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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33438-2016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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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438-2016 英文版 200 GB/T 33438-2016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碰撞乘员防护试验方法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33438-2016 (GB/T33438-2016)
中文名称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碰撞乘员防护试验方法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 for the crash rider protection of motorcycles and moped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80
国际标准分类 43.140
字数估计 26,259
发布日期 2016-12-30
实施日期 2017-07-01
起草单位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海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天津摩托车检测技术研究所、长安大学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7号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3438-201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碰撞乘员防护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for the crash rider protection of motorcycles and moped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碰撞乘员防护的术语和定义、试验内容、试验准备及试验方法、试验数据测量、和试验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1 摩托车乘员头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碰撞 摩托车与障碍物之间的非预期接触。 3.2 防护 在碰撞中降低乘员受伤害的频率或严重程度。 3.3 防护装置 摩托车上装备的用于防护或降低乘员伤害的装置的统称。 3.4 基准摩托车 作为比对试验基准的摩托车。 3.5 改良摩托车 在基准摩托车的基础上增加、减少或调整诸如防护及其他附加装置等的摩托车。 3.6 性能比较 在基准摩托车和改良摩托车之间进行的防护性能对比。 3.7 伤害 假人、摩托车等损害状态。 3.8 碰撞角 垂直于壁障前表面的直线与摩托车纵向行进方向线之间的夹角。 3.9 壁障表面 壁障紧贴着胶合板的那一部分表面。 3.10 车型 在下列方面没有差异的摩托车: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摩托车长度、宽度;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通过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摩托车部分的结构、尺 寸、轮廓和材料;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驾驶室外形和内部尺寸以及防护系统的型式; ---发动机动力方式、冷却方式;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摩托车质量;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摩托车选装设备或装置。 