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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4560.2-2017 (GB/T34560.2-2017) | 中文名称 | 结构钢 第2部分:一般用途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 英文名称 | Structural steels -- Part 2: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for structural steels for general purpos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0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01 | 字数估计 | 18,186 | 发布日期 | 2017-10-14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引用标准 | GB/T 222; GB/T 223.3; GB/T 223.9; GB/T 223.11; GB/T 223.14; GB/T 223.17; GB/T 223.18; GB/T 223.23; GB/T 223.26; GB/T 223.37; GB/T 223.40; GB/T 223.60; GB/T 223.63; GB/T 223.68; GB/T 223.69; GB/T 223.76; GB/T 223.77; GB/T 228.1; GB/T 229; GB/T 232; GB/T 24 | 采用标准 | ISO 630-2-2011, MOD | 起草单位 | 首钢总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6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GB/T 34560的本部分规定了一般用途结构钢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本部分适用于一般焊接、栓接、铆接工程结构用热轧钢板(带)、宽扁钢、型钢、钢棒(以下简称“钢材”)。本部分规定的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连铸坯、钢坯及其制品。 |
GB/T 34560.2-2017
Structural steels -- Part 2: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for structural steels for general purposes
ICS 77.140.01
H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结构钢
第2部分:一般用途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ISO 630-2:2011,MOD)
2017-10-14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34560《结构钢》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热轧产品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第2部分:一般用途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3部分:细晶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4部分:淬火加回火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板交货技术条件;
---第5部分: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6部分:抗震型建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本部分为GB/T 34560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 630-2:2011《结构钢 第2部分:一般用途结构钢交货技术条
件》。
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相比在结构上有调整,附录A中列出了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章条
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侧页边空白位
置的垂直单线(|)进行了标示,附录B中给出了相应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
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ISO 630-2:2011的参考文献;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D。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首钢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师莉、沈钦义、戴强、栾燕、刘徐源、朴志民、李炳一、杨永达、郑会平、刘晓燕、
孙国庆。
结构钢
第2部分:一般用途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1 范围
GB/T 34560的本部分规定了一般用途结构钢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
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焊接、栓接、铆接工程结构用热轧钢板(带)、宽扁钢、型钢、钢棒(以下简称“钢
材”)。
本部分规定的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连铸坯、钢坯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
GB/T 223.9 钢铁及合金 铝含量的测定 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 铬含量的测定 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GB/T 223.11-2008,
ISO 4937:1986,MOD)
GB/T 223.1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量
GB/T 223.1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对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40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
GB/T 223.6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 碳含量的测定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
GB/T 223.7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钒量
GB/T 223.7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钙量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2010,ISO 6892-1:
2009MOD)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2007,ISO 148-1:2006,MOD)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2010,ISO 7438:2005,MOD)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1998,eqvISO 377:
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 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GB/T 13304.1 钢分类 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GB/T 13304.1-2008,ISO 4948-1:1982,
MOD)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20066-2006,ISO 14284:
1996,IDT)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 20123-2006,ISO 15350:2000,IDT)
GB/T 20125 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 34560.1 结构钢 第1部分:热轧产品一般交货技术条件(GB/T 34560.1-2017,ISO 630-1:
2011,MOD)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56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和牌号表示方法
4.1 根据GB/T 13304.1分类,本部分的钢为非合金和低合金钢。
4.2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强度“屈”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Q、规定最小上屈服强度数值、质量等级符
号(A、B、C、D)三部分组成。
示例:
Q355D,其中:
Q---钢的屈服强度的“屈”字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355---规定的最小上屈服强度数值,单位为兆帕(MPa);
D---质量等级为D级。
4.3 当需方要求钢板具有厚度方向(Z向)性能时,则在上述规定的牌号后面加上钢板厚度方向性能级
别,如Q355DZ25。
5 订货内容
5.1 按本部分订购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类型;
c) 钢级+交货状态+质量等级;
d) 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e) 所有要求的选择内容;
f) 检验文件类型。
5.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选择下列内容作为本部分的订货内容。如果需方在提供询
单和订购时未指明,则产品应按5.1供货:
a) 冶炼方法;
b) 成品分析;
c) 碳当量(CEV)或焊接裂纹敏感指数(Pcm)的计算公式;
d) 附加热处理之后的力学性能;
e) 厚度方向性能;
f) 弯曲性能;
g) 化学分析方法;
h) 试验频次;
i) 冲击试验试样方向;
j) 包装和标志;
k) 在相关标准下协商一致的适当的热镀锌方法;
l) 在相关标准下协商一致的无损检验。
6 尺寸、外形、重量
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4560.1的规定。
7 技术要求
7.1 牌号及化学成分
7.1.1 Q235、Q275、Q355、Q450钢级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Q390、Q420、Q460钢
级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附录C中表C.1的规定。
7.1.2 当钢中添加表1或表C.1以外的元素时,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7.1.3 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
7.1.4 钢中氮元素含量应符合表1或表C.1的规定,如供方保证,可不进行氮元素含量分析。如果钢中
Als含量不小于0.015%或Alt含量不小于0.020%,或添加了其他具有固氮作用的合金元素,氮元素含量
不作限制,固氮元素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7.1.5 除A级钢以外的钢材,碳当量(基于熔炼分析)CEV 应符合表2或表C.2的规定。碳当量
(CEV)按式(1)计算:
CEV=C+Mn/6+(Cr+Mo+V)/5+(Ni+Cu)/15 (1)
7.1.6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进行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分析,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
规定。
7.1.7 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情况下,Q235A、Q275A钢中碳、锰、硅化学成分可不作
为交货要求,但其含量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7.1.8 在供应商品坯时,为了保证轧制钢材各项性能达到本部分要求,其化学成分各元素下限可由供
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1 牌号及化学成分
注:国内外标准牌号对照参见附录D。
a 公称厚度大于100mm的型钢,碳含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b 经供需双方协商,碳含量可不大于0.22%。
c 型钢和棒材,磷和硫含量可提高0.005%。
d 型钢和棒材,为改善机加工性能,如对钢进行处理以改变硫化物的形态,经供需双方协商,硫含量最大值可增
加0.015%,钙含量可不小于0.0020%。
e 公称厚度大于150mm的钢材,碳含量不大于0.20%。
f 公称厚度大于30mm的钢材,碳含量不大于0.22%。
g 仅适用于型钢和棒材产品。
h 钢中铌、钒、钛含量分别不大于0.05%、0.13%和0.05%。
表2 基于熔炼分析的碳当量值
a 当需对Q275和Q355中Si含量控制时(例如热浸镀锌涂层),为了满足抗拉强度要求,需增加其他元素,如碳和
锰,此时表中最大碳当量的值增加应符合以下规定:
硅含量不大于0.030%时,碳当量可提高0.02%;
硅含量不大于0.25%时,CEV可提高0.01%。
b 对于型钢和棒材,最大碳当量允许值为0.54%。
c 仅适用于型钢和棒材。
7.1.9 当需方要求保证厚度方向性能时,其硫含量还应符合GB/T 5313的规定。
7.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所有等级钢应为镇静钢,D级钢应为完全镇静钢。除非需方有特殊要
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法由供方自行选择。
7.3 交货状态
钢材以热轧、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械轧制(TMCP)状态交货,交货状态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7.4 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
7.4.1 钢材的各项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要求应满足GB/T 34560.1的规定。
7.4.2 钢材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3、表4及表C.3、表C.4的规定。
7.4.3 钢材的夏比(V型)冲击试验温度和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表5及表C.5的规定。
7.4.4 Z向钢厚度方向断面收缩率应符合GB/T 5313的规定。
7.4.5 当需方要求做弯曲试验时,弯曲试验应符合表6和表C.6的规定。如供方保证弯曲合格,可不做
