城域网 特殊要求 第11部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和GB 38900-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位 station 检验通道上的一段可以容纳一辆受检机动车进行一个或多个项目检验的区域。 3.2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全过程进行管理的信息系统,由基础信息备案、检验业务受理、检验过 程控制、检验过程监控、检验业务办理和系统管理六个模块组成。 3.2.1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基础信息录入、上报和下载等功能的模块。 3.2.2 具有检验业务信息登录、联网查询等功能的模块。 3.2.3 具有控制检验设备进行仪器设备检验、人工检验、检验设备校准等功能的模块。 3.2.4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视频监控和图片监控等功能的模块。 3.2.5 具有机动车人工检验图片视频采集、检验结果处理和异常情形处置等功能的模块。 3.2.6 具有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用户管理、参数管理、日志记录、内部查询和统计分析等功能的模块。 3.3 一般故障 generalfailure 需要重新启动检验业务信息系统部分软/硬件并在30min以内能恢复正常工作的故障。 3.4 重大故障 majorfailure 任何导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停顿超过30min的软/硬件故障。 3.5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图像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应用深度学习等算法以识别人工检验项目、 检验资料、检验过程的照片和视频等。 4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架构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由基础信息备案、检验业务受理、检验过程控制、检验业务办理、检验过程监控和 系统管理模块组成。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应按照规定的接口,与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因安全缺陷召回、机动车违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 检验结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图片等信息的交换。其中,检验过程监控模块用于传输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过程监控信息到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检验过程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检验设备完成项目检验,获取 并存储检验结果数据。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总体架构见图1。 图1 系统总体架构图 5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运行基本要求 5.1 网络 采用基于IEEE802.3的快速以太网或基于IEEE802.11的无线通信网络。 5.2 操作系统 采用 Windows、Unix、Linux、Android等操作系统。 5.3 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SQL和ODBC两种工业标准; b) 具有C2级安全性。 5.4 联网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间的联网满足以下要求: a)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专线或VPN等安全方式连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络,检验 业务信息系统应通过接口访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开展数据交换; b) 多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之间的网络不应互相访问; 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网络环境,应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网络 之间物理隔离,在实施数据交换时,应采取安全的交换方式; d) 不应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直接访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 网的网络环境。 5.5 其他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采集的所有数据、图片和视频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本地存储,数据保 存期限不少于6年,图片和检验过程视频保存不少于2年; b)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每年发生的一般故障不大于12次; c)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每年发生的重大故障不大于4次。 6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功能要求 6.1 基础信息备案模块 6.1.1 功能 基础信息备案模块应包括以下功能: a) 基础信息录入; b) 基础信息上传; c) 基础信息下载。 6.1.2 基础信息录入 应具备增加和修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工作人员等信息的功能,录入信息的数据结构应符合附录A中表A.1~表A.3的规定。 6.1.3 基础信息上传 应能通过符合A.1~A.3规定的接口将信息上传到行政管理部门。 6.1.4 基础信息下载 应能通过符合A.4~A.6规定的接口从行政管理部门下载备案后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信息。 6.2 检验业务受理模块 6.2.1 功能 检验业务受理模块应包括以下功能: a) 信息登录; b) 联网查询。 6.2.2 信息登录 检验业务受理模块应具有以下检验业务信息登录功能: a) 对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机动车,具备机动车技术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功能; b) 对受检的在用机动车,具备机动车号牌、检验类别等信息录入功能,具有随机分配引车员、外检 员等检验人员功能,录入信息的数据结构应符合表A.7的规定; c) 支持互联网、电话等技术手段实现预约检验; d) 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信息录入功能,录入信息的数据结构应符合表 A.8的 规定。 