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PDF] GB/T 41601-2022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41601-2022'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T 41601-2022 英文版 205 GB/T 41601-2022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旅居车辆 安全通风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1601-2022 (GB/T41601-2022)
中文名称 旅居车辆 安全通风要求
英文名称 Leisure accommodation vehicle - Safety ventilation requir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26
国际标准分类 43.040.60
字数估计 14,151
发布日期 2022-07-11
实施日期 2022-11-01
起草单位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帝盛(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河北览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洛阳埃文海姆朗宸旅居车有限公司、山东嵘野房车制造服务有限公司、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北京德福家游居文化有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桂林客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三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奇瑞瑞弗特种车辆技术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1601-2022 Leisure accommodation vehicle - Safety ventilation requirements ICS 43.040.60 CCST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居车辆 安全通风要求 2022-07-11发布 2022-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整车要求 2 4.1 通则 2 4.2 烟道排放口设计要求 2 4.3 通风口设计要求 3 5 有效通风面积要求 4 5.1 基本要求 4 5.2 居住隔间的有效通风最小面积 4 6 有效通风测试方法及结果判定 4 6.1 测试条件 4 6.2 测试流程 5 6.3 结果判定 5 6.4 测试报告 6 附录A(规范性) 警示标示 7 参考文献 8 旅居车辆 安全通风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旅居车辆安全通风的整车要求、有效通风面积要求、有效通风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GB/T 22550中规定的旅居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893.2-202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2部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 GB/T 22550 旅居车辆 术语及其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3和GB/T 225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于短暂或季节性居住并满足建筑要求和道路车辆使用要求的单元。 注:旅居车辆包含旅居车和旅居挂车。 [来源:GB/T 22550-2008,2.1.1,有修改] 3.2 旅居车辆面积 overalplanarea 车辆在水平面上的投影面积。 3.3 居住隔间 habitablecompartment 用于生活目的的隔间(含放置洗衣机的区域、卫浴间和通道)。 注:被隔帘临时隔开而形成的独立空间视为一个居住隔间。 3.4 通风 ventilation 提供有益于居住者和设备燃烧用的新鲜空气并带走污浊空气及不需要的气体的措施。 [来源:GB/T 22550-2008,2.4.2] 3.5 通风设备 ventilator 允许隔间通风所需空气通过的设备。 [来源:GB/T 22550-2008,2.4.4] 3.6 通风设备或格栅中开口的总面积。 [来源:GB/T 22550-2008,2.4.3] 3.7 烟道 flue 为排出燃烧废气而设计的管路。 [来源:GB/T 22550-2008,2.7.1] 4 整车要求 4.1 通则 4.1.1 每个居住隔间均应配备通风设备,通风设备的通风口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最小安全有效通风面 积的要求。 4.1.2 如果车辆根据第6章的规定进行了安全有效通风测试且测试结果符合结果判定要求,并在明火 设备旁张贴一份永久性标签,则认为已经满足4.1.1的要求。标签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3 通风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为居住人员更新空气; b) 为车内非空间密闭型设备提供助燃空气; c) 排空车内无烟道设备的燃烧产物; d) 为已安装的电器设备提供必要的通风。 4.1.4 如果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有效通风面积减少,则当车辆停止且发动机关闭时,通风设备应自动恢 复至满足第5章或第6章规定。 