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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45251-2025 (GB/T45251-2025) | | 中文名称 | 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 | | 英文名称 | Internet finance - Online consumer lending - Guidance on post-loan collection risk contro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60 | | 字数估计 | 18,193 |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 实施日期 | 2025-02-2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5251-2025: 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
ICS 03.060
CCSA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
colectionriskcontrol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贷后催收风险控制总体要求 2
5 催收工作管理 2
5.1 制度管理 2
5.2 组织和人员管理 2
5.3 业务管理 3
5.4 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 6
5.5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7
5.6 投诉处理 8
5.7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8
5.8 业务信息共享 9
参考文献 1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联
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市小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奇步天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度小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睿格钛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大同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柏(中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联通在线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农、何红滢、杨彬、沈一飞、苏莉、郭笑雨、陈勇、阳硕、崔新新、李槟序、孙雯、
刘文君、闫楠、金红凤、钱尧、李旦、林志勇、曹伟、郝智超、李秦梓、张大坤、杨长林、周晓璐、闫言、张翔宇、
宋文超、陆碧波、廖蕾、赖欣、李玉华、郭昭辰、高扬、朱晓雨、王明、黎旭明、钱昆、伏京生、孙静、李盈、
余丹红、叶非、阴定新、李贵玲、王亚杭、杜宁、张希、夏占才、黄华、文国权、李辉、曹阳、张振宇、张雪峰、
夏博。
引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
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本文件。
金融消费者可依据本文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可依据本文件对个人网络消费
信贷贷后催收实施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险控制总体要求、催收工作规范和促进催收业务规范
健康发展的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以下
统称“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业务。本文件也适
用于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转让债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融资担
保公司等债权受让方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业务。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
催收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贷、个人非网络消费信贷(含信用卡类产品)贷后催收业务,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YD/T 2823 呼叫中心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催收 colection
债务人违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相关产品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时,为
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做出提醒、通知、催告等。
3.2
第三方催收机构 third-partycolectionagency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受金融机构委托,协助其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
贷贷后催收业务的外包服务提供商。
3.3
债务人 debtor
依据个人网络消费信贷相关产品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等,对金融机构负有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和担
保人等连带责任人。
3.4
催收人员 debtcolector
金融机构、第三方催收机构负责催收工作的从业人员。
3.5
联系人 contacts
应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请求,为恢复与债务人的联系或代为转告债务人与金融机构联系
的第三人。
注:联系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不负有包括还款在内的任何义务,拥有拒绝其请求并要求其不再联系的
权利。
3.6
告知式催收 noticecolection
通过发送信息、语音、视频、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单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
催收行为。
3.7
交互式催收 interactivecolection
通过即时通信、视频、发送信息、语音、面对面等方式,与债务人进行交互式沟通,督促其履行债务清
偿责任所开展的催收行为。
3.8
个人信息 personalinformation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注1: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方式、联系地址、行踪轨迹、财
产信息、金融账户及密码、交易信息、征信信息、医疗健康信息等,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注2:通过个人信息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也属于个人
信息。
4 贷后催收风险控制总体要求
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业务,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
意愿等情况,向具备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
贷款产品的期限、利率、还款安排、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个人信息处理等与催收相关的关键
信息进行突出标识(例如加粗、加黑、下画线等),提醒借款人认真、仔细阅读。金融机构应切实践行负责
任金融的理念,合规经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引导借款人理性借贷、合理规划还款。
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后催收风险控制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审慎实施外包。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防范不当催收、
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客观、保护隐私”
的风险控制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应侵犯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催收工作管理
5.1 制度管理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人员管
理、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如涉及)、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
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见GB/T 35273等有关标准。
5.2 组织和人员管理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组织管理,明确具体负责催收业务的管理部门,指定一名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相关工作。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组建专门负责催收业务的部门。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合理配置催收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制定催收人员选用的具体要求,不应选用有暴力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催收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并签署个人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岗前培训
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基础知识、职业道德、作业规范、网络安全知识和保护客户隐私
的相关要求等。
---建立对催收人员从业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的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不当的催收行为;及时
