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3094-2026 (GB/T3094-2026) | | 中文名称 | 冷拔异型钢管 | | 英文名称 | Cold drawn shaped steel tub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8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75 | | 字数估计 | 46,424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094-2012, GB/T 25822-2010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094-2026: 冷拔异型钢管
GB/T 3094-2026 英文版: Cold drawn shaped steel tubes
ICS 77.140.75
CCSH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094-2012,GB/T 25822-2010
冷 拔 异 型 钢 管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分类和代号 2
5 订货内容 2
6 制造工艺 3
7 技术要求 4
8 试验方法 13
9 检验规则 14
10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4
附录A(规范性) 钢管的截面形状、尺寸、截面面积、理论重量和截面特性 15
附录B(规范性) 异型钢管扭转值测定方法 3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094-2012《冷拔异型钢管》和GB/T 25822-2010《车轴用异型及圆形无缝钢管》。
本文件以GB/T 3094-2012为主,整合了GB/T 25822-2010的异型管部分内容,与GB/T 3094-2012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2年版的第1章);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c) 增加了全长扭转值的要求(见7.8.7.2);
d) 增加了车轴用异型无缝钢管牌号及相应的技术要求(见7.1.2、7.2.1.2、7.4、7.5、7.6);
e) 增加了不锈钢牌号及相应的技术要求(见7.1.3、7.2.1.1、7.3);
f) 更改了钢管的理论重量计算公式(见附录A,2012年版的附录A);
g) 增加了异型钢管扭转值测定方法(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常熟
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苏州华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方圆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浙江永上特材有限公司、邯郸正大制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钢管有限公司、
天津源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薛建良、薛界平、刘凯松、陆李帆、吴开传、钱金京、邢晓成、邓志坚、张洪顺、
黎毅、李奇、王炜、肖林、季何跃、卢大军、朱剑文、姜肖杰、方德伟、王远志、郭建邦、刘柳亮、谢超产、郭勇、
佘晓彬、李杰、薛建忠。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3年首次发布为 GB/T 3094-1983,2000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2年进行了第二次
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并入了GB/T 25822-2010《车轴用异型及圆形无缝钢管》的内容。
冷 拔 异 型 钢 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冷拔异型钢管的分类、代号、订货内容、制造工艺、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
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文件适用于冷拔(轧)成型的简单断面异型钢管(以下简称“钢管”)。
4 分类和代号
4.1 钢管按截面形状分类和代号如下:
a) 方形钢管 D-1;
b) 矩形钢管 D-2;
c) 椭圆形钢管 D-3;
d) 平椭圆形钢管 D-4;
e) 内外六角形钢管 D-5;
f) 直角梯形钢管 D-6;
g) 三角花轴车轴管 D-7。
4.2 车轴管钢的牌号由车辆车轴用钢“辆轴”大写汉语拼音首字母、规定下屈服强度和质量等级组成。
5 订货内容
按本文件订购钢管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本文件编号;
b) 产品名称;
c) 钢的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
d) 尺寸规格(单位为毫米);
e) 订购的数量(总重量或总长度);
f) 交货状态;
g) 特殊要求。
6 制造工艺
6.1 钢的冶炼方法
6.1.1 碳素结构钢应采用氧气转炉或电弧炉方法冶炼,优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和合金
结构钢应采用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或电弧炉加炉外精炼方法冶炼。
6.1.2 车轴管用钢应采用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脱气,或电弧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脱气方法
冶炼。
6.1.3 不锈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或转炉加炉外精炼方法冶炼。
6.1.4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采用其他较高要求的方法冶炼。需方指定某一种冶炼
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2 制造方法
6.2.1 钢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经冷拔(轧)成形制造。
6.2.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采用焊接钢管经冷拔(轧)成形方法制
造,冷拔(轧)成形时焊缝应避开圆角处。
6.3 交货状态
6.3.1 碳素结构钢、优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应以热处理状态交货。车轴
管的推荐热处理制度见表1。
6.3.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碳素结构钢、优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
结构钢钢管和合金结构钢可以冷拔状态交货。
6.3.3 不锈钢管应以热处理并酸洗状态交货,不锈钢钢管的推荐热处理制度见表1。凡经整体磨(抛)
光或保护气氛热处理的不锈钢管可不经酸洗交货。
6.3.4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不锈钢钢管可采用表1规定以外的其他热处
理制度。
7 技术要求
7.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7.1.1 优质碳素结构钢的牌号为10、20、35和45,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T 699的规定。
碳素结构钢的牌号为Q195、Q215和Q235,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T 700的规定。低合金
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2的规定。合金结构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
分析)应符合GB/T 3077的规定。
7.1.2 车轴管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7.1.3 不锈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的规定。
