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29999-2026 (GB/T29999-2026) | | 中文名称 | 铜矿山酸性废水综合处理规范 | | 英文名称 | Integrated treatment specification for acidic wastewater from copper min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20.01 | | 字数估计 | 10,162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9999-2013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9999-2026: 铜矿山酸性废水综合处理规范
GB/T 29999-2026 英文版: Integrated treatment specification for acidic wastewater from copper mines
ICS 77.120.01
CCS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9999-2013
铜矿山酸性废水综合处理规范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9999-2013《铜矿山酸性废水综合处理规范》,与GB/T 29999-2013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增加了铜矿山酸性水的收集、输送、贮存(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b) 增加了露天采场、排土场“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见4.1.3);
c) 增加了酸性废水的收集、输送要求(见4.2.1);
d) 增加了废水处理过程中贮存设施的防渗要求(见4.2.1);
e) 更改了酸性水库的地面防渗要求(见4.2.2~4.2.4,2013年版的4.6);
f) 增加了酸性水库的垂直防渗要求(见4.2.5);
g) 更改了中和污泥的处置措施要求(见4.3.3,2013年版的4.8);
h) 更改了废水主要处理工艺选择要求(见表1,2013年版的表1);
i) 增加了特征污染物的工艺选择内容(见5.3);
j) 更改了废水重复利用和回用水水质的相关要求(见6.2~6.5,2013年版的5.3);
k) 增加了外排废水的达标排放要求(见7.3);
l) 更改了外排废水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要求(见7.4,2013年版的第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紫金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北方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铜业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琼、王芳、周炳、谢文波、杨振甲、钟勇、鲁军、吴炳智、杜艾芳、卢涛、吴杨、
宋洪勇、邓莉莉、陈涛、陈炫德、陈晓辉、曾红、胡燕玲、梁新星、徐佳佳、邓蕊、魏海清。
本文件于201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铜矿山酸性废水综合处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铜矿山酸性废水综合处理的技术要求、酸性废水处理工艺选择、废水重复利用和监测
与排放。
本文件适用于产生酸性废水的铜矿山企业,可作为铜矿山酸性废水(以下简称“酸性废水”)源头控
制、收集、输送、贮存、处理工艺选择、重复利用、监测与排放管理的技术依据。
4 技术要求
4.1 酸性废水的源头控制要求
4.1.1 露采铜矿山宜合理控制爆破废石堆存量,及时清除边坡斜面残存的岩石及凹陷坑,杜绝雨水积
存酸化。
4.1.2 地采铜矿山宜对废弃矿井进行固封,使矿井内变成厌氧环境,避免酸性废水产生。
4.1.3 露天采场、排土场应“边开采,边修复”。
4.1.4 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在露天采场、排土场周边建设截洪沟、排水沟等工程设施。
4.2 酸性废水的收集、输送、贮存要求
4.2.1 酸性废水宜采用密闭管路进行收集和输送。采用明渠进行收集和输送的,应做好沟渠底部和四
周防渗处理。酸性废水收集池、反应池、应急事故池等酸性废水贮存设施的池底和四周应进行防渗处
理。防渗措施应符合GB 50988的要求。
4.2.2 酸性水库应进行防渗处理,开展防渗工程有效性评估,进行防渗技术比选。
4.2.3 新、扩建酸性水库应采用地面防渗技术。现有、改建酸性水库应采用地面防渗技术或垂直防渗
技术。必要时,可采取地面防渗和垂直防渗组合工艺。
4.2.4 地面防渗的技术要求如下:
a) 酸性水库底部及四周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
b) 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HDPE),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 GB/T 17643的
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渗
性能;
c) 黏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应不大于
1.0×10-7cm/s;使用其他黏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及以上隔水效力。
4.2.5 垂直防渗的技术要求如下:
a) 垂直防渗墙应置于阻断地下水流向的出口处,宜深入相对隔水层不少于2.0m;
b) 垂直防渗墙宜采用HDPE膜-泥浆防渗墙、塑性混凝土防渗墙、灌浆(黏土、水泥、化学灌浆等)
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工艺,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
c) 垂直防渗墙内的水位应低于墙外的稳定地下水水位,必要时应在垂直防渗墙内侧设置抽水井;
d) 垂直防渗墙下游应设置地下水质监测井,应按照HJ25.6的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
4.3 其他要求
4.3.1 酸性废水应分质处理、分质回用。
4.3.2 应建立事故应急防范体系,防止酸性废水外排。
4.3.3 酸性废水处理产生的中和污泥、设备结垢物应按照GB 5085(所有部分)、GB 5086.1、HJ557、
HJ298和GB 34330的规定鉴别其性质;根据污泥性质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措施,优先应
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不能综合利用的送有资质单位综合回收或安全处置,企业自行处置应满足
GB 18597、GB 18598和GB 18599的规定。
5 酸性废水处理工艺选择
5.1 应根据酸性废水的水质特点,选择能够稳定处理达标排放和有利于回用的废水处理工艺。酸性废
水主要处理工艺见表1。
5.2 酸性废水处理应优先采用回收有价值金属或综合利用的处理工艺。
5.3 对铊、锰等特征污染物有特殊排放要求的地区,宜在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增加高级氧化、纳米吸附
等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装置。
6 废水重复利用
6.1 酸性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重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达标排放。
6.2 石灰中和法和高浓度泥浆法出水回用时,宜定期采用化学阻垢、离子交换、生物阻垢等措施减缓在
输送和使用过程中对管道和设备的结垢和腐蚀作用。
6.3 回用水用作排土场、道路抑尘和湿法收尘用水时,应符合GB 50988的规定。
6.4 回用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时,应根据锅炉工况,对回用水再进行软化、除盐和离子交换等处理,直至
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对于低压锅炉,水质应达到GB/T 1576-2018中表5的锅炉补给水水
质要求;对于中压锅炉,水质应达到GB/T 12145-2016中表2的锅炉补给水水质要求;对于热水热力
网和热采锅炉,水质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6.5 回用水用作工艺用水时,应符合GB/T 19923或相关工艺、产品的用水水质指标要求。
6.6 使用回用水的用户应进行回用水的用水管理,包括水质稳定、水质水量、输送管网与用水设备监测
控制等工作。
6.7 回用水管道应按照规定涂有与新鲜水管道相区别的颜色,并标注“回用水”字样。
6.8 回用水管道用水点处应设有“禁止饮用”标志,防止误饮误用。
7 监测与排放
7.1 出水取样监测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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