将不再适宜从事催收工作的人员调离岗位;发现催收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的,应予以
辞退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报送信息。
---应对催收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催收业务、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
---合理制定催收人员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将合规操作、催收效果、信息安全、投诉情况等纳入
综合考核,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5.3 业务管理
5.3.1 一般性要求
5.3.1.1 催收对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只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向担保人等连带责任人催收
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为限。
5.3.1.2 联系信息获取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债务人的联系信息。
---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
---在金融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
---双方沟通后获取的联系方式。
---债务人本人自行公开的联系方式。
---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联系方式等。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催收人员可与联系人联系。
---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为及时恢复与债务人联系。
---债务人已死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建立与其可能存在的财产
继承人或利益相关人联系。
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可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明确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的具体场景等。
联系人明确拒绝催收人员的请求或要求催收人员不得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应再与其联系。催收
人员只可向联系人询问债务人联系方式和(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人与金融机构联系,不应透露债务人
的逾期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欠款信息。当联系人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
款所需必要信息。
5.3.1.3 催收时间
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YD/T 2823。
双方已事先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从其约定。
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
5.3.1.4 催收作业工具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使用的催收作业工具应至少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金融机构官方催收作业工具,如官方的催收电话号码、短信电信网码号、电子邮箱、催收信
函等。
---非金融机构官方催收作业工具,应事先向金融机构备案,如变更催收作业工具应事先向金融机
构更新备案信息。
催收作业工具仅用于本机构催收业务。
5.3.1.5 催收人员
催收人员应在首次联系时向债务人及联系人表明所代表的金融机构和催收机构(如有),不应隐瞒
或伪造身份,不应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
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金额、违约后果。催收人员应客观陈述,不应使
用可能产生歧义或有误导性的表述,不应夸大事实(如夸大债务金额、违约责任、法律后果等),不应编造
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等)。
催收人员应使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合同协议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的收款渠道,不应使用其他渠道
或方式收取还款。
催收人员不应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应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筹集资金以
偿还债务。
5.3.1.6 催收记录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催收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第三方催收机
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催收记录。相关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催收记录进行定期自查,每年至少一次;金融机构应对第三方催收
机构的催收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每年至少各一次;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
应至少2年。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宜对催收通信记录和电子凭证等采用自动语音识别等质检手段,提高
催收合规性检测效率。
5.3.1.7 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合作
期限等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还应根据金融管理部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渠道
上进行披露。债务人向金融机构问询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如实、准确、及时
告知。
5.3.1.8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催收作业,但应遵循以下要求。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催收作业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要求。
---设计应具有包容性,应公平无歧视,技术应用应具备可用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不应对债务人造
成不便和障碍。
---定位应秉持科技赋能,算法设计和数据应具备安全性,减少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
隐患。
5.3.2 各类催收具体行为要求
5.3.2.1 告知式催收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告知式催收过程中,除应遵循5.3.1一般性要求外,还应遵循以下基
本工作规范。
---催收内容(含催收模板)应经金融机构事先审核确定,内容应真实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未经金融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应变更催收内容。
---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告知式催收,同一金融机构和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单一
债务人拨通电话频次每日合计不应超过3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通知函、律师函、催告函等信函形式进行告知式催收:
● 信函应加盖印章(含电子印章);
● 收件人应为债务人本人;同一信贷产品的催收间隔周期不宜少于7个自然日;
● 纸质信函应密封,封面不应有债务人逾期欠款信息等相关隐私内容;
● 信函送达不应采用传真方式;现场携带信函,应由债务人本人接收,债务人不在现场时可
请其同住成年家属转交但应告知信函应由债务人本人亲启。
---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YD/T 2823。
5.3.2.2 交互式催收
5.3.2.2.1 交互式催收基本工作规范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在交互式催收过程中,除应遵循5.3.1一般性要求外,还应遵循以下基
本工作规范。
---与债务人联系时,催收人员应确认债务人身份。
---以语音、视频或面对面形式进行交互式催收,应全程录音和(或)录像,并主动告知债务人。
---应遵守服务基本礼仪。
5.3.2.2.2 交互式非现场催收
在交互式非现场催收时,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规范。
---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交互式催收,与单一债务人主动有效通话每日不应超过3次,与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有效通话是指通话时长在6s及以上,并且双方经沟通形成真实意思表达。
---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YD/T 2823。
5.3.2.2.3 交互式现场催收
在交互式现场催收时,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规范。
---单次应至少2人,不宜超过3人。
---着装应文明得体。
---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与单一债务人主动有效沟通每日不应超过1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同意,不应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不应干扰债务人同住家属
的正常生活,不应干扰职场其他人员办公。
5.4 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
5.4.1 选用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催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等,设定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对第
