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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8044-2019 (GB/T38044-2019) | 中文名称 | 道路内电子泊车系统及设备技术要求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on-street e-parking system and equipment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R80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20 | 字数估计 | 10,122 | 发布日期 | 2019-10-18 | 实施日期 | 2020-05-01 | 起草单位 |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彦云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关村中交国通智能交通产业联盟、广东禾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8) | 提出机构 | 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8)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8044-2019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nic parking systems and equipment in roads)
ICS 03.220.20
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内电子泊车系统及设备技术要求
2019-10-18发布
2020-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系统组成及功能 2
5 设备技术要求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泊位诱导屏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彦云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关村中交国通智能交通产业联盟、广东禾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
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前明、焦伟赟、王婉秋、黄文忠、梁伟文、王祺、张建苍、张浩然、王国超、谢彦雄、
余萍、张云、张驰、高树静、张海鹏、黄永乐、谢宇霆。
道路内电子泊车系统及设备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内电子泊车系统组成、功能、性能以及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路内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其他智能交通系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A/T 484 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
GA/T 832-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GA/T 1127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路内停车泊位 on-streetparkingspace
在道路路内用交通标线施划的供汽车停放的区域。
[GA/T 1271-2015,定义3.1]
3.2
电子泊车系统 e-parkingsystem
采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控制等先进技术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管理及服务的系统。
3.3
对泊位是否被占用、占用起始时刻、占用时长等数据进行收集。
3.4
对单辆车根据检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泊位占用时长(自动计算值)与实际占用时长(真值)的相对
误差。
3.5
泊车电子支付 parkinge-payment
采用电子化方式支付泊车费用。
3.6
咪表 parkingmeter
能够记录泊车时长并进行电子支付的收费终端。
3.7
停车诱导 parkingguiding
将空余泊位信息通过诱导屏、移动终端、Web等提供给驾驶人的信息发布方式。
3.8
对未按规定泊车、未实际支付泊车费用的行为进行图像采集。
注:适用于路内停车泊位内不按规定泊车、不按实际支付泊车费用的行为。
3.9
对泊位的地理信息、泊位采集信息、支付信息、诱导信息等进行管理及分析的系统。
4 系统组成及功能
4.1 一般要求
4.1.1 应与城市道路或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相结合实施。
4.1.2 应符合资源集成、低碳简约的原则。
4.1.3 泊车电子支付应操作简便,符合驾驶人的支付习惯。
4.1.4 应与城市或区域其他交通信息共享,实现停车泊位的均衡使用。
4.2 系统组成
主要由泊位信息采集设备、电子支付设备、数据传输、泊车管理系统组成;在有扩展功能时,可增加
视频监控设备、停车诱导设备、违停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等。系统组成见图1。
图1 道路内电子泊车系统组成
4.3 系统功能
4.3.1 应具有泊位信息采集的功能,能汇聚所辖各泊位是否被占用、不同车辆进出泊位时刻、泊位占用
时长等信息。
4.3.2 外场采集泊位信息宜实时传输至泊位管理系统。
4.3.3 宜支持多样化支付方式,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4.3.4 应具有数据汇聚、统计分析、收费稽查、数据共享功能。
4.3.5 宜预留视频监控、泊位违停行为图像取证、停车诱导、泊位预约、数据挖掘等扩展功能。
4.3.6 宜能够计算分析泊位的周转率、收费费额,挖掘不同日规律,分析与周边道路交通状态的关联关
系,以支撑泊位优化、费率优化等决策。