检验业务受理模块宜具备自动登录功能,能利用号牌识别、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取等技术手段识别机 动车。 6.2.3 联网查询 检验业务受理模块应具有以下联网查询功能。 a) 机动车登记信息联网查询功能。对受检的在用机动车,能通过符合A.9规定的送检机动车联 网查询接口获取机动车登记信息。 b) 机动车公告技术参数信息联网查询功能。对受检机动车,能通过符合A.10规定的机动车公告 技术参数文本信息、A.11规定的机动车公告技术参数图片信息查询接口获取机动车整车、底 盘公告技术参数和图片信息。 c) 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联网查询功能。对受检机动车,能通过符合A.9规定的送检机动车 联网查询接口检查机动车有无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d)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联网查询功能。对受检机动车,能通过符合A.9规定的送检机动车 联网查询接口检查机动车是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对发生过此类交通事故 的,获取送检机动车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 e) 缺陷机动车召回信息查询功能。能通过符合A.9规定的送检机动车联网查询接口检查机动车 是否属于缺陷召回机动车,对属于缺陷召回机动车的,能获取缺陷召回原因。 f) 违规机动车信息查询功能。对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受检机动车,能通过符合A.12规定的 违规机动车查询接口检查机动车是否属于违规机动车。对属于违规机动车的,能获取违规 情形。 6.3 检验过程控制模块 6.3.1 功能 检验过程控制模块应包括以下功能: a) 仪器设备检验; b) 人工检验; c) 检验设备校准。 6.3.2 仪器设备检验 检验过程控制模块应具有以下仪器设备项目的检验功能。 a) 检验设备控制功能。能控制检验设备进入检验工况,并通过指示器引导检验人员完成相关检 验项目的检验工作。控制过程中不应改变检验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数据的有效位数 和检验结果数据。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 38900-2020的要求。 b) 检验结果数据自动采集功能。能采集测量对象的全过程数据,但不提供人工输入或修改检验 结果的功能。对于模拟量输出检验设备,能自动去除零点漂移对检验结果造成的误差。在采 集制动力检验过程数据信息时,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的采集点时间间隔不大于10ms,平板 制动检验台的采集点时间间隔不大于5ms,左右轮制动力采集点同步误差不大于0.5ms,制 动力检验过程数据信息存储数据结构应符合表A.30的规定。 c) 检验结果数据自动换算功能。能将采集到的检验结果转换成符合GB 38900-2020要求的检 验结果数据。 6.3.3 人工检验 检验过程控制模块应具有以下人工检验项目的检验功能。 a) 检验结果录入功能。能输入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 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人工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 b) 检验图片采集功能。能接收机动车检验手持终端等设备采集的人工检验项目图片,接收的图 片类型应符合附录B中B.1.1的要求,图片采用JPEG编码,以JFIF或JPEG文件格式存贮, 压缩因子低于70,图片存储数据结构应符合表A.20的规定。 c) 检验图片上传功能。能通过符合A.11规定的机动车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信息上传 接口,将人工检验项目图片上传。 6.3.4 检验设备校准 检验过程控制模块应具有对检验设备进行校准的功能。对模拟量输出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时,应能 显示检验设备各模拟输入通道的零点输出、AD值和校准值;对数字量输出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时,应能 显示检验设备的检验结果数据值。 6.4 检验过程监控模块 6.4.1 功能 检验过程监控模块应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a) 数据监控; b) 视频监控; c) 图片监控。 6.4.2 数据监控 检验过程监控模块应具有以下数据监控功能。 a) 检验项目结果判定信息实时上传功能。能通过符合A.19规定的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检验结 果详细信息、A.20规定的仪器设备检验项目检验结果详细信息和A.21规定的路试检验结果 信息写入接口,实时将机动车每个检验项目每次的检验结果判定信息上传。 b) 制动力检验过程数据信息实时上传功能。能通过符合A.20规定的仪器设备检验项目检验结 果详细信息上传接口,实时将制动力检验过程数据信息上传。 6.4.3 视频监控 检验过程监控模块应具有以下视频监控功能。 a) 检验过程视频实时采集功能。能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实时采集各工位在检机动车的检验过程视 频信息,视频清晰度能满足人工认定各工位检验过程的要求。 b) 人工检验视频实时采集功能。能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实时采集检验员进行人工检验过程的视频 信息,视频清晰度应能满足人工认定人工检验过程和检验部位拍摄过程的要求。 c) 授权签字人签字过程视频实时采集功能。能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实时采集授权签字人签注整车 检验结论过程视频信息,视频清晰度能满足人工认定签注过程的要求。 d) 监控视频存贮功能。能将采集的监控视频以文件格式实时存储。 6.4.4 图片监控 检验过程监控模块应具有以下图片监控功能。 a) 监控照片自动采集功能。能采集人工检验项目工位和仪器检验项目工位的监控照片,采集的 照片类型应符合B.2的规定。 b) 监控照片上传功能。能通过符合A.14规定的机动车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信息上传 接口将监控图片信息上传。 6.5 检验业务办理模块 6.5.1 功能 检验业务办理模块应包括以下功能: a) 检验结果判定; b) 检验结果处理; c) 特殊情形处置。 6.5.2 检验结果判定 6.5.2.1 检验业务办理模块应具有以下检验结果判定功能。 a) 检验结果自动判定功能。能按照GB 38900-2020的要求,对检验项目是否完整以及检验项 目的检验结果自动进行合格性判定。 b) 外廓尺寸人工复测结果采集功能。按照GB 38900-2020中B.4.2.2的要求,外廓尺寸需进行 人工检验测量的,能保存人工复测数据,并以人工复测数据对外廓尺寸进行合格性判定。 c) 检验结果复核确认功能。