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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9237-2012 (GB/T29237-2012) | | 中文名称 | 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 | | 英文名称 | Criteria for evaluating recoverability of 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equip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7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10 | | 字数估计 | 5,527 | | 引用标准 | GB/T 16288; GB/T 22423-2008; GB/T 28523; ISO 11469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终端产品的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终端产品。 |
GB/T 29237-2012
Criteria for evaluating recoverability of 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equipment
ICS 13.030.10
Z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
2012-12-31发布
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通信产品回收处理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拟分为:
---通信网络设备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
---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
---通信终端产品绿色包装规范;
---通信网络设备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
---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
---废弃通信产品回收处理设备要求;
---通信记录媒体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网络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用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用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
---废弃通信产品再使用技术要求;
---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伟祥、蒋京鑫、申许民、王丽琴、杨帆、朱永光、万晓兰、孔令军。
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终端产品的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终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22423-2008 通信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
GB/T 28523 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
plasticsproduc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连接在公用通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通信设备,以及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
通信网络的信息技术设备。
3.2
可回收性能 recoverability
有利于其被回收利用的相关性能。
4 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
4.1 模块化准则
除了按照功能对产品进行模块化划分以外,还应按照易于回收利用的原则对产品进行模块划分和
设计。易于回收利用的模块化准则包括:
---应考虑通信终端产品的部件或配件的再使用性,使这些部件或配件相对独立于其他部件或配件;
---应考虑特殊材料相对独立性和相对集中性;
---应考虑产品维修和升级的方便性;
---应考虑不同产品材料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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