3.11 驾驶室 容纳乘员的空间(可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围、后围或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 3.12 “R”点 制造厂为每个座椅规定的,与摩托车结构有关的基准点(见附录A)。 3.13 “H”点 按照程序所确定的每个座椅的基准点(见附录A)。 4 试验内容 4.1 头部防护性能(HPC),见附录B。 4.2 胸部防护性能(ThPC),见附录B。 4.3 大腿防护性能(FPC),见附录B。 4.4 碰撞试验后,若燃油、冷却液、润滑油等液体存在连续泄漏,则在碰撞后记录前5min泄漏量;如果 来自燃油供给系统的液体与来自其他系统的液体相混合,且不同的液体不易分离和辨认,则在记录连续 泄漏时,收集到的所有液体均应计入。 4.5 对于电动摩托车,记录碰撞试验后蓄电池状态,包括连接状态、短路、燃烧、散落、破损等。 4.6 对于有驾驶室的摩托车,记录碰撞试验后车门开启状态。 4.7 在碰撞试验后(摩托车倒地),观察摩托车对假人的腿骨产生二次伤害的情况发生,记录实际的 状态。 5 试验准备及试验方法 5.1 试验场地 试验场地应以容纳跑道、壁障和试验必需的技术设施为准。在壁障前至少5m的跑道应水平、平 坦和光滑。 5.2 壁障 5.2.1 壁障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前部宽度不小于3m,高度不小于2.5m。壁障厚度应保证其质量不低 于7×104kg。壁障前表面应铅垂,其法线应与摩托车直线行驶方向成0°夹角,且壁障表面应覆以 20mm厚状态良好的胶合板,见图1、图2。如果有必要,应使用辅助定位装置将壁障固定在地面上,以 限制其位移。 5.2.2 壁障的方位应使碰撞角为0°。 5.3 摩托车 5.3.1 一般要求 5.3.1.1 试验摩托车应能反映出该摩托车的特征,包括正常安装的所有装备,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3.1.2 轮胎气压值应符合企业技术文件要求。 5.3.1.3 假人应佩戴适合的乘员头盔,头盔应为符合GB 811要求的全盔。 5.3.2 摩托车质量 5.3.2.1 试验摩托车的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 5.3.2.2 燃油箱应注入水,水的质量为制造厂规定的燃油箱满容量时的燃油质量的90%。电动摩托车 应配装电池组,连线接头应断开或绝缘。 5.3.2.3 其他系统(如制动系、冷却系、油底壳等)可排空,排出液体的质量应予补偿。 5.3.2.4 车载测量装置的质量可以通过减少一些对测量结果无明显影响的附件来进行补偿。 5.3.3 摩托车调整 5.3.3.1 试验前,摩托车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调整。如进行试验比对,无论基准的还是改良的摩托车, 原则上除增加、减少或调整的装置外,摩托车状态应保持一致。 5.3.3.2 摩托车应满足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出厂状态,符合整车整备状态要求;如特殊摩托车还应附带附 加装置,如警灯、货箱等。 5.3.3.3 采用方向把式或方向盘式的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对于方向把式摩托车,方向把应处于正常居中位置,在试验过程中保证车轮方向与试验方向一 致;必要时可以增加定位装置,但定位装置不能造成方向把固定,对自由转动产生过多干涉; ---对于方向盘式摩托车,若方向盘可调,则应调节到制造厂规定的通常位置,如果制造厂没有规 定,则应调节到可调范围的中间位置,在试验过程中保证车轮方向与试验方向一致。在加速过 程结束时,方向盘应处于自由状态,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摩托车直线行驶时的位置。 5.3.3.4 如摩托车有驾驶室或驾驶防护装置,各种活动部件(如玻璃等)应处于关闭位置。为便于试验 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放下活动玻璃,只要此时其操纵手柄的位置相当于玻璃关闭时所处的位置。 5.3.3.5 变速杆应处于空挡位置。 5.3.3.6 油门、制动或离合器操纵机构应处于正常的自由状态。 