支持授权签字人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复核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图片 和视频后签注整车检验结论。 6.5.2.2 检验业务办理模块宜具有检验图像智能识别功能,包括: a) 对采集的机动车检验图片能按照B.1.1的要求自动识别出规定的检验项目; b) 对采集的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能按照B.1.2的要求自动识别出规定的资料内容; c) 对采集的机动车检验过程视频能按照B.2的要求自动识别出车辆检测方法异常、检验设备异 常、检验工作人员操作异常。 6.5.3 检验结果处理 检验业务办理模块应具有以下检验结果处理功能。 a) 检验结果判定信息上传功能。全部检验项目完成、授权签字人签署检验结论后,能通过符合 A.13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整车判定结果写入接口,实时将检验结果总体判定信息上传。 b)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全部检验项目完成后,能出具符合GB 38900-2020要 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 c)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上传功能。能通过符合A.8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记录上传接口,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上传。 d)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料图片采集功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总体判定合格后,能采集检验 资料图片,采集的图片类型应符合B.1.2的规定,能通过符合A.14规定的机动车检验项目照 片和检验资料照片信息上传接口将检验资料图片上传。图片采用JPEG编码,以JFIF或 JPEG文件格式存贮,压缩因子低于70,图片存储数据结构符合表A.20的规定。 e) 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上传功能。能通过符合A.15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接口将排放检验 结果上传;支持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照片,能通过符合A.14规定的机动车检验项目照片 和检验资料照片信息上传接口将排放检验结果上传,信息存储数据结构符合表A.20的规定。 6.5.4 特殊情形处置 检验业务办理模块应具有以下特殊情形处置功能: a) 对于GB 38900-2020中E.3.1.3规定的特殊情形,经授权签字人确认后免于检验或视同合格 的,能保存异常情形处置原因,能通过符合A.13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整车判定结果上传接口,将 特殊情形处置信息上传; b)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骗、走私嫌疑时,能采集送检 机动车信息,能通过符合A.16规定的嫌疑车辆信息写入接口,将嫌疑车辆信息上传到行政管 理部门; c)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中发现受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 1589、GB 7258等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能采集送检机动车相关信 息,能通过符合A.17规定的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写入接口,将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传到行 政管理部门; d)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受检机动车空车质量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能采集增减部件说明和增减 质量,存储数据结构符合表A.36的规定。 6.6 系统管理模块 6.6.1 功能 系统管理模块应包括以下功能: a) 用户管理; b) 参数管理; c) 日志记录; d) 内部查询; e) 统计分析。 6.6.2 用户管理 系统管理模块应具有以下用户管理功能: a) 增加、删除和编辑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登录员、引车员、外检员、底盘检验员、动态检 验员和授权签字人等用户的功能; b)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用户密码修改功能; c)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管理功能; d) 系统管理员密码由大写英文字母、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中三类(含)以上组成,至少 10位,不包含用户名; e) 其他用户密码由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至少8位。 6.6.3 参数管理 系统管理模块应具有以下参数管理功能: a) 检验合格限值加密存储,且不提供修改功能; b) 系统运行参数的增加、删除和编辑功能。 6.6.4 日志记录 系统管理模块应具有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检验业务办理、检验设备校准等操作日志记录 功能,日志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 6.6.5 内部查询 系统管理模块应具有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用户、参数、日志、检验过程、历史检验数据、检验照片、检验 过程视频等信息的查询功能。 6.6.6 统计分析 系统管理模块应具有车辆类型分类合格率、检验类别合格率、区县分类合格率、检验项目分类合格 率、客车和危货车辆检验情况、检测线检测车辆数分布等信息的统计功能。统计报表样式见附录C。 7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资料要求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应具有以下资料: a)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安装介质; b) 用户手册; c) 安装手册; d) 软件设计文档; e) 软件测试文档; f) 其他必备的文件资料。 8 验证要求 8.1 一般要求 8.1.1 验证条件 应在符合5.1~5.3规定的条件下进行验证。 8.1.2 验证方法 验证方法包括以下方法: a) 审查法:对检验业务......

相关标准: GB 19522  GB/T 27879  GB 45248  GB 19522  GB/T 2676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