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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4015.3-2021 (GB/T34015.3-2021) | 中文名称 |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 | 英文名称 | Recovery of traction battery used in electric vehicle -- Echelon use -- Part 3: Echelon using requirement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01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6,652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实施日期 | 2022-03-01 | 起草单位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巴特瑞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超威创元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赣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赛德美资源再利用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邦普汽车循环有限公司、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4015.3-2021
Recovery of traction battery used in electric vehicle -- Echelon use -- Part 3: Echelon using requirement
ICS 43.020
CCST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
2021-08-20发布
2022-03-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总体要求、外观及性能要求和梯次利用产品一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退役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模块和电池包或系统的梯次利用,退役车用镍氢动
力蓄电池单体、模块和电池包或系统的梯次利用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32960(所有部分)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GB/T 33598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
GB/T 34014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GB/T 34015.4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梯次利用 echelonuse
车用动力电池退役后,整体或经过拆解、分类、检测、重组与装配等相关工艺,能够以电池包或模块
或单体的形式再次应用到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备电、储能、低速动力等相关目标领域的过程。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对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符合GB/T 34014规定的厂商代码、产品类型代码、电池类型
代码、规格代码都相同的划归为同型号。
4.1.2 同型号的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可进行容量等级分类。
4.1.3 同类型的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可用在同一梯次利用产品中。
4.1.4 不应人为去除原有车用动力蓄电池的编码、铭牌、标签、标志等。
4.1.5 电池包和模块的拆解作业应符合GB/T 33598的要求。
4.1.6 不符合梯次利用要求的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不应进行梯次利用,应交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
求的再生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4.1.7 梯次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其梯次利用产品的售后、回收等相关责任。梯次利用产品报废
后,应将其交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再生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处理,不应随意丢弃、处理。
4.2 企业要求
4.2.1 梯次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取得电池生产企业或整车企业的技术信息支持,应获得车
用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及符合GB/T 32960(所有部分)规定的监控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电压、温度、荷电状态。
4.2.2 梯次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4.2.1的技术信息以及梯次利用场景的应用需求制定退役车用动
力蓄电池安全性评估规范和性能评估规范,确定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性和性能的评估方法和判定
条件。
4.2.3 梯次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电池来源和产品去向进行追踪。
4.3 基本信息检查与登记要求
4.3.1 检查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厂家、型号、出厂日期并进行登记。
4.3.2 核实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使用厂商、车型、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和报废原因并进行登记。
4.3.3 检查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标称电压、标称容量、蓄电池类型、串并联方式并登记。
5 外观及性能要求
5.1 外观要求
5.1.1 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包或模块应外壳完好,外观不应有开裂、漏液或火烧痕迹,表面应平整、干
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完好。
5.1.2 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不应有泄漏、破损、腐蚀,表面应平整无外伤、无污物,且标识清晰、
正确。
5.2 余能要求
5.2.1 应用场景为车用电池的梯次利用产品
5.2.1.1 25℃±2℃条件下,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包的1I3(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出厂标称容
量的60%。
5.2.1.2 25℃±2℃条件下,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模块的1I3(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出厂标称
容量的60%。
5.2.1.3 25℃±2℃条件下,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的1I3(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出厂标称
容量的65%。
注:I3 为3h率放电电流(A),其数值等于额定容量值的1/3。
5.2.2 应用场景为储能电池和其他应用场景的梯次利用产品
5.2.2.1 25℃±2℃条件下,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包的1I5(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出厂标称容
量的50%。
5.2.2.2 25℃±2℃条件下,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模块的1I5(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出厂标称
容量的50%。
5.2.2.3 25℃±2℃条件下,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的1I5(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出厂标称
容量的55%。
注:I5 为5h率放电电流(A),其数值等于额定容量值的1/5。
5.2.3 不适于梯次利用的产品
25℃±2℃条件下,当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的1I3(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达到电池生产厂家规定的
寿命终止条件或低于标称容量的40%时,应终止梯次利用。
5.3 循环寿命要求
5.3.1 应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建立梯次利用产品电池剩余循环寿命评估和验证方法。
5.3.2 梯次利用产品电池的循环寿命应满足梯次利用产品所处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如无相关标准,
应满足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要求。
5.3.3 通过寿命预测模型的评估方式确认剩余循环寿命,并按梯次利用产品所处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
循环寿命验证,如无相关标准,可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测试方法进行循环寿命验证。
5.4 安全性要求
5.4.1 应制定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性评估规范,对退役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存在安全
风险的退役动力蓄电池不应进行梯次利用。
5.4.2 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性评估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池温度、电压、外观、高低压连接、绝缘
性能等。
5.4.3 梯次利用产品电池的安全性应满足梯次利用产品所处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如无相关标准,应
满足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要求或参照GB 38031执行。
5.5 其他性能要求
梯次利用产品电池的其他性能应符合梯次利用产品所处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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