5.3.3.7 如配有车门等,车门应关闭但不应锁止。 5.3.3.8 如果安装有活动车顶或可拆式车顶,它应处于应有位置并关闭。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 意,可以打开。 5.3.3.9 后视镜应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对于装配有内后视镜的摩托车,也应保证内后视镜处于正常 使用位置。 5.3.3.10 如果座椅靠背可调,应调节到使假人躯干倾角尽量接近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角度,若制造 厂没有规定,则应调节到从铅垂面向后倾斜25°的位置。 5.4 假人 5.4.1 方向把式摩托车 5.4.1.1 在摩托车座椅驾驶位上,按照附录C安放一个符合“改良的50%HybridⅢ型”技术要求且满足 调整要求的假人,假人技术要求按照附录D的要求。假人坐姿调整到与正常驾驶状态一致,采用双手 分别持握方向把,双脚自然放置在制动踏板和变速踏板位置;如为踏板摩托车,则双腿自然并拢,双脚搁 于脚踏位置。为记录必要的数据,假人应配备满足附录E技术要求的测量系统。 5.4.1.2 试验时,应使用制造厂设置的正常驾驶时的约束系统;除上述约束系统外试验时应考虑采取辅 助装置保持假人在碰撞前姿态不变,并且不干预碰撞过程及影响试验结果。 5.4.2 方向盘式摩托车 5.4.2.1 在摩托车座椅驾驶位上,按照附录C安放一个符合“50%HybridⅢ型”技术要求且满足调整要 求的假人,假人技术要求按照附录D的要求。采用双手分别持握方向盘,呈水平状态,双脚自然放置在 正常驾驶位置,并有效接触。为记录必要的数据以便确定性能指标,同时假人应配备符合附录E技术 要求的测量系统。 5.4.2.2 试验前后假人的调整应大致相同。 5.4.2.3 试验时使用制造厂设置的约束系统;假人温度应控制在19℃~22℃之间。 5.4.2.4 尽量使用可拆卸的外部电缆。如使用不可拆卸的外部电缆,每根电缆不应重于0.33kg,长度 不能小于12m。假人与摩托车的附着点之间的全部电缆总质量不能超过4kg。通过装在骨盆后部的 连接器将电缆接在假人上,电缆的布置应保证每根电缆都不受干涉。除了电缆两端之外,电缆不可以附 在摩托车、假人或其他电缆上。 5.5 试验摩托车驱动 5.5.1 摩托车不得靠自身动力驱动。为保证摩托车按既定轨道和车速行驶,可以采用摩托车移动辅助 装置;该装置只参与摩托车的固定和移动,在碰撞时不影响摩托车的变化状态。 5.5.2 摩托车碰撞速度应为40 0-2km/h。对于设计最高车速达不到40km/h的轻便摩托车,可采用设 计最高车速的80%作为试验速度,允许偏差-2km/h~0km/h。如果试验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进行 也满足本标准要求。 5.5.3 在碰撞瞬间,摩托车应不再承受任何附加转向或移动辅助装置的作用。 5.5.4 摩托车到达壁障的路线在横向方向偏离理论轨迹不得超过15cm。 5.5.5 进行试验比对时,两次或多次试验比对测试的差异应不大于: ---碰撞角:3°; ---摩托车碰撞速度:5%; ---摩托车倾斜角:5°。 5.5.6 进行同一车型摩托车性能比较时,基准摩托车和改良摩托车试验准备等保持一致。 5.6 对假人的测量 对假人的所有测量均应符合附录E要求的测量系统。不同的参数应通过具备下列CFC(通道的频 率等级)的独立数据通道来记录。 6 试验数据测量 6.1 测量时间 在摩托车碰撞试验中,应在摩托车与固定壁障第一次接触之前至少0.100s到摩托车与固定壁障第 一次接触之后的至少3.000s期间记录6.2~6.6的可测变量。 6.2 车速的测量 应参考使用满足附录E的速度测量系统对摩托车车速进行测量并记录。 6.3 减速度的测量 摩托车减速度时间应以加速度传感器的读数为基础确定,应采用CFC值为180的数据通道。加速 度传感器应安装于摩托车车架或车身等不易变形位置。 6.4 假人的测量 6.4.1 假人头部的测量 假人重心的加速度由加速度的三维分量测量和计算得出,加速度的分量测量时,CFC的值为 1000。 6.4.2 假人胸部的测量 胸部变形测量时,CFC的值为180。 6.4.3 假人股骨的测量 轴向压缩力测量时,CFC的值为600。 6.5 温度的测量 试验前,测量仪器和环境温度应尽可能稳定,并尽可能保持在19℃~22℃。 6.6 头盔质心点的测量 观察头盔质心点变量如下: ---惯性纵向位移(xh); ---惯性横向位移(yh); ---惯性垂直位移(zh)。 