7.2.2 冲击
7.2.2.1 以热处理状态交货的 Q215、Q235、Q345、Q355、Q390、Q420、Q460、LZ320E、LZ355E、
LZ460E、LZ500E和LZ590E钢管,且壁厚不小于5mm时,应进行纵向冲击试验,其夏比V型缺口冲击
试验的试验温度和冲击吸收能量应分别符合表5、表6、表8的规定。
7.2.2.2 壁厚不小于5mm的合金结构钢钢管试样毛坯热处理后制成试样测出的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
GB/T 3077的规定。
7.2.2.3 表5、表6、表8中的冲击吸收能量为标准尺寸试样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当钢
管尺寸不足以制备标准尺寸试样时,可制备小尺寸试样。当采用小尺寸冲击试样时,小尺寸试样的最小
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应为标准尺寸试样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乘以表9中的递减系数。
冲击试样应选择标准尺寸、厚度为7.5mm、厚度为5mm中较大的尺寸。当不能截取5mm冲击试样
时,冲击试验不做要求。
7.2.2.4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其他牌号的钢管也可进行夏比V型缺口冲
击试验,其试验温度、试样尺寸、冲击吸收能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3 硬度
7.2.3.1 壁厚不小于1.7mm的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管应进行布氏硬度或洛氏硬度试验,其硬度值应
符合表7的规定。
7.2.3.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壁厚不小于1.7mm的奥氏体不锈钢管可
进行布氏硬度、维氏硬度或洛氏硬度试验,其硬度值应符合表7的规定。
7.2.4 冷拔(轧)状态交货钢管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冷拔(轧)状态交货的钢管可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其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3 晶间腐蚀
奥氏体不锈钢管应按GB/T 4334-2020中方法E的规定进行晶间腐蚀试验。根据需方要求,经供
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管可按GB/T 4334-2020中附录D的规定进行晶
间腐蚀试验。试验后,不应出现晶间腐蚀倾向。
7.4 非金属夹杂物
车轴管应做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非金属夹杂物按GB/T 10561-2023中的A法评级,其中A、B、
C、D各类夹杂物细系级别和粗系级别应分别不大于2.5级,DS类夹杂物不应大于2.5级。
7.5 实际晶粒度
车轴管应做晶粒度检验。车轴管的实际晶粒度应为6级或更细。
7.6 车轴管无损检测
7.6.1 车轴管成型前的圆管应逐根进行超声或涡流检测。当采用超声检测时,对比样管纵向刻槽深度
应符合GB/T 5777中验收等级U3的规定;当采用涡流检测时,对比样管人工缺陷应符合GB/T 7735
中验收等级E3或E3H的规定。
7.6.2 经供需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可进行超声或涡流检测,试验方法和验收等级由供需
双方协商确定。
7.7 表面质量
7.7.1 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应有目视可见的裂纹、折叠、结疤、轧折和离层等缺陷。这些缺陷应完全清
除,清除深度不应超过公称壁厚的下偏差,清除处的实际壁厚不应小于壁厚允许的最小值。
7.7.2 不超过壁厚下偏差的其他局部缺欠允许存在。
7.7.3 冷加工状态交货钢管的内外表面允许有来自制造过程中的磷酸盐和润滑剂的附着层。根据需
方要求,并在合同注明,供方可去除表面磷酸盐和润滑剂的附着层。
7.7.4 采用焊接钢管制造的钢管允许焊缝内毛刺存在。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
注明,可规定去除焊缝内毛刺要求。
7.8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7.8.1 形状和尺寸
钢管的尺寸应分别符合附录 A中表 A.1~表 A.7的规定。其截面形状示意图分别见图 A.1~
图A.7。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附录A以外形状和/或尺寸的钢管。
7.8.2 尺寸允许偏差
7.8.2.1 钢管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7.8.2.2 车轴管按尺寸允许偏差高级要求交货。当需方未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尺寸允许偏差级别时,钢
管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普通级的规定。
7.8.2.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0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
钢管。
7.8.4 边凹凸度
7.8.4.1 钢管的边凹凸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7.8.4.2 当需方未在合同中注明钢管边凹凸度等级时,钢管的边凹凸度应符合普通级的规定。
7.8.5 外圆角半径
钢管端面的外圆角半径(R)应符合表12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
明,可供应表12规定以外外圆角半径的钢管。
7.8.6 弯曲度
7.8.6.1 钢管的弯曲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7.8.6.2 钢管的弯曲度精度等级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未注明按普通级交货。
7.8.7 扭转值
7.8.7.1 方形钢管、矩形钢管和直角梯形钢管的每米扭转值(H)应符合表14的规定。
7.8.7.2 方形钢管、矩形钢管和直角梯形钢管的全长扭转值不应大于按公式(1)计算的V 值。
V=2+L×0.5/1000 (1)
7.8.8 端头外形
钢管的两端应垂直平切,切口毛刺应予清除。
7.8.9 重量
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合同中注明,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管每米理论重量及其推荐计算公式
见附录A。
8 试验方法
8.1 钢管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遵守GB/T 20066的规则。化学成分分析通常按照GB/T 4336、GB/T 11170、
GB/T 20123、GB/T 20124或其他通用方法的规定,仲裁时应遵守 GB/T 223.5、GB/T 223.11、
GB/T 223.17、GB/T 223.18、GB/T 223.19、GB/T 223.23、GB/T 223.25、GB/T 223.26、GB/T 223.28、
GB/T 223.36、GB/T 223.37、GB/T 223.40、GB/T 223.53、GB/T 223.59、GB/T 223.60、GB/T 223.62、
GB/T 223.63、GB/T 223.68、GB/T 223.69的规定。
8.2 钢管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进行测量。
8.3 扭转值的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8.4 边长、边凹凸度、弯曲度和扭转值应在距冷拔钢管端部不小于50mm处或冷轧钢管端部不小于
100mm处测量,壁厚应在钢管角部圆弧外的位置测量。
8.5 钢管的内外表面应在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目视检查。
8.6 钢管其他检验项目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5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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