4.1.5 为保证居住安全,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应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a)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阻隔或部分阻隔通风口; b) 需要保持通风口的畅通以及保持通风口网板或通风口防护装置(如格栅)的清洁; c) 明火炊具等烹饪设备不应用于室内取暖; d) 如果旅居车辆已根据第6章的规定进行测试并获批准,则应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转载附录A 中规定的警示标示; e) 在居住时,对于具有升降车顶的旅居车辆宜升起所有升降车顶。 4.2 烟道排放口设计要求 4.2.1 烟道排放口的位置应按照设备说明的要求安装,宜安装在车顶或车辆侧壁上。 4.2.2 当烟道排放口位于地板下时,其位置应靠近车辆两侧或车尾,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燃烧产物通 过地板进入居住区域。 4.2.3 当烟道排放口位于地板下时,则地板区域不应设置通风口(当地板下区域被底盘部件或地板梁 等突出结构分为截然不同的通道,且与烟道排放口不在同一通道时除外)。 4.2.4 在燃料的加注口、燃料箱通气孔,以及任何燃料系统的通气孔周边500mm范围内不应设置烟道 排放口。 4.2.5 燃油设备和燃气消耗量大于30g/h的燃气设备设于墙壁或车顶上的烟道排放口位置不应处于 居住隔间用通风口周边300mm范围内,如图1所示;也不应处于窗户敞口部位周边300mm以及窗户 敞口正下方至车辆底部的范围内,如图2所示。 4.3 通风口设计要求 4.3.1 通风设备的通风口应包含高位通风口和低位通风口。 4.3.2 高位通风口可采用车顶通风或墙壁高位通风,墙壁高位通风口应位于车内地板上方不小于 1750mm 或距离车辆内顶板不大于150mm,且任何情况下均应高出最高层铺位床垫上表面至少 300mm。 4.3.3 低位通风口的高度不应超过车内地板高度100mm。 4.3.4 通风口的设置应确保通风口不会因装饰件、窗帘或其他障碍物而影响通风功能。 4.3.5 如果通过橱柜、床箱或类似空间向车辆内部提供通风,则应确保空气流动不会被阻塞(例如被储 存在此类空间中的物品所阻塞)。 4.3.6 通风口应使用防护装置(如格栅)予以保护。防护装置应易于清洁,应能通过使用简单工具(如 螺丝刀等)实现防护装置的可拆卸。 5 有效通风面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在计算有效通风面积时,应减掉通风口的所有防护装置(如格栅)的面积。 5.1.2 车辆有效通风面积应按居住隔间占旅居车辆面积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5.1.3 如果高位通风采用墙壁高位通风的方式,则有效通风面积应为表1或表2中车顶有效通风最小 面积的2倍。使用车顶通风口与墙壁高位通风口的组合时,墙壁高位通风口所需有效通风面积应为所 需车顶有效通风最小面积减去车顶通风口提供的有效通风面积,然后再将所得值乘以2。 5.2 居住隔间的有效通风最小面积 5.2.1 含有车内非空间密闭型设备的居住空间 有效通风最小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含有车内空间密闭型设备的居住空间或不含燃烧设备的居住空间 有效通风最小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6 有效通风测试方法及结果判定 6.1 测试条件 6.1.1 外部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0℃±5℃,风力应小于或等于0.3m/s。 6.1.2 发动机处于熄火状态,关闭所有门、窗以及手动可关闭的通风设备,并在测试期间内保持上述装 置与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通风设备不能完全关闭时,应将通风设备调至最小挡位。 6.1.3 展开分隔用隔帘,将床位设置在睡眠使用位置,拓展仓设置在关闭位置。 6.1.4 空间密闭型设备(如燃气冰箱)以及其他车内非空间密闭型设备(除烤架、炊具及烤箱外)应一起 以最大功率运行。 6.1.5 密封所有仪器设备管线与测试车辆之间的通道。 6.2 测试流程 6.2.1 在6.1.1的条件下,距离测试车辆1000mm处测量外部环境的二氧化碳浓度。 6.2.2 使用二氧化碳测试仪测量旅居车辆各居住隔间内二氧化碳浓度;所有居住隔间内的测量工作应 同时进行;二氧化碳测试仪应位于居住隔间中心、车内顶板下方约200mm的地方采集大气样本,并避 开通风口直吹区域。 6.2.3 使用含有至少95%丙烷的液化石油气为燃料制造生成二氧化碳的燃烧器,模拟计算各居住隔间 载客数以及无人值守厨具设备的使用情况,这种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规定。 a) 该燃烧器的输出功率(Wp)应使用公式(1)进行核定: 式中: Wp---燃烧器输出功率的数值,单位为千瓦(kW); Z ---功率换算系数的数值,数值大小为1.2,单位为千瓦(kW); P ---制造商为待测试居住隔间提供的标准床位与预设床位的数量总和; N ---待测试房间内烤架、炊具及烤箱内燃烧器数量总和。 b) 将产生二氧化碳的燃烧器放置在地板上方约200mm的位置。 c) 二氧化碳测试仪不应直接位于燃烧器的上方。 6.2.4 二氧化碳除了可以用含有至少95%丙烷的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制造生成之外,还可将二 氧化碳直接引至车辆中,这种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规定。 a) 以公式(1)计算得出的输出功率(以千瓦为单位),根据公式(2)将其转换为CO2 的流量。 式中: m ---CO2 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克每小时(g/h); Wp---根据公式(1)计算的燃烧器功率的数值,单位为千瓦(kW); M0---CO2 流量转换系数的数值,数值大小为214,单位为克每千瓦时[g/(kW·h)]。 b) 二氧化碳排放口应置于高出地板约200mm处。 c) 二氧化碳排放口附近应放置一个或多个指定热源(例如加热设备、白炽灯等),热源附近不应 使用风扇。 d) 测试用二氧化碳气体浓度不低于99.5%。 6.2.5 在6.2.2或6.2.3步骤完成后,20min后对二氧化碳进行首次采样。此后,以10min的间隔持续 采集后续样本,持续采集时间3h。如因任何原因(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