7 试验记录 按照附录F完成摩托车碰撞试验各项测试数据的记录。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三维坐标系 A.1 三维坐标系用摩托车制造厂设立的3个正交平面来定义(见图A.1、图A.2)。 A.2 摩托车测量姿态由摩托车在支承面上的放置位置确定,放置摩托车时使基准标记的坐标与制造厂 给定的值一致。 A.3 确定“R”点和“H”点相对于摩托车制造厂给定的基准标记的坐标。 图A.1 两轮摩托车三维坐标系 图A.2 三轮摩托车三维坐标系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主要性能参数 B.1 头部防护性能(HPC) B.1.1 在试验过程中,记录头部与摩托车部件、壁障发生接触的情况。 B.1.2 如果发生头部与摩托车部件、壁障接触,则应根据6.4.1所测得的加速度(a,以g 表示),按式 (B.1)计算HPC值: B.2 胸部防护性能(ThPC) 按照本标准测量胸部变形的绝对值,表示胸部防护性能,以mm为单位。 B.3 大腿防护性能(FPC) 按照本标准测量轴向传递至假人每条大腿的压力,表示大腿防护性能,以kN为单位。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假人的布置和约束系统的调整 C.1 单人乘骑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与摩托车纵向对称平面重合。 C.2 假人的布置 C.2.1 头部 头部传感器安装平面应水平,偏离角度在2.5°以内。为了在靠背不可调的直立座椅的摩托车上使 假人头部水平,应按下列顺序操作:首先按照C.2.2规定调整 H点位置,使假人头部传感器安装平面水 平;若头部的传感器安装平面仍不水平,则按照C.2.4规定调整假人的骨盆角度。若仍未水平,则调节 假人颈部支撑,调节量尽量小,使传感器安装平面与水平面的偏离在2.5°内。 C.2.2 手臂和躯干 C.2.2.1 假人的双手自然持握方向把或方向盘,并成自然弯曲状态。 C.2.2.2 假人应自然跨骑或坐在驾驶座上,假人的对称平面应铅垂并平行于摩托车纵向中心线,且通 过方向把和方向盘中心。自然前倾,前倾角度可根据不同摩托车状态设置,并记录即可。 C.2.3 手 假人的手掌应在方向把正常持握处自然接触或方向盘轮缘水平中心线处和轮缘外侧相接触,手掌 应自然持握方向把或方向盘,必要时可用胶带固定,以使假人的手在受到50N以内的力推动时,胶带松 脱,手能离开方向把或方向盘。 C.2.4 腿和脚 通过调整假人双脚,使假人的大腿尽可能紧贴车体。对于带座椅的摩托车,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尽 量使假人处在纵向铅垂平面内。对不同的摩托车而言,允许对假人腿部位置作适当的调整,但应保证双 脚自然接触踏板。两脚的纵向中心线应尽可能与摩托车纵向中心线平行。 C.2.5 测量仪器 在碰撞过程中,车上安装的测量仪器不应影响假人的运动。 C.2.6 测量仪器温度 试验前,测量仪器系统的温度应稳定,并尽可能保持在19℃~22℃范围内。 C.3 约束系统 按摩托车自身配置的约束系统束缚假人,约束系统的使用不得干扰假人的正常坐姿等。除此之外, 不应附加任何其他的约束系统。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碰撞假人技术要求 D.1 概述 D.1.1 摩托车碰撞假人分为: ---50%HybridⅢ型; ---改良的50%HybridⅢ型。 D.1.2 改良的HybridⅢ型假人具应采用可坐着/站着的结构,并允许假人跨骑在摩托车上。 D.2 改良的HybridⅢ型假人要求 D.2.1 头部和头部皮肤 D.2.1.1 头部皮肤的构成应当包括HybridⅢ型头部皮肤和两个提供头盔兼容的可扩展部分。下颌和 颈部皮肤扩展的质量应该分别为(0.27±0.05)kg和(0.15±0.05)kg。对于 HybridⅢ型头颈皮肤的修 正应通过适当的粘贴剂进行粘贴。 D.2.1.2 头部、头部皮肤、头部皮肤扩展、头部加速器安装架、头部加速器和电缆、以及颈部加载单元和电缆的全部装配体的质量应为(5.35±0.1)kg。 D.2.2 颈部 D.2.2.1 质量 颈部、头部附加钉、围兜仿真器、以及锯齿型下颈部安装架的上半部分的全部装配体的质量应为 (1.55±0.1)kg。 D.2.2.2 颈部覆盖物 颈部覆盖物拉链的上半部分应当通过合适的粘贴剂粘贴到下颌皮肤扩展上。 