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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4346-2008 (GB/T4346-2008) | 中文名称 | 机床 手动自定心卡盘 | 英文名称 | Machine tools. Manually operated self-centring chuck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J52 | 国际标准分类 | 25.060.20 | 字数估计 | 13,136 | 发布日期 | 2008-06-03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4346.1-2002 | 起草单位 | 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园牌机床附件厂、天津市泽尔数控机床成套有限公司机床附件分公司、瓦房店永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无锡建华机床厂 | 归口单位 |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9号(总第122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自定心卡盘(以下简称卡盘)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本标准适用于盘丝式三爪卡盘, 其他盘丝式卡盘也可参照使用。 |
GB/T 4346-2008: 机床 手动自定心卡盘
GB/T 4346-2008 英文版: Machine tools -- Manually operated self-centering chuck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346-2008
代替GB/T 4346.1-2002
机床 手动自定心卡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自定心卡盘(以下简称卡盘)的型式和参数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及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盘丝式三爪卡盘,其他盘丝式卡盘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0.1-1997 机床 主轴端部与花盘 互换性尺寸 第1部分:A 型(eqv ISO 702-1:
1975)
GB/T 5900.2-1997 机床 主轴端部与花盘 互换性尺寸 第2部分:凸轮锁紧型(eqv ISO
702-2:1975)
GB/T 5900.3-1997 机床 主轴端部与花盘 互换性尺寸 第3部分:卡口型(eqv ISO 702-3:
1975)
JB/T 3207-2005 机床附件 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9935-1999 机床附件 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
ISO 3089:2005 机床 整体爪手动自定心卡盘检验条件
ISO 3442-1:2005 机床 分离爪自定心卡盘尺寸和几何精度检验 第1部分:键、槽配合型手动
卡盘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型式和参数
4.1 型式
卡盘按其与机床主轴端部的连接型式分为短圆柱型和短圆锥型。短圆锥型的型式按 GB/T 5900.1~
5900.3-1997的规定,共有A1、A2、C、D四种型式(见图1)。
短圆锥型卡盘的连接型式代号(用字母和数字表示)与卡盘直径的配置关系按表1。
4.2.2 短圆锥型卡盘参数
125mm~250mm短圆锥型卡盘参数见图3和表3。
315mm~800mm短圆锥型卡盘参数见图3和表4。
4.3 卡爪
按其结构型式分为整体爪和分离爪。
分离爪(键、槽配合型)互换性尺寸按ISO 3442-1:2005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卡盘外表面应加工良好,不得有裂纹、锈蚀和气孔等缺陷,不应有碰伤和毛刺。
5.2 材质和热处理
卡盘盘体应选用抗拉强度(σb)不低于300N/mm2 金属材料。卡爪、盘丝和齿轮选用优质结构钢,
其主要工作表面应经热处理达到必要硬度,卡爪夹持台弧面硬度不低于53HRC。
5.3 传动平稳性
用扳手驱动时,各传动零件应运动平稳、灵活,没有明显的阻滞现象。
5.4 夹持范围
卡盘的夹持范围见图4和表5。
5.5 平衡
5.5.1 卡盘在外圆周上的不平衡量(静平衡)不应大于表6的规定。
5.5.2 当用户有特殊需要时,可提出动平衡要求,其等级应参照表7的规定。
5.6 几何精度
5.6.1 整体爪和配带顶爪的分离爪卡盘几何精度应按ISO 3089:2005的规定。
5.6.2 不配带顶爪的分离爪卡盘几何精度按ISO 3442-1:2005的规定。
5.7 夹紧力
卡盘静态夹紧力应达到表8的要求,并且各部位均应正常。
5.8 极限转速
极限转速即卡盘允许的最高转速,应由制造者予以规定;极限转速的确定条件为:
a) 在极限转速下,卡盘实际夹紧力应不小于表8所列静态夹紧力的三分之一;
b) 确定极限转速时,卡盘应处在反爪夹持状态,且卡爪外端与卡盘外圆齐平。
极限转速宜在随行技术文件中指明。
6 试验方法
6.1 平衡
6.1.1 静平衡试验
静平衡试验如图5所示,卡盘安装在预先经过平衡的心轴上,卡爪外端与卡盘外圆齐平,然后放置
在刀口式(或圆柱式)平衡架上,用试粘砝码的方法测出卡盘的不平衡量。
6.1.2 动平衡等级的确定
通过试验测得卡盘剩余不平衡量,根据所测得的剩余不平衡量,用下列公式求得动平衡等级。
6.2 几何精度检验
6.2.1 整体爪和配带顶爪的分离爪卡盘几何精度检验见ISO 3089:2005。检验棒和检验环直径见附
录A。
6.2.2 不配带顶爪的分离爪卡盘几何精度检验见ISO 3442-1:2005。
6.3 夹紧力测定
用正爪夹持测力仪,测力点尽量靠近卡盘端面,然后用扳手依次夹紧。
当测力仪相对卡盘夹持直径显得太大时,如对直径不大于160mm的卡盘,允许使用特制卡爪。
6.4 极限转速测定
在极限转速限定的条件下,用仪器测试卡盘的极限转速。实际测定时,也可用等效的正爪夹持方式
进行,通过正爪、反爪夹持状态质心半径的比值,根据正爪夹持状态下夹紧力损失实测值,可计算出反爪
夹持状态下夹紧力损失实际值。该实际值达到静态夹紧力的三分之二时的转速即为极限转速。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台卡盘均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几何精度、标志及包装。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内容包括本标准涉及的全部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标志及包装。在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工艺、结构、材料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企业定期质量抽查或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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