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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9989-2021 (GB/T39989-2021) | 中文名称 | 超弹性钛镍形状记忆合金棒材和丝材 | 英文名称 | Superelastic titanium-nickel shape memory alloy bar and wir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6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50.50 | 字数估计 | 14,1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实施日期 | 2021-12-01 | 起草单位 | 西安赛特思迈钛业有限公司、有研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思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7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9989-2021
(Super-elastic titanium-nickel shape memory alloy rods and wires)
ICS 77.150.50
CCSH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超弹性钛镍形状记忆合金棒材和丝材
2021-05-21发布
2021-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赛特思迈钛业有限公司、有研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思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晓康、贾兵然、罗斌莉、王海、冯辉、张璐、张江峰、袁志山。
超弹性钛镍形状记忆合金棒材和丝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超弹性钛镍形状记忆合金棒材和丝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及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制作眼镜架、矫形丝、导引丝、通信天线、建筑业、电力行业等用途的圆形和矩形超弹
性钛镍形状记忆合金棒材和丝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3620.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5168 钛及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 6394-2017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B/T 8180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T 23614.1 钛镍形状记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镍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沉淀分离-
EDTA络合-氯化锌返滴定法
GB/T 23614.2 钛镍形状记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钴、铜、铬、铁、铌量的测定 电感耦
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分类
4.1.1 产品牌号、品种、制造方法、供应状态、规格
产品牌号、品种、制造方法、供应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标记
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牌号、供应状态、规格和本文件编号的顺序表示。
示例1:
用TiNi-01制造的热矫直态的直径为ϕ10mm的棒材标记为:
示例2:
用TiNi-03制造的硬态的直径为ϕ1.2mm的丝材标记为:
4.2 化学成分
4.2.1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4.2.2 需方从产品上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时,Cr、V、C、H、O+N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620.2
的规定,Ni成分允许偏差为±0.5%。
4.3 尺寸及外形
4.3.1 产品的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2 产品定尺的长度应在其不定尺长度范围内,棒材定尺的长度允许偏差为+20mm,丝材定尺的
长度允许偏差为+6mm。
4.3.3 棒材两端应切平整,切斜应不大于5mm。
4.3.4 产品的弯曲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4.4 力学性能
4.4.1 产品的力学性能应在热处理后的样品坯上测试,样品推荐的热处理制度为:保温不低于800℃、
不少于15min,然后用水淬、气淬等快速冷却的方式处理。产品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50~90 ≥551 ≥10
4.4.2 当需方要求且在订货单中注明时,可报产品供应状态的室温力学性能实测值。
4.5 晶粒度
需方对产品的晶粒度有要求时,产品的平均晶粒度应不粗于GB/T 6394-2017中的4级。
4.6 高低倍组织
4.6.1 产品的低倍组织不应有裂纹、缩尾、气孔、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目视可见
的冶金缺陷。
4.6.2 需方对产品的显微组织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7 外观质量
产品允许以黑皮表面交货,黑皮表面附带的润滑涂层及氧化皮不做处理,但表面不应有裂纹、起皮、
毛刺、折叠等缺陷。以光亮表面交货时,产品表面应清洁,无氧化色,允许局部轻微的划伤、擦伤、压痕、
斑点等缺陷,但不能影响使用性能。
4.8 超弹性能
丝材的室温超弹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需方对棒材的室温超弹性能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分析:镍元素的分析按 GB/T 23614.1的规定进行,钴、铜、铬、铁和铌元素的分析按
GB/T 23614.2的规定进行,其余元素的分析按GB/T 4698相应部分的规定进行。
5.2 尺寸及外形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检验。
5.3 室温拉伸试验按GB/T 228.1-2010的规定进行。棒材选用R7样品,直径≤75mm的棒材取纵
向样品,直径 >75mm 的棒材取横向样品;丝材直径≥4mm 时,L0=4d0;直径< 4mm 时,L0=
50mm。
5.4 平均晶粒度检验按GB/T 6394-2017的规定进行检验。
5.5 高低倍组织检验按GB/T 5168的规定进行检验。
5.6 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必要时用不低于10倍的放大镜检验。
5.7 超弹性能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随行文件。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规格、制造方法、供应状态的产品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及外形、力学性能、低倍组织、超弹性能、外观质量的检验。如订货
单中有要求时,进行晶粒度、显微组织检验。
6.4 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7的规定。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当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中任意一项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包括原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中另取双
倍数量的样品对该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 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超弹性能不合格时,判单件不合格;允许供方切除不合格部分后重新
检验,合格者交货。
6.5.3 当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中有一个样品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包括原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中另取
双倍数量的样品对该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对
其余产品逐根(卷、盘)检验,合格者交货。
6.5.4 低倍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供方逐根(卷、盘)检验,剔除缺陷,合格者交货。
6.5.5 平均晶粒度或显微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供方对其余逐根(卷、盘)检验,合格者交货。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
7.1 产品标志
在已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贴上标签或挂标牌,其上注明如下标识:
a) 产品牌号;
b) 批号、供应状态;
c) 产品规格;
d) 数量、重量。
7.2 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8180的规定。
7.3 随行文件
每批产品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中除应包括供方信息、产品信息、本文件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外,还宜包括:
a) 产品质量保证书:
● 产品的主要性能及技术参数;
● 产品特点(包括制造工艺及原材料的特点);
● 对产品质量所负的责任;
● 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及带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印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b) 产品合格证:
● 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
● 批量或批号;
● 检验日期;
● 检验员签名或盖章。
c) 产品质量控制过程中的检验报告及成品检验报告。
d) 产品使用说明:正确搬运、使用、贮存方法等。
e) 其他。
8 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文件所列产品的订货单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供应状态;
c) 产品规格;
d) 数量或重量;
e) 其他要求;
f) 本文件编号。
附 录 A
(规范性)
超弹性钛镍形状记忆合金棒材和丝材超弹性能检验方法
A.1 原理
将样品的一端固定,绕规定直径的圆柱支座弯曲90°松开,样品自动弹回到起始位置,计算经3次弯
曲后的偏移距离。
A.2 检验装置
A.2.1 一般要求
超弹性能检验装置应符合图A.1的规定,由固定夹块、紧固夹块、圆柱支座、弯曲臂+拔杆、标尺五
部分组成。
单位为毫米
图A.1
A.2.2 圆柱支座和夹块
A.2.2.1 圆柱支座和夹块应具有足够的硬度。圆柱支座应可更换。
A.2.2.2 样品长度、圆柱支座直径、圆柱支座中心至拔杆中心的平行距离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单位为毫米
样品直径a 样品长度 圆柱支座直径 圆柱支座轴线至拔杆中心的平行距离
0.2≤a< 1 200 15±0.2 100
1≤a< 2 200 30±0.3 100
表A.1(续)
单位为毫米
样品直径a 样品长度 圆柱支座直径 圆柱支座轴线至拔杆中心的平行距离
2≤a< 3 200 45±0.3 100
3≤a< 4 200 60±0.5 100
4≤a< 5 300 75±0.5 150
5≤a< 6 300 90±1 150
6≤a< 7 300 105±1 150
A.2.2.3 圆柱支座轴线应垂直于弯曲平面,并且与弯曲臂的转动中心同轴。
A.3 样品
样品应平直。试验时,在其弯曲平面内允许有轻微的弯曲。
A.4 检验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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