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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9780-2021 (GB/T39780-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evaluating enterprises in waste resour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04 | | 字数估计 | 10,177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9780-202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valuating enterprises in waste resour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基本要求,生产规模和能力、工艺与设备要求,资源回收利用率
和能耗,环境保护要求,质量与管理,安全生产,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活动的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3685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资源综合利用
从事废弃资源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再生利用等的企业活动。
3.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活动的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企业建设项目备案、开工、竣工等手续需齐全。
4.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原料来源应是生产或生活产生的废弃物。
4.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应属于再利用、再制造、再生利用的产品,优先体现再利用的
特点。
4.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相
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4.5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重点体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的过程要求。
4.6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
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4.7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应新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4.8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用地应以近期项目规模为主,兼顾远期规划,并为今后发展预
留改、扩建的余地。
5 生产规模和能力、工艺与设备要求
5.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与资源综合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主要用能设备应达
到相关国家能效标准1级要求。
5.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应根据规划年限、规模和建设目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安全适用,运行稳定。
5.3 不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
5.4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贮存场地应符合GB 18597、GB 18599要
求,露天贮存应具有防雨设施。
6 资源回收利用率和能耗
6.1 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弃产品及固体废物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不应倾倒、焚烧与填
埋。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利用废弃产品或固体废物比例应达到相关现行政策及标准要求。
6.2 资源、能源消耗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7 环境保护要求
7.1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7.2 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
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
7.3 露天贮存场地应铺设不透水地面,并具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设施,防止恶臭、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等
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7.4 对收集的废弃产品及固体废物,如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处理能力的企业处理,不
应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7.5 利用的固体废物,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7.6 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
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7.7 企业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总量控制要求。
7.8 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GB 12348要求,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7.9 企业应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8 质量与管理
8.1 鼓励企业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及固体废物环保管理制度等。
8.2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建立相
应的材料、产品可追溯制度。
8.3 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企业按照GB/T 19001和GB/T 24001分别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等体系。
8.4 企业应进行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GB 17167要求。鼓励企业设置专门机
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对物质流向监管,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
系统。
8.5 企业应按照GB/T 23685的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进出企业的废弃产品或固体废物以及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数量、时间、来源或去向进行登记记录,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
9 安全生产
9.1 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9.2 作业环境应满足GBZ 1、GBZ 2.1和GBZ 2.2的要求。
9.3 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
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进行审查、验收。
9.4 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
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9.5 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
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
9.6 企业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
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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