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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41196-2021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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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1196-2021 英文版 199 GB/T 41196-2021 [PDF]天数 >=3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1196-2021 (GB/T41196-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General rules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leasing to public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20
字数估计 9,915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1196-2021 General rules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leasing to public ICS 03.080.99 CCSA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2021-12-31发布 2022-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公示内容 2 6 公示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 2 6.1 公示载体 2 6.2 公示形式及内容要素 2 6.3 公示信息隐私保护 3 6.4 公示信息异议处理 3 参考文献 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南京市信息中心、北京金堤科技有 限公司、谷鑫(福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莱 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国信联合(北京)认证中心、亳州市聪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聚智诚(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广 东创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科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惠州市 惠之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彻科技有限公司、恒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燕、周莉、殷小军、曹佳、江洲 、梁双 、栾国春 、李璐 、吴德沣、张月义、陈太义、 马达庆、孟翠竹、叶如意、李向华、刘霞、王光建、赵亮、胡永胜、潘暑风、方立强、李天与、何秀琴、李华、 刘栋栋、杨娟、程红、山君泉、吴向前、曹寅峰、刘豪、周方博、邓凤桂、麦嘉荣、李刚、朱闽浙、吴秀兰、 邢勇、赵松德。 引 言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是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有利于降低各类经济活动主体之间 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促进政府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规 范信用主体的行为,推动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随着以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代表的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了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名单等公 共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为进一步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明确信用信息公 示的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指导和促进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客观 及时地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用 信息,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机构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依法依规归集并公 示的各类信用信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39444 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GB 32100、GB/T 394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主体 subjectofcredit 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T 22117-2018,2.4] 注1: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注2:本文件中提及的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本文件中提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在实际使用过程 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子分类也可以在参考上述分类说明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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