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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6988-2011 (GB/T26988-2011) | 中文名称 |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 英文名称 | Marks for recoverability of automobile part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20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50 | 字数估计 | 6,645 | 发布日期 | 2011-09-29 | 实施日期 | 2012-03-01 | 引用标准 | GB/T 2035; GB/T 20861; GB/T 26989; QC/T 797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4号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所使用的金属材料部件, 质量超过100g的塑料件, 质量超过200g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 以及其他非金属材料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部件, 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GB/T 26988-2011
Marks for recoverability of automobile parts
ICS 13.030.50
T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2011-09-29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技术中心、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翔海、包雪鹏、张春荣、郭淼、陈丽萍、徐大伟、章蓉。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所使用的金属材料部件,质量超过100g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g的橡胶件、热
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以及其他非金属材料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部件,可参照本标准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35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GB/T 2035-2008,ISO 472:1999,IDT)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6989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QC/T 797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35、GB/T 20861、GB/T 26989和QC/T 7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材料 metalicmaterials
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可概
括为以下几类:黑色金属钢和铁(如碳素钢、合金钢、铸钢、铸铁以及以铁为基的粉未冶金材料),有色金
属如轻金属(如铝、镁及其合金)、重金属(如铜、镍、锌、铅及其合金)和贵金属(如铂、铑和金)等。
3.2
非金属材料 non-metalicmaterials
主要由非金属元素或非金属化合物构成的材料。主要分为:塑料、橡胶、纤维织物、皮革、玻璃、陶瓷
和摩阻材料等。
3.3
复合材料 compositematerials
由金属材料和/或非金属材料通过复合工艺组合而成的新型材料。它既能保留原组分材料的主要
特色,又通过复合效应获得原组分不具备的性能。可以通过材料设计使各组分的性能互相补充并彼此
关联,从而获得新的优越性能,如片状模塑料(SMC)、多层胶管等,与一般材料的简单混合有本质区别。
3.4
部件 parts
由单质材料、同种材料或不同材料构成为一体的、难以分离的单元,或用若干个这样的单元组成的
结构单元。
3.5
供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回收者、处置者使用的用于表示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
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标识要求
4.1 标识范围
4.1.1 金属部件
由于金属材料被认为是可以完全回收的,因此金属部件可不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4.1.2 非金属部件
质量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回收利用的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性
标识。
其他非金属材料部件的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4.1.3 复合材料部件
复合材料构成的部件只需标注塑料、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等可回收利用的非金属材料,并参照非金
属部件进行标识。
4.1.4 其他一般性规定
可以进一步拆分的采用同种材料构成的部件可使用一个标识。
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电器部件(如线束)可不标识,但应在企业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
4.2 标识格式及内容
4.2.1 标识格式及构成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如图1所示,标识由三角形回收符号和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
>PE<
图1 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示例
4.2.2 材料标识
4.2.2.1 部件材料的主要成分应在图形符号的下方标注代表其名称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部件由多
种材料采用粘接、镶嵌等方式构成时,中间以“,”隔开,并由面材向基材依次排列编写,标注的两端应有
起止标记“ >”和“< ”。
4.2.2.2 材料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和字母。
4.2.2.3 本标准允许使用来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号或缩略语。
4.2.2.4 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按QC/T 797等标准的规定标注。其他非金属
材料部件材料的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4.3 标识位置和尺寸
4.3.1 标识位置
标识应位于该部件拆解后易于读取的部位,标识的位置不得影响部件的使用和正常功用。部件维
修后应保证标识不被损坏,更换时更换件上标识应完好。
如果由于部件的形状不规则或受功能限制,无法在部件上标注,则应在企业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中
予以说明。
4.3.2 标识尺寸
标识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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