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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2151.17-2023 (GB/T32151.17-2023) | | 中文名称 |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 | 英文名称 | Requirements of the carbon emission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 Part 17: Fluorochemical enterpri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10 | | 字数估计 | 46,419 |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 实施日期 | 2024-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2151.17-2023: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ICS 13.020.10
CCSZ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2023-12-28发布
2024-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核算边界 3
5 计量与监检测要求 4
6 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 7
7 数据质量管理 14
8 报告内容和格式 14
附录A(资料性) 氟化工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示意图 16
附录B(资料性) 报告格式模板 17
附录C(资料性) 相关参数缺省值 26
附录D(资料性)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 32
参考文献 3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32151《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的第17部分。GB/T 32151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第13部分:独立焦化企业;
---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第16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606)和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
共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
国际合作中心、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巨化
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色发展创新研究院、深圳市海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质标准化研究院(山东)有
限公司、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广东埃文低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亮、李永亮、于胜民、陈晓露、李湘、常靖、李淼、翁慧、李鹏程、李志海、贾亦宸、
张昕、于修源、都荣礼、鲍威、祝庆丰、张宏伟、黄忠、王剑、刘朋朋、肖亮、周永章、何仪。
引 言
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已经被公认为全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并将在未来数十年内继续
影响人类及其相关活动。气候变化会对人类和自然系统产生影响,并且会给资源可用性、经济活动和人
类福祉带来重大影响。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区域正在制定并实施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碳排放管理
方案,以降低地球大气中的温室气体(GHG)浓度,并帮助人类适应气候变化。
相关碳排放管理方案需要基于最佳的科学知识,采取有效的、渐进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
威胁。标准有助于将这些科学知识转变为工具,从而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管理方案依赖于对碳排放
的量化、监测和报告。
GB/T 32151《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从不同的企业层面规定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的要求,目的是
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规定其温室气体排放边界、计量与检测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
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GB/T 32151拟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第13部分:独立焦化企业;
---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第16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为便于国内国际交流,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有关要求,本系列文件的
量值以“国际量值单位+物质(元素)”或“物质(元素)+国际量值单位”的形式表示,如tC表示吨碳、
tCO2 表示吨二氧化碳、tCO2e表示吨二氧化碳当量、tCH4 表示吨甲烷、tC/GJ表示吨碳每吉焦、Nm3
表示标准状况下的立方米等。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氟化工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的核算边界、计量与监检测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
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
注:按照惯例,本文件中使用“碳排放”这个词来指代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二氧化碳(CO2)、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
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的排放。
本文件适用于氟化工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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