4.3.7 应具有信息备份功能。
4.4 性能要求
4.4.1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应不小于10000h。
4.4.2 泊位采集信息与支付信息应永久保存。
4.4.3 系统管理软件事件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年。
4.4.4 系统应采用不低于二级的安全保护等级,满足GB/T 22239要求。
5 设备技术要求
5.1 通用技术要求
5.1.1 应具有来电恢复功能。
5.1.2 外场设备与泊车管理系统的数据传输时延应小于3s。
5.1.3 外场设备应具有时钟校准功能,设备系统时间应与北京时间同步,24h误差小于1s。
5.2 泊位信息采集设备
5.2.1 泊位信息采集设备包括环形线圈检测器、超声波检测器、地磁感应检测器、视频检测器、红外检
测器、射频识别设备等。
5.2.2 同一车辆进/出泊位时刻的数据采集准确率宜大于95%。
5.2.3 泊位占用时长的计时相对误差应在±20%以内,产生的误差应能通过泊位计费方式进行修正,
以同时满足泊位所有权者与使用者的利益最大化。
5.2.4 泊位信息采集设备的稳定工作温度、相对湿度及气压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寒区:-40℃~+65℃,非寒区:-20℃~+70℃;
b) 相对湿度≤85%,不凝露;
c) 气压86kPa~106kPa。
5.2.5 泊位信息采集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GB/T 4208的要求,具体为:
a) 地埋或与地面直接接触的泊位信息采集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68;
b) 不与地面直接接触的泊位信息采集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5.3 电子支付设备
5.3.1 常用的电子支付方式包括咪表、POS机,以及第三方支付。
5.3.2 咪表宜支持银联卡、现金(纸币、硬币)、第三方等支付方式,应多方式组合使用。
5.3.3 每台咪表应支持不少于2个泊位的支付。
5.3.4 咪表应有后备电源,后备电源工作时长应不小于4h。
5.3.5 POS机宜具有拍照及车牌自动识别功能,并能基于费率表自动生成泊车费额。
5.3.6 咪表、POS机应自动将收费流水数据传输至泊车管理系统。
5.3.7 第三方支付应根据需求确定收费的清分、结算的周期和模式。
5.3.8 电子支付应能够提供相应的凭证或发票。
5.4 视频监控设备
5.4.1 应在需要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图像监测的区域布设视频监控设备。
5.4.2 一台视频监控摄像机宜监控多个路内停车泊位。
5.4.3 前端监控摄像机应满足GA/T 1127的要求。
5.4.4 电子支付设备报警时,视频监控能够自动切换至报警的泊位区域。
5.4.5 宜采用立杆方式安装。
5.4.6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A/T 1211的技术要求,且能与泊车管理系统实现泊位视频图像共享。
5.5 停车诱导设备
5.5.1 停车诱导由信息发布、数据传输及发布终端构成。
5.5.2 信息发布一般由泊车管理系统完成,发布终端包括泊位诱导屏、移动终端、Web等。
5.5.3 泊位诱导屏用于显示指定区域内空余泊位数量及行驶方位。
5.5.4 泊位诱导屏宜采用分级诱导的方式,逐级提供泊位信息。
5.5.5 泊位诱导屏应采用全LED诱导屏或LED与固定文字组合的版面形式。
5.5.6 泊位诱导屏宜采用单色、双基色LED显示;亮度要求,屏面、结构设置见附录A。
5.5.7 泊位诱导屏的数字字符格式(字体、字号等)应符合GB 5768.2-2009的规定,性能应符合GA/T 484
的规定。
5.5.8 泊位诱导屏应具备自检功能,能够正确检测发光像素的工作状态;若在给定的最小通讯间隔时
间内未接受到有效帧,应自动黑屏。
5.5.9 泊位诱导屏可采用市电供电,在条件允许且负载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太阳能供电。
5.5.10 采用移动终端、Web等方式发布停车诱导信息的,由泊车管理系统提供接口进行数据共享。
5.6 违停行为图像取证设备
5.6.1 路内停车泊位的违停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停车(不停在一个停车泊位内、不按规定方向停车)、不
按实际支付泊车费用等。
5.6.2 违停行为图像取证包括前端摄像机、数据传输、违停图像取证系统。
5.6.3 应记录违停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所记录的图片能清晰辨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等
基本特征。
5.6.4 不按规定停车行为取证应采集不少于2幅机动车(不同时刻)的全景特征图片。
5.6.5 不按实际支付泊车费用行为取证应采集不少于3幅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包括驶入泊位时刻、
中间泊车状态、驶离泊位时刻,且由泊车管理系统提供泊车支付费用流水记录。
5.6.6 图片间隔时间、叠加信息等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832-2014中4.3、4.4、4.5、4.6、4.7、4.8的相
关规定。
5.7 数据传输
5.7.1 泊位诱导屏宜采用无线数据传输方式。
5.7.2 视频监控、违停行为图像取证宜采用有线数据传输方式。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泊位诱导屏
A.1 泊位诱导屏亮度
对于单色、双基色LED停车泊位显示屏,显示不同颜色时测量轴方向上的亮度指标如下:
a) 红色:不小于1500cd/m2;
b) 绿色:不小于4500cd/m2;
c) 双基色(黄色):不小于7000cd/m2。
A.2 LED与固定文字组合的泊位诱导屏版式要求
版面设计应避免信息过量或信息不足,显示表达方式简明准确。
数码LED显示宜使用2位数的空泊位数显示模组,显示内容范围为“00”到“99”的泊位数字,用于
实时显示某条路段内空泊位的数量。LED与固定文字组合的泊位诱导屏标志见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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