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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8796-2021 (GB/T28796-2021) | 中文名称 | 工艺水晶饰品 | 英文名称 | Craft crystal decoration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Y88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95 | 字数估计 | 9,967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实施日期 | 2022-05-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8796-2012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T 7962.1; GB 28480 | 起草单位 | 浦江县东洲水晶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日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工艺水晶饰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合成水晶、晶质玻璃及天然水晶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工艺水晶饰品(以下简称饰品)。 |
GB/T 28796-2021: 工艺水晶饰品
GB/T 28796-2021 英文名称: Craft crystal decoration
ICS 97.195
CCSY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8796-2012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艺水晶饰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合成水晶、晶质玻璃及天然水晶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工艺水晶饰品(以下简称饰品)。
4 要求
4.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4.2 物理性能
精磨精抛饰品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4.3 尺寸允差
尺寸允差应符合表3规定,特殊产品按合同要求执行。
4.4 组装要求形态、位置应符合设计图样,粘合牢固不松动。
4.5 有害物质限量
饰品中铅和镉的含量应符合GB 28480中铅和镉的有害元素限量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的检查
不借助光学放大装置,在距离30cm,光源强度为40W日光灯下的黑色背景视场中进行检验。
5.2 表面加工特性
5.2.1 表面粗糙度
5.2.1.1 仪器:表面粗糙仪。
5.2.1.2 检测方法:将检测样品放在工作台上,用表面粗糙仪的传感器与样品表面平行,根据样品确定
裁出波长λ输入计算机中相应窗口,确定测量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5.2.2 透过率
5.2.2.1 仪器采用可见光透过率测试仪。
5.2.2.2 样品要求
5.2.2.2.1 样品的制作
对外形不规则的预样品应经再加工制成符合检测要求的形态,具有两个平行的光通面,且两个光通面的间距为10mm~50mm。
5.2.2.2.2 样品光通面的要求
样品的两个光通面应满足:
a) 表面粗糙度≤0.5μm;
b) 表面平行度≤2°。
5.2.2.3 测试操作
开机0.5h,待仪器稳定后,载入样品测试。
5.2.3 折射率
按GB/T 7962.1规定方法进行。
5.3 尺寸允差
用分度值为0.02mm游标卡尺或高度仪测量。
5.4 组装要求
5.4.1 形态位置对照图样目测。
5.4.2 当被测试饰品体积小于或等于100mm3时,用10g橡皮球距离被测物10cm处,自由落体方向
平行于粘结面,组件不脱落;当被测试饰品体积大于100mm3 时,用10g橡皮球距离被测物20cm处,
自由落体方向平行于粘结面,组件不脱落。
5.5 有害物质限量
5.5.1 制样
选取样品10g~30g破碎后,用玛瑙研钵研磨,至试样粒度小于100μm(约180目)。
5.5.2 试样预干燥
105℃±2℃下干燥试样30min,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备用。
5.5.3 试样的称量
称取0.5000g(精确至0.0001g)试样。试样称量操作应尽量快,避免试样吸湿。
5.5.4 试样的消解
5.5.4.1 将称量好的试样置于35mL铂坩埚中,用少许蒸馏水润湿,加8mL氢氟酸和5mL硫酸
(1+1),在通风橱内缓慢加热分解至冒烟。
5.5.4.2 烟灭后稍冷,用蒸馏水吹洗铂坩埚内壁,加3mL硫酸(1+1),再加热冒烟。
5.5.4.3 冷却至室温,用蒸馏水溶解残渣,移入5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
5.5.5 试样的测量
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火焰法)测定,采用直接比较法进行定量。
5.6 颜色稳定性
采用40W紫外灯(波长253.7nm),距离饰品表面20cm处辐照。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组批
按每班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等级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10件样品,5件为检样,5件为备样。若该批产品总数低于10件,全检。
6.1.3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尺寸允差、组装要求中的目测项。
6.1.4 检验方法
每批出厂检验项目均需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由负责部门分析具体不合格情况后做出该批报废
或整理后重新交验的决定,重新提交检验的产品若仍然不符合要求,则该批判为不合格。
6.2 型式检验
6.2.1 设计新产品或对原产品进行改进时、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2.2 型式检验应从批量生产的产品中按6.1.2规定随机抽取样本,并按第4章全部项目逐项检验,试验方法按第5章规定进行。
6.2.3 型式检验时全部检验项目均应合格。
6.2.4 检验项目分类:
a) A类:折射率、透过率、表面粗糙度、铅、镉;
b) B类:尺寸允差、组装要求、颜色稳定性;
c) C类:外观质量(包括整体外观、隽刻线条、气泡直径、允许可见气泡数、颜色均匀性)。
6.3 判定规则
各检验项目均合格,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A类不合格项,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B类有一项
不合格,经复检程序检验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C类有两项以上不合
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或外包装箱上应有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原材料名称、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企业名称和
地址、数量、净重等标志。图示标志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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