D.2.2.3 下颈部安装架 当安装摩托车驾驶员颈部时,下颈部安装架应当安装在5.25°的扩展位置。 D.2.3 上躯 可以使用一个HybridⅢ型胸椎或者一个胸椎的代替物。如果使用一个胸椎的代替物,这个胸椎的 代替物应当与采集系统的内部数据相一致。当结合内部数据采集系统的时候,这个胸椎代替物应当: ---保持相同的内部几何构型和全面的高度,与 HybridⅢ型胸腔一样,包括肩部、肋骨、下颈安装 架以及腰脊柱附加装置; ---不妨碍肩部的运动; ---提供胸骨在径向平面内至少75mm的偏斜,这是相对于脊椎箱前表面垂直测量的; ---横向宽度不要超过125mm; ---与HybridⅢ型上躯体有相同的规格、质量和重心,中心公差为±30mm。 D.2.4 胸腔皮肤 为了将上躯体皮肤完全的安装在上躯上,上躯体皮肤的后面可以增加4个孔,露出两个上肋骨和两 个下肋骨的连接螺钉。 D.2.5 下躯 D.2.5.1 质量 当完全装配的时候,下躯体构件应当与HybridⅢ型下躯体有相同的下躯体质量。 D.2.5.2 腰脊柱 腰脊柱与HybridⅢ型总高度、质量、规格相一致。按照假人在摩托车上垂直就坐的状态,对腹部填 充提供一个安装系统。腹部反作用平板应当安装在下腰脊柱传感器支架和沙囊上。当安装骨盆和沙囊的时候,如果坚硬的接触接口阻止了部件合适的位置,可以对装配体进行必要的倾斜。当使用没有腰脊柱负载单元的假人时,可以使用腰脊柱负载单元仿真器代替负载单元。 D.2.5.3 腹部填充物 HybridⅢ型腹部填充物可以用一个易碎的固体腹部填充物替代。这个替代的填充物质量为 (53±3)g。 D.2.5.4 骨盆 骨盆应当可坐、可站,与 HybridⅢ型的骨盆有相同的接口几何构型和外部尺寸,并不干涉腿的 运动。 D.2.6 手 手是覆盖硅外壳材料仿人的可变形铝线结构。它们被设计环绕在手柄上,在碰撞期间按实际方式 保持人体碰撞模型在合适的位置;并且在碰撞之后允许在内部负载下进行手部的释放。 D.2.7 胳膊和肘衬套 除了在肘部衬套上进行刻痕标记以及可抓握的假人手的使用之外,假人胳膊与 HybridⅢ型相同。 在碰撞期间按实际方式保持假人在合适的位置。 D.2.8 大腿 D.2.8.1 质量 大腿构件总质量为(4.89±0.2)kg。 D.2.8.2 大腿骨和安装硬件 HybridⅢ型刚性腿骨不适合用于摩托车碰撞。大腿骨应脆弱,质量、规格应和 HybridⅢ型腿骨剩 余构件的使用相兼容,并满足接口和尺寸要求,安装在膝关节处,其质量为(85±10)g。大腿骨材料和 设计应在轴向沿最短易碎长度方向保持不变。 D.2.9 膝盖 膝盖组件的质量为(1.00±0.05)kg。 D.2.10 腿部保持电缆 每一个腿骨应当和腿部保持电缆安装在一起,进而防止当腿骨骨折的时候假人腿部的遗失。对于 每一个腿骨的全部电缆的质量不应超过200g。电缆安装至少有5mm的间隙。 D.2.11 小腿 D.2.11.1 质量 小腿(含脚)的质量为(5.29±0.2)kg。 D.2.11.2 胫骨和安装硬件 胫骨安装在踝关节上,满足接口和尺寸要求,其质量为(120±10)g。材料和设计应当在轴向沿最 短的易碎长度方向保持不变。 D.2.11.3 小腿皮肤 对HybridⅢ小腿皮肤进行修改,包括一个垂直排列的后表面拉链以及从腿部可移除的皮肤,并符 合膝盖的结构,质量为(1.05±0.10)kg。 D.2.12 完成的假人 D.2.12.1 质量 当完全装配好后,假人的质量为(75.84±1.64)kg。 D.2.12.2 假人试验着装 假人穿长袖紧身针织内衣,脚穿皮制鞋子,尺寸如下:跟高(2.0±0.5)cm;每只鞋重(1.0±0.3)kg; 如果手套没有影响手和手指的灵活性,也应使用手套用于防护手部。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仪器及设备技术要求 E.1 总则 本附录提供了摩托车碰撞试验的仪器及设备技术要求。 E.2 设备及仪器 E.2.1 数据通道 数据通道包括从传感器(或以某种特定方式结合在一起输出信号的复合传感器)到数据分析仪器 (可以分析数据的频率成分和幅值成分)的所有设备。 E.2.2 传感器 数据通道的第一环节,用来将被测的物理量转换成为其他的量(如电压),以便接后处理设备。传感 器包括测量加速度、位移、力、扭矩等变量的传感器。 E.2.2.1 通道的幅值等级(CAC)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某些幅值特性的数据通道的表示方法。CAC值在数值上等于测量范围的上限。 E.2.2.2 特征频率(FH,FL,FN) 这些频率的定义如图E.1所示。 