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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3084-2016 (GB/T33084-2016) | 中文名称 | 大型合金结构钢锻件 技术条件 | 英文名称 | Heavy alloy structural steel forgings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J32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85 | 字数估计 | 18,154 | 发布日期 | 2016-10-13 | 实施日期 | 2017-05-01 | 起草单位 |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大型铸锻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6)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3084-2016: 大型合金结构钢锻件 技术条件
GB/T 33084-2016 英文名称: Heavy alloy structural steel forgings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金结构钢锻件的订货要求、制造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验收和质量
证明书及标志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大型合金结构钢锻件的订货、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3(所有部分)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2010,ISO 6892-1:
2009,MOD)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2007,ISO 148-1:2006,MOD)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 231.1-2009,ISO 6506-1:
2005,MOD)
3 订货要求
3.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中规定锻件的名称、级别、材料牌号、交货状态和供货数量。
3.2 需方应提供订货图样。
3.3 当需方有补充要求时,应经供需双方商定。
4 制造工艺
4.1 冶炼
锻件用钢应采用碱性电炉冶炼。经需方同意,也可采用保证质量的其他方法冶炼。
4.2 锻造
锻件应采用钢锭或钢坯锻造成形。钢锭两端应有足够的切除量,确保锻件本体无缩孔和严重的偏
析。锻件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设备上锻造成形,确保锻透和组织均匀。锻件允许倍尺锻造。锻件在
锻后应缓慢冷却以防开裂。
4.3 热处理
锻件应进行高温回火或正火加回火或其他方式缓慢冷却,以改善组织和机械加工性能。根据锻件
的材料牌号和强度等级的不同,可采用正火加回火或调质热处理工艺。锻件允许倍尺热处理。
4.4 机械加工
4.4.1 供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性能热处理之前是否对锻件的所有表面进行粗加工。
4.4.2 交货锻件的尺寸、公差和表面粗糙度等要求应符合需方订货图样的规定。
4.5 缺陷清除和补焊
4.5.1 锻件局部缺陷可以清除,但清理深度不应超过加工余量的75%。
4.5.2 对于有缺陷的锻件,在焊接评定结果满足同一材料牌号的力学性能,并征得需方认可后,方可通
过补焊进行修复。
5 技术要求
5.1 化学成分
5.1.1 供方应对每炉(每包)钢水进行熔炼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规定。多炉合浇时报告权重平均
分析结果。
5.1.2 当需方有特殊要求时,供方应对锻件进行成品分析,其具体要求应在合同或图样中规定。成品
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规定,但允许有表2规定的偏差。
5.2 力学性能
锻件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 硬度
锻件只要求按硬度验收时,同一锻件的硬度偏差不超过40HBW,同一批锻件的硬度相对差不超过
50HBW。但当锻件同时要求拉伸性能时,其硬度绝对值不作为验收依据。
5.4 无损检测
5.4.1 一般要求
锻件应无白点、裂纹、折叠、缩孔、严重的偏析和严重的非金属夹杂物聚集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
量的缺陷。
5.4.2 超声检测
当订货合同有超声检测要求时,应在订货合同或订货技术协议中注明超声检测的检测方法、检测范
围和验收标准。
6 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6.1 化学成分分析
6.1.1 分析方法
化学成分分析应按GB/T 223规定的方法或经需方认可的能保证分析质量的其他方法进行。
6.1.2 熔炼分析
6.1.2.1 每炉(包)钢水应在浇注时取样测定钢水的化学成分。
6.1.2.2 当无法进行熔炼分析时,允许用成品分析代替熔炼分析,其分析结果应符合成品分析要求。
6.1.3 成品分析
成品分析试样可取自锻件本体或其延长部分,也可取自力学性能试样。
6.2 力学性能试验
6.2.1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6.2.1.1 根据锻件的不同用途和要求参照表4选定级别及检验项目。
注1:取样数量按百分比计算时,不足一件的余数算为整一件。
注2:每批锻件是指相同熔炼炉号、相同热处理炉次,外形尺寸相同或近似的锻件。
6.2.1.2 锻件要求进行拉伸和冲击试验的,每组试样的数量为一个拉伸和两个冲击(KU2)或一个拉伸
和三个冲击(KV2)。
6.2.2 取样位置和方向
6.2.2.1 除合同或订货协议、订货图样允许用模拟试件代替外,锻件的拉伸、冲击试样应取自锻件的延
长部位(加长段或加大部分)或余块。
6.2.2.2 取样方向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轴类、方形或长方形锻件,其拉伸、冲击试样方向应取轴向(纵向);
b) 空心筒体、圆盘、环形锻件,其拉伸、冲击试样方向应取切向(圆周方向)。
6.2.2.3 当订货图样没有规定取样位置时,可按下列情况进行取样:
a) 实心轴类锻件的试样取自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方形和长方形锻件的试样取自沿对角线顶
点到中心的三分之一处(见图1);
b) 空心筒体锻件的试样取自二分之一壁厚处(见图2);
c) 圆盘锻件,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自加大部分二分之一高度处;当在加长部位取
样时,试样应取自距外缘三分之一半径处或至少距边缘20mm处(见图3);
d) 环形锻件,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自加大部分二分之一高度处;当在加长部位取
样时,试样应取自二分之一壁厚处(见图4)。
6.2.3 试验方法
6.2.3.1 拉伸试验应按GB/T 228.1的规定进行。
6.2.3.2 冲击试验按GB/T 229的规定进行。
6.3 硬度检验
按GB/T 231.1规定的方法对锻件进行布氏硬度检验。按硬度验收的锻件,布氏硬度应符合表3
规定,不按硬度验收的锻件,其硬度值也应记录在质量证明书中,并报告需方。要求硬度时,对需检验的
锻件在具有代表性的截面上检查三点。
6.4 复试
6.4.1 拉伸试验中某一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取两个试样进行复试,两个试样的复试
结果应全部满足规定要求。
6.4.2 冲击试验复试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当进行V型缺口冲击试验时,若一组冲击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再取
一组三个试样进行复试,前后两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不应低于规定要求,且单个值低于规定值
的个数不应多于两个,只能有一个单个值低于规定值的70%;
b) 当进行U型缺口冲击试验时,若某一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取双倍试样进行
复试,两个试样的复试结果均应符合规定。
6.4.3 力学性能试验如因试样有白点和裂纹原因不合格者,不得复试。
6.5 重新热处理
当锻件的任一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可进行重新热处理,并重新取样试验,重新热处理的
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7 验收和质量证明书
7.1 需方有权选择锻件的某些试验项目进行验收,在验收检验中或以后的加工或检验中,发现锻件不
符合本标准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补充技术要求时,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
7.2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号;
b) 锻件图号;
c) 采用的标准号和材料牌号;
d) 冶炼方法、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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