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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0511-2014 (GB/T30511-2014) | 中文名称 |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 英文名称 |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cornering lamps for motor vehicl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10,110 | 发布日期 | 2014/2/19 | 实施日期 | 2014/6/1 | 引用标准 | GB 4599; GB 4785-2007; GB 15766.1; ECE R37 | 采用标准 | ECE R119-2005, NEQ; ECE R48 Rev5, NEQ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角灯(简称角灯)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角灯。 |
GB/T 30511-2014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cornering lamps for motor vehicle
ICS 43.040.20
T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2014-02-19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119-2005《关于汽车角灯认证的统一规定》和ECER48
Rev5《关于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对机动车辆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中有关角灯内容制定,主要
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制造厂一致性检验的最低要求”附件。
本标准的附录A是GB 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中4.3特殊规
定的补充。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世骏、季银华、房旭。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角灯(简称为角灯)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M类和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角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theirtrailers)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角灯 corneringlamp
为车辆即将转向的近前方道路转角处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角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
规定。
4.1.2 角灯中的可更换光源,应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应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误
操作。
4.1.3 如果使用灯丝灯泡,则该灯泡应符合GB 15766.1或ECER37的规定。
4.2 配光性能
4.2.1 发光强度的测量是相对于基准轴线进行的(以对应于基准轴的角度表示)。图1的测量屏幕是
对应于安装在车辆左侧的角灯而言(若角灯安装在车辆右侧,则将L换成R,其发光强度限值应对称),
其最小发光强度应满足:
---2.5D-30L:240cd;
---2.5D-45L:400cd;
---2.5D-60L:240cd。
图1 角灯测量屏幕
4.2.2 在通过基准轴线的水平H-H线向上的所有方向上,其发光强度最大限值为300cd;水平 H-
H线下0.57°左、右线上最大限值为600cd,此线以下最大限值为10000cd,见图1。
4.2.3 对于配备有一个以上光源的单灯,当其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限值要求;
当所有光源点亮时,不应超过发光强度最大限值。
4.2.4 在图2所示的角灯几何可见度范围内,其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1.0cd。
4.3 光色和色度特性
4.3.1 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4.3.2 目视对图1所示配光区域外观察,应无明显的光色变化。
4.4 安装要求
角灯的安装规定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图2 角灯几何可见度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的一般要求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性能的测试
5.2.1 对于装用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或其他)的角灯的测量
分别在6.75V、13.5V或28.0V进行测试。
5.2.2 对于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角灯的测量
应在角灯中使用标准灯泡,并使它工作于发出基准光通量的状态。
5.2.3 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角灯的测量
点亮后1min和30min应分别进行发光强度的测量,其结果应符合4.2的相应规定;在点亮后
1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由点亮1min和点亮30min时在 HV点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
30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到。
5.2.4 对于装用几个光源的角灯的测量
5.2.4.1 在装用批量生产的6.75V、13.5V或28.0V可更换灯丝灯泡的场合,应使用批量生产的灯泡
测量,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应予以修正。修正系数为基准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13.5V或28.0V)下
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5%;或在每
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基准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
果相加。
5.2.4.2 在装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的场合,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压测量,需要时制造商应提供
专用的供电装置。
5.2.5 配光性能测试前的条件
应将不可更换光源装置或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2.6 配光性能测试的距离
应符合光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2.7 光接受器的张角
从角灯的基准中心观察,光接受器的张角是在10′~1°之间。
5.2.8 角度偏差
在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2.9 测量基准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由制造商在图纸上表明)为基准。
5.3 色度测量
应使用A光源(色温为2856K)。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角灯,在5.2.1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测试。
6 检验规则
6.1 角灯的不同型式
角灯的不同型式指的是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角灯:
a) 商标名称或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几何可见度、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c) 角灯的类别(形成反射、折射或吸收来改变光学效果的作用部件)。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滤光片颜色的改变不影响型式的变化。
6.2 型式检验
6.2.1 角灯不同型式的判定按6.1的规定。
6.2.2 制造商应提供:
a) 足以识别该型式角灯特征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标明基准轴线(H
=0°,V=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有关角灯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
书一份;
b) 角灯2只(可更换灯丝灯泡装置,含灯丝灯泡)。
6.2.3 每只角灯应符合4.1的相应规定。
6.2.4 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应符合4.2和4.3的相应规定。
6.3 生产一致性检验
6.3.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角灯,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角灯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6.3.2 随机抽取角灯2只,应符合4.1的规定。
6.3.3 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2和4.3的相应规定,但其中4.2.1要求的最
小发光强度限值放宽至规定的80%,4.2.2要求的最大发光强度放宽至规定的12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汽车用角灯的安装规定
A.1 配备
汽车选装。
A.2 数量
应安装2只。
A.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A.4 安装位置
A.4.1 横向: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
不大于400mm。
A.4.2 纵向:离前面不超过1000mm。
A.4.3 高度:
最小值: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
最大值:离地高度不大于900mm。
然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整个视表面应在近光灯视表面最高点以下。
A.5 几何可见度
参见图2,由GB 4785-2007中3.10定义的α和β来度量。
---α角:向上、向下均为10°;
---β角:向外30°~60°。
A.6 方向
应满足几何可见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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