E.2.2.3 通道的频率等级(CFC) 此通道的频率等级由某一数值表示,该值表明通道的频率响应位于图E.1规定的限值内。CFC值 在数值上等于F0(Hz)。 E.2.3 移动装置 移动装置用于装载被试样车从零加速到规定速度,沿既定轨道正面撞向壁障。 E.2.4 高速照相机 照相机用于轨迹分析和速度分析。照相机的视野应该是从第一次摩托车与壁障接触之前至少 0.100s至之后0.500s的时间内能够在取景框内看到假人。如不能,应调整更宽的视角。 E.2.5 计算机 计算机用于碰撞过程中程序的控制、数据采集及记录、结果打印。 E.3 性能要求 E.3.1 线性误差 CFC中任何频率下数据通道的线性误差的绝对值,在整个测量范围内,应小于或等于CAC值的 2.5%。 E.3.2 幅值对频率的关系 数据通道的频率响应应位于图E.1给定的限定曲线内。 E.3.3 相位滞后时间 数据通道的输入与输出信号之间的相位滞后时间,在0.03FH 与FH 之间,不得超过1s/(10FH)。 E.3.4 时间 E.3.4.1 时间记录 时间应予记录并至少为0.01s,精度为1%。在第一次摩托车与壁障接触之前至少0.100s直到第 一次接触之后的至少3.000s记录加速度、位移、力、扭矩等变量。 E.3.4.2 相对时间延迟 两个或多个数据通道信号之间的相对时间延迟,不管何频率等级,不应超过1m/s,除去因相位漂 移而产生的滞后。信号混合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数据通道应具有相同的频率等级且相对时间延迟不得超过1s/(10FH)这一要求适用于模拟信号以及同步脉冲和数字信号。 E.3.5 传感器横向灵敏度 传感器横向灵敏度在任何方向应小于5%。 E.3.6 标定 E.3.6.1 概述 数据通道用可追溯到已知标准的基准设备进行标定,每年至少一次。与基准设备进行比较的方法 不应导致大于CAC的1%的误差。基准设备的使用应限定在已标定的频率范围内。数据采集系统的 子系统可以单独标定,然后换算成总系统的精度。比如可以用已知幅值的电信号模拟传感器的输出对 系统进行标定,而不需要传感器。 E.3.6.2 精度 E.3.6.2.1 基准设备精度 基准设备精度分为静态标定与动态标定,均应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计量检定资质的计量机构予 以检定或确认。 E.3.6.2.2 静态标定 E.3.6.2.2.1 加速度 误差应小于通道幅值等级的±1.5%。 E.3.6.2.2.2 力 误差应小于通道幅值等级的±1%。 E.3.6.2.2.3 位移 误差应小于通道幅值等级的±1%。 E.3.6.2.3 动态标定 E.3.6.2.3.1 加速度 基准加速度的误差表示成通道幅值等级的百分数,要求: ---400Hz以下时小于±1.5%; ---400Hz~900Hz之间时小于±2%; ---大于900Hz时小于±2.5%。 E.3.6.2.3.2 时间 基准时间的相对误差应小于0.01s。 E.3.6.3 灵敏度系数和线性误差 测量数据通道的输出信号与已知变化幅值的输入信号,确定灵敏度系数和线性误差。数据通道的 标定应覆盖整个幅值等级。对双向幅值通道,正值、负值均应标定。如果标定设备不能产生要求的输 入,标定应该在相应标准的限值内进行,限值应该记录在测试报告中。在FL 与FH/2.5之间,整个数据 通道应在有重要值的频率处或某一段频率范围内进行标定。 E.3.6.4 频率响应的标定 幅频特性和相频特性由数据通道的输出信号与已知输入信号的关系确定,输入信号在FL 与10倍 的CFC或3000Hz(取较小者)之间变化。 E.3.7 环境影响 应进行定期检查以确定环境的影响(诸如电或磁通量等)。通常可以通过记录传感器的输出信号来 进行。如果输出信号过大,即应采取纠正措施,例如更换电线等。 E.3.8 数据采集通道的选择与确定 通过CAC与CFC确定数据通道。CAC应是1、2或5×10N,其中N 为整数。 E.3.9 移动装置 移动装置应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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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GB 20075-2020  GB 241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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