弯曲试验。
a 公称厚度不大于12mm或公称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材应符合GB/T 34560.1的规定。
b 公称厚度大于100mm的型钢,冲击吸收能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c 适用于扁平材。
d 仅适用于棒材。
表6 弯曲试验
钢级 试样方向
180°弯曲试验
(D=弯曲压头直径,a=试样厚度或直径)
公称厚度(或直径)
≤16mm >16mm~60mm >60mm~100mm
Q235
Q275
Q355
Q450
宽度不小于600mm扁平
材,取横向试样;宽度小
于600mm的扁平材、型
材及棒材取纵向试样
D=a D=2a
D=1.5a D=2.5a
D=2a D=3a
7.5 表面质量
钢材的表面质量应符合GB/T 34560.1的规定。
7.6 特殊要求
7.6.1 根据需方要求,钢材可进行无损检测,检验方法和合格级别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
注明。
7.6.2 根据供需双方协商,钢材也可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8 试验方法
8.1 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见表7。
8.2 钢的化学成分试验方法应按GB/T 4336、GB/T 20123、GB/T 20125或通用的方法进行,仲裁时按
GB/T 223.3、GB/T 223.10、GB/T 223.11、GB/T 223.14、GB/T 223.17、GB/T 223.18、GB/T 223.23、
GB/T 223.26、GB/T 223.27、GB/T 223.40、GB/T 223.60、GB/T 223.63、GB/T 223.68、GB/T 223.69、
GB/T 223.75和GB/T 223.76的规定进行。
表7 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部位及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成分 1个/炉 GB/T 20066 见8.2
2 拉伸试验 1个/批
3 弯曲试验 1个/批
4 冲击试验 3个/批
钢材的一端,GB/T 2975
GB/T 228.1
GB/T 232
GB/T 229
5 厚度方向性能试验 3个/批 GB/T 5313 GB/T 5313
6 无损检测 逐张(根、支) - 协商
7 尺寸、外形 逐张(卷、根、支) - 相应精度的量具
8 表面质量 逐张(卷、根、支) - 目视及测量
9 检验规则
9.1 检查和验收
钢材的检验和验收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对本部分或合同所规定的任一检验项
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9.2 组批
9.2.1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度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
材组成。按炉组批时,每批重量应不大于60t。容积大于200t的转炉冶炼的型钢,每批重量不大于
80t。卷重大于30t的钢带和连轧板可按两个轧制卷组成1批。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每炉检验2批。
9.2.2 A级钢或B级钢允许同一牌号、同一冶炼和浇注方法、同一交货状态、不同炉号的钢材组成混合
批,但每批不得多于6个炉号,且每批各炉号含碳量之差不应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应大于0.15%。
9.2.3 对于厚度方向力学性能试验的组批规定应符合GB/T 5313的规定。
9.3 复验与判定规则
钢材的复验与判定规则应符合GB/T 34560.1的规定。
10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或GB/T 2101的规定。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相比在结构上有调整,具体章条编号对照情况见表A.1。
表A.1 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的章条编号对照情况
本部分章条编号 对应的ISO 630-2:2011章条编号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表B.1给出了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表B.1 本部分与ISO 630-2:2011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本部分
章条编号
技术性差异 原 因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
整,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具体调整如下:
---增加引用了GB/T 222(见7.1.6);
---增加引用了GB/T 247、GB/T 2101(见第10章);
---增加引用了GB/T 223.3、GB/T 223.9、GB/T 223.17、
GB/T 223.18、GB/T 223.23、GB/T 223.26、GB/T 223.37、
GB/T 223.40、GB/T 223.69、GB/T 223.77、
GB/T 4336-2002、GB/T 20125(见8.2);
---GB/T 5313代替了ISO 7778(见7.1.9、7.4.4、表7和
9.2.3)
适应我国技术条件和要求
重新对牌号进行命名和表示,删除了附录B中的钢种牌
号。Q235、Q275钢级增加了质量等级A级
符合我国的情况和使用习惯,与现行标准更
好的衔接;附录B中的钢种等级在我国不常
使用,主要为日本采用的钢种强度等级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我国的相应标准
我国相应的标准由国际标准转化而来,在我
国普遍采用,被国际上广泛认可
7.1.6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执行我国相关标准的规定 采用我国的通用做法,比国际标准严格
7.1.7 A级钢成分要求
A级钢为修改采用时新增加的牌号,适应我
国目前市场需求,其成分要求相对较松
7.1.8 商品钢坯、钢锭和连铸坯要求C、Mn下限 新增内容,符合我国市场实际需求
7.1.9 厚度方向性能执行我国标准 采用我国的通用做法
7.5 增加表面质量的详细表述 便于执行
8、9、10
试验方法、复验方法、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执行我国
相应的标准
采用我国的通用做法
附录C 增加Q390、Q420和Q460钢级的技术要求 满足我国的使用要求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Q390、Q420和Q460钢级的技术要求
C.1 化学成分
Q390、Q420和Q460钢级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C.1的规定。
表C.1 化学成分
a 对于厚度大于100mm的型钢,碳含量可协议规定。
b 对Q390钢级的型材或棒材,磷和硫含量上限可提高0.005%。
c 仅适用于棒材。
C.2 碳当量
Q390、Q420和Q460各级别钢的基于熔炼分析碳当量(CEV)应符合表C.2的规定。
表C.2 基于熔炼分析的碳当量值
钢级
碳当量(质量分数)/%
不大于
公称厚度(或直径)
≤30mm >30mm~63mm >63mm~150mm
Q390 0.45 0.45 0.48
Q420a 0.45 0.47 0.48
Q460a 0.47 0.49 0.49
a 仅适用于棒材产品。
C.3 力学性能
Q39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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