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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44289-2024 (GB/T44289-2024) | | 中文名称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基本规范 | | 英文名称 |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80 | | 字数估计 | 14,186 |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实施日期 | 2024-09-29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4289-2024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基本规范
ICS 03.080
CCS A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24-09-29发布
2024-09-29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 Ⅲ
引言 ··· Ⅳ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服务提供主体 ···· 2
5.1 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2
5.2 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2
6 服务人员 ··· 3
7 服务内容与要求 ···· 3
7.1 法律咨询与指引 ···· 3
7.2 法治宣传教育 ···· 3
7.3 矛盾纠纷化解 ···· 4
7.4 村法律顾问服务 ···· 4
8 档案管理 ··· 5
9 投诉处理及反馈 ···· 5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 ···· 5
参考文献 ···· 6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
(义乌)律师事务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
院、中国计量大学、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坤、吴明、郑重、周连勇、张书、冯秀勤、朱丰雪、丁凡、王全永、
云振宇、侯月丽、李伟、钟丽、马晓蕾、邓希妍、顾长青、屈全胜、何苗苗、王爽、朱培武、钱荣富、
莫佳琳、刘晓倩、朱峰、朱孝磊、张宇群。
引 言
乡村要振兴,法治必先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提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
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
性工作。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是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基础工程,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规范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是推
动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提供主体、服务人员、服务内容与要求、档案管
理、投诉处理及反馈、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F/T 0083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法律服务 public legal service
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权利,维护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
4 总体要求
4.1 应坚持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在服务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宣传,
引导服务对象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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