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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94.1-2008 (GB/T394.1-2008) | 中文名称 | 工业酒精 | 英文名称 | Ethanol for industrial us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X63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60.10 | 字数估计 | 6,650 | 发布日期 | 2008-12-31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94.1-1994 | 引用标准 | GB 190; GB/T 191; GB/T 394.2 | 起草单位 |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GB/T 394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酒精的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部分适用于以发酵法生产的工业酒精, 不适用于食用酒精。 |
GB/T 394.1-2008: 工业酒精
GB/T 394.1-2008 英文名称: Ethanol for industrial use
ICS 67.160.10
X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GB/T 394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酒精的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发酵法生产的工业酒精,不适用于食用酒精。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5.1.1 每班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5.1.2 罐、槽车装,以每一罐次、槽车为一批。
5.2 抽样
5.2.1 取样方法
a) 以槽车为单位包装的产品,每一槽车为一个样本,取一个样。
b) 以桶装、瓶装的产品按表2抽取样本。
5.2.2 从罐内酒精上、中、下三个部位,立式罐按体积2∶3∶2、卧式罐按体积1∶3∶1取样。槽车、桶
装样品从中间部位取样。
5.2.3 每批取样2L,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细口试剂瓶中,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罐、槽
车、桶编号)、等级、取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一瓶检验,另一瓶保存两个月备查。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部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
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
5.3.1.2 检验项目:外观、气味、色度、乙醇、硫酸试验色度、氧化时间、醛、异丁醇+异戊醇和甲醇。
5.3.2 型式检验
5.3.2.1 检验项目:本部分中全部要求项目。
5.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有指标不符合本部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4.2 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4.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工业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
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包装容器(桶、罐、瓶)上应明显标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6.1.2 装运工业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工业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6.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和GB/T 191要求。
6.2 包装
6.2.1 装运工业酒精应使用专用的罐、槽车和铁桶,不得使用铝桶或镀锌容器包装,不得使用易产生静
电和静电不易释放的容器如塑料桶。包装前,应对所用容器进行检查。
6.2.2 灌装后的罐、槽车应加铅封。使用单位收货时,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
6.2.3 包装物应体外清洁,标注内容清晰可见,标签粘贴牢固。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扔摔、撞击和剧烈振荡,应远离热源和火种。
6.3.3 运输过程应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不得曝晒。
6.4 贮存
6.4.1 产品不得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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