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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1911-2015 (GB/T31911-2015) | 中文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排放物测定方法 | 英文名称 |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emissions from 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P45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 | 字数估计 | 20,269 | 发布日期 | 2015-09-11 | 实施日期 | 2016-08-01 | 引用标准 | GB 16410; GB 25034; CJ/T 28; JJF 1059.1; JJF 1001 | 起草单位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5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排放物中NOx、CO、CO2和O2测定的术语和定义, 测量系统、分析仪、辅助设备和附件, 系统检验, 取样, 测试操作, 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型式检验及其他检验中排放物的测定。 |
GB/T 31911-2015: 燃气燃烧器具排放物测定方法
GB/T 31911-2015 英文版: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emissions from 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排放物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20001.4-200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迅达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博西
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北京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广东美的
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英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恩电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浙江帅丰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斌、张金环、余少言、伍斌强、钟家淞、郑涛、刘松辉、李贵军、毕大岩、徐国平、
陈敦勇、徐德明、夏鼎、吴伟力、吴伟良、俞鲁锋、黄国金、夏国平、邵于佶、刘文博、于雪连。
燃气燃烧器具排放物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排放物中NOx、CO、CO2 和O2 测定的术语和定义,测量系统、分析仪、
辅助设备和附件,系统检验,取样,测试操作,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型式检验及其他检验中排放物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CJ/T 28 中餐燃气炒菜灶
JJF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JJF1001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测量系统、分析仪、辅助设备和附件
4.1 测量系统
4.1.1 干法取样
测量系统见图1。
4.1.2 湿法取样
测量系统见图2。
4.2 分析仪
4.2.1 种类
本标准适用下列测量原理的分析仪:
a) 利用化学发光法原理测量NOx浓度的分析仪;
b) 当NOx浓度大于100×10-6m3/m3 时,利用红外或紫外吸收原理测量NOx浓度的分析仪;
c) 利用红外或紫外吸收原理测量CO和CO2 浓度的分析仪;
d) 利用顺磁原理测量O2 浓度的分析仪。
4.2.2 示值误差
分析仪的示值误差不应超过±5%。
4.2.3 重复性
分析仪的重复性不应大于2%。
4.2.4 响应时间
从加入标准气开始至显示90%标明浓度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4.2.5 稳定性
1h内示值变化不应大于5%。
4.2.6 干扰
分析仪测量应考虑CO2、O2 和H2O的干扰。可利用制造商提供的修正数据或者相同浓度的标准
气校正干扰。
4.3 辅助设备
4.3.1 取样器
4.3.1.1 一般要求
取样器应采用不与被测样品发生化学反应且无吸附或弱吸附的材料制作,并应保证试样均质性。
4.3.1.2 带排烟管的非平衡式排烟燃具
DN100及以上的烟管宜采用图3所示的取样器;DN100以下的烟管可采用图4所示的取样器。应
在距烟道出口200mm处采集燃烧排放物试样,如图5所示。
4.3.1.3 带排烟管的平衡式排烟燃具
带排烟管的平衡式燃具取样器及其取样位置应符合GB 25034中的规定。
4.3.1.4 家用燃气灶具
家用燃气灶具取样器及其取样位置应符合GB 16410中的规定。
4.3.1.5 商用燃气灶具
商用燃气灶具取样器及其取样位置应符合CJ/T 28中的规定。
4.3.2 冷凝器或渗透干燥器
与试样接触的冷凝器材料应选用玻璃、聚四氟乙烯或不锈钢等材质,其容量应与取样气体流量和水
蒸气的浓度相匹配。冷凝器或渗透干燥器出口烟气的露点温度应在环境温度以下,冷却温度适宜在
2℃~5℃ 之间,并应能快速回收冷凝液,以减少与试样接触。不应使用干燥剂。
当使用渗透干燥方法时,干燥器管的二分之一应加热至气体露点以上至少15K,并应符合制造商
吹扫空气的要求。
4.3.3 过滤器
过滤器应安装在冷凝器与分配器之间,与试样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锈钢或玻璃等材质。过滤器尺
寸应根据取样气体流量和制造商提供的每单位面积流量数据确定。过滤器滤径不应大于1μm,并应避
免过滤器上的沾污物与气体反应。
4.3.4 分配器
分配器材料应使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等材质,体积应尽量小且流量上限应保证供给每台分析器
所需的试样流量。每种分析仪应能与其单独连接,并应有排放系统通至室外。
4.3.5 流量计
流量计材料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测量范围应根据各分析仪所需试样流量选择。
4.3.6 取样泵
取样泵与气体接触的材料应使用不与试样反应的聚四氟乙烯、不锈钢等材质制成。泵流量应至少
为系统中各分析仪所需流量总和的1.1倍。
4.4 附件
与试样接触的辅助设备器件,如调节器、阀门、管路、接头等,应采用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玻璃等不
吸附且不与其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当试样温度高于250℃且需测定NOx组分时,与其接触的部位不
应使用不锈钢材料。管路的直径应根据试样流量确定,宜为4mm~8mm,但不应小于4mm。
5 系统检验
5.1 气密性检验
常压条件下在图1中的点1输入常压标准气体后,再在校准点7通入标准气体,两点测量值的差值
不应超过示值的±5%。分析仪前端的取样管路气密性检验应每月至少检验1次。
5.2 线性检验
线性检验应控制分析仪量程的0%、20%、50%、80%四个测量点;对于非线性校准曲线,应至少控
制分析仪量程的10个测量点,其每一点的偏差不应超过±5%。线性检验应每年或在设备维修后进行。
6 取样
6.1 条件
燃具应使用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试验气,并在其相适应供气压力的热流量下运行,在达到热平
衡状态下进行试验。
6.2 方法
取样可采用下列方法:
---干式(消除水蒸气)取样法;
---湿式取样法。
6.3 干法取样和配置
冷凝器或干燥器的上游管线应进行温度控制,应至少保持在水露点温度和试样气体酸露点温度以
上15K。
6.4 湿式取样和配置
湿式取样要求除符合干法取样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取样管路上不应有冷却器及干燥器;
b) 分析仪上游取样管路温度至少保持在水露点和试样气体酸露点以上15K;
c) 分析仪采用专门设计;
d) 对试样中的水蒸气应进行修正。
7 测试操作
7.1 仪器预热
测量前,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的要求设置仪器并达到稳定状态。
7.2 调整
需要时应对试验系统进行调整,通过管线直接将标准气体引入分析仪(图1,校准点7;图2,校准点
6)中。调节流量、温度和压力并应与测量时一致,且应处于制造商规定的正常范围内。
按下列步骤调节分析仪:
a) 将零点气通入分析仪并调零;
b) 然后通入约为满量程80%的已知浓度的标准气体并调节读数;
c) 再次通入零点气并检查读数是否为零,如果不为零重复上述操作。
7.3 测试
当分析仪读数稳定后,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读取测试数据。
8 计算方法
8.1 干法试样
8.1.1 使用干式取样法时,按式(1)和式(2)或式(3)计算:
8.1.2 理论干烟气中CO2 的含量参见附录A。
8.1.3 当烟气中的O2 含量大于14%时,测试无效。
8.2 湿式试样
8.2.1 燃具无冷凝
燃具无冷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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