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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40711.2-2021 (GB/T40711.2-2021) | 中文名称 | 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2部分:怠速起停系统 | 英文名称 | Off-cycle technology/device energy saving effects evaluation methods for passenger cars -- Part 2: Idle start-stop system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40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14,178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实施日期 | 2022-05-01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0711.2-2021
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2部分:怠速起停系统
Off-cycle technology/device energy saving effects evaluation methods for passenger cars -- Part 2: Idle start-stop system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怠速起停系统节能效果的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怠速起停系统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1 类车辆。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适用于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233-2020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19578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T 19753-2021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27999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GB 279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怠速起停系统
在车辆停止或即将停止,且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时,能够自动关闭发动机并根据驾驶员的操作或车
辆需求重新起动发动机的系统。
4 总体要求
4.1 怠速起停系统工作期间不应影响车辆的安全运行。
4.2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检验机构,同时提供以下相关
信息:
a) 怠速起停系统关键部件供应商、型号的说明;
b) 怠速起停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的说明,包括关闭和重新起动发动机的条件;
c) 发动机怠速转速;
d) 可手动开关的节能装置的列表,包括装置名称及功能说明等。
4.3 被试车辆应符合GB 19578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和GB 18352.6-2016(或其他适用版本)
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4.4 试验条件应满足 GB/T 19233-2020第5章的要求;对于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NOVC-HEV),试验条件应满足GB/T 19753-2021第4章的要求。
4.5 怠速起停系统应按照第5章要求进行试验,按附录A的规定记录试验用车辆参数和试验数据。按
照第6章的要求计算节能效果,计算结果以升每100千米(L/100km)表示,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
后两位。
5 试验规程
5.1 怠速起停系统燃料消耗量测定
5.1.1 试验前,应通过在底盘测功机上至少运行一个GB/T 19233-2020中4.3规定的全球统一轻型
车测试循环(WLTC)或中国乘用车行驶工况(CLTC-P)进行预热,预热过程中试验循环的选择与5.1.2
确定的试验一致。
5.1.2 车辆按照以下方法之一进行试验。每组试验需在同一试验条件(包括驾驶员)下进行,试验共进
行3组,每组试验应使车辆保持充分预热的状态,否则应按照5.1.1重新进行预热。
a) 车辆按照GB/T 19233-2020中6.1、6.2、6.4及6.5所述的方法和7.1~7.4的要求分别在
WLTC和CLTC-P下依次进行怠速起停系统开启和关闭状态下的试验;对于 NOVC-HEV,
按照GB/T 19753-2021中6.1及6.4所述的方法和7.2的要求分别在 WLTC和CLTC-P下
依次进行怠速起停系统开启和关闭状态下的试验。每组试验包含的试验项目见表1。
b) 车辆按照GB/T 19233-2020中6.1、6.2、6.4及6.5所述的方法分别在 WLTC和CLTC-P下
进行怠速起停系统开启状态下的试验;对于NOVC-HEV,按照GB/T 19753-2021中6.1及
6.4所述的方法分别在WLTC和CLTC-P下进行怠速起停系统开启状态下的试验。试验过程
中记录怠速时长(发动机关闭且车速为零的时长)。关闭怠速起停系统,进行怠速燃料消耗率
试验。车辆首先怠速运转3min,然后进行2min怠速燃料消耗率测量,经汽车生产企业建议,
由检验机构确认后,可适当延长怠速燃料消耗率测量时长,但总测量时长不超过5min。散热
风扇等其他耗能部件应处于关闭状态。怠速燃料消耗率试验应在怠速起停系统开启状态下的
试验完成后连续进行。每组试验包含的试验项目见表1。
5.1.3 对无法手动关闭怠速起停系统的车辆,可通过适当方式(例如开启车门或前舱门,但不能增加整
车能耗)使其不工作以进行怠速起停系统关闭状态下的试验。
5.1.4 如果车辆装备有其他可通过手动方式开启和关闭的节能装置,试验中应使其开关处于关闭
状态。
5.1.5 在进行怠速起停系统关闭状态下的试验和怠速燃料消耗率试验中,还应记录怠速转速与怠速燃
料消耗率,所记录怠速转速与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标称值或标称中心值之差不超过±50r/min,否则试
验需重新进行。
5.1.6 对于5.1.2规定的方法a),每组试验中的怠速起停系统关闭与开启状态下的燃料消耗量差值与
试验行驶里程的乘积除以100后不应超过怠速燃料消耗率与 WLTC或CLTC-P的怠速时长(发动机关
闭且车速为零的时长)乘积的1.05倍,如公式(1)所示,否则该组试验需重新进行。
5.1.7 按5.2的要求对试验结果进行重复性检验。如能通过重复性检验,则计算3次试验结果的算术
平均值作为各项试验的最终结果。如某项试验没有通过重复性检验,对于开启怠速起停系统的燃料消
耗量试验,应采用燃料消耗量较高的2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对于关闭怠速起停系统
的燃料消耗量试验,应采用燃料消耗量较低的2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对于开启怠速
起停系统的怠速时长试验,应采用怠速时长较低的2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对于怠速
燃料消耗率试验,应采用怠速燃料消耗率较低的2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
5.2 重复性检验
按公式(2)计算各项试验3次试验结果的第95百分位分布的标准差σ,并将3次试验结果中最大
值与最小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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