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资质:第三方催收机构应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
---作业环境: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催收作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软硬件和
作业工具;
---合法合规运营: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应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持续经营状况: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稳健,股权清晰,不应有可能导
致无法持续经营的经济纠纷、诉讼等情形;
---内部控制:第三方催收机构内部控制应健全、独立、有效,包括人员管理、催收作业管理、信息安
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诉处理、应急管理等;
---专业能力: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具有能够承担与金融机构委托事项相符的专业能力;
---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妥善保管催收数据、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等
要求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社会责任:第三方催收机构应依法纳税,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障事宜,无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的行为。
金融机构宜优先选用业界声誉较好、自觉遵守本规范、接受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第三方催收
机构。
金融机构应对通过评估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具备条件的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金
融机构应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书面履行以下承诺。
---承诺不将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承诺对催收作业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履行保密责任。
---承诺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承诺配合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平等互利原则与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业务合作,在委托第三方催收
机构进行催收作业前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托范围、委托
期限、催收作业要求、个人信息安全管控、风险分担、是否允许业务分包、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和
过渡安排、违反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义务的清退标准、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金融机构
在同一时期内仅可委托一家催收机构对单笔债务实施催收。
金融机构允许业务分包的,应承担业务分包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在书面委托协议中约定业务分包的
原则和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拟定的分包服务提供商应事先报金融机构同意。
---分包服务提供商应严格遵守主服务提供商(即第三方催收机构)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委托协议中
的相关条款。
---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在业务分包后继续保证对服务水平和系统控制负总责。
---业务分包后不应再次分包。
5.4.2 监督、检查和评价
金融机构应对通过评估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识别、发现和处置各类异常情况和
风险。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再符合选用标准的,应及时从名单中剔除。
金融机构应对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每年至少开展1次,委托协议到期前应开展1
次,评价内容重点包括催收行为合规性、任务完成质效、信息安全管理、催收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金
融机构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决策调整委托范围、终止委托、续约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应督促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
限期整改到位。
---涉嫌违法违规催收。
---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应立即终止委托。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催收行为。
---发生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
---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对涉嫌违法违规催收和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问题的整改。
---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5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5.5.1 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均应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在收集、使用、加工、提供、传输、存
储(以下简称“处理”)债务人相关个人信息时,均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标准、政策和流程,包括但
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操作管理、数据信息管理、权限管理、作业场地及机房安全管理等。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采用信息系统进行催收作业的:
---安全计算环境应至少符合GB/T 22239-2019中二级安全的相关要求;
---应严格配置网络访问控制策略,实现系统开发测试、生产、办公等不同网络安全域之间以及与
各合作方之间的风险隔离;
---应用系统应具备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和审计措施,个人信息应进行屏蔽显示处理;
---终端和网络应具备数据防泄密保护措施,不应留存可能涉及的个人信息。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用于催收作业的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设备,应统一配置、统一
管理。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催收作业场所应具备门禁等安全防范措施。
同一第三方催收机构处理多家金融机构的催收业务时,应做到不同金融机构的信息和数据有效
隔离。
5.5.2 金融机构责任
金融机构应以协议约定等方式,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债务人可能将其个人信息
向第三方催收机构提供的适用情形和范围。
金融机构应与第三方催收机构以协议约定方式,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和具
体违约责任。
金融机构应依据最少、必要、够用原则向第三方催收机构提供办理催收业务所需的个人信息。金融
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之间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传输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设备等传输的,应采用安
全通道、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机构应立即终止催收并及时通知第三方
催收机构终止催收。
金融机构应对个人信息的删除、销毁等行为进行记录。催收作业终止或个人信息销毁后,金融机构
应继续承担个人信息保密责任。
5.5.3 第三方催收机构责任
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妥善管理、使用债务人及联系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只应用于办理催收相关
业务。
第三方催收机构发现债务人及联系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应第一时间查明情况、采取
补救措施并于24h内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催收合作协议终止时,第三方催收机构应事先报合作金融机构同意后销毁债务人及联系人的全部
个人信息并对销毁行为进行记录。催收作业终止或个人信息销毁后,第三方催收机构应继续承担个人
信息保密责任。
5.6 投诉处理
5.6.1 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均应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对于投诉对象为本单位
的投诉行为均应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与投诉人保持沟通,避免矛盾激化。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将投诉受
理、处理情况定期向金融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收到对合作第三方催收机构的投诉,应视同本单位的投诉进行处理,并要求第三方催收机
构予以配合。第三方催收机构收到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投诉或其无法自行处理的投诉,应报告金融机构
处理。
金融机构和(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在投诉、调查、处置过程中遵循回避原则,但被投诉人员应配合调
查处置。
金融机构和(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投诉溯源整改机制,深入研究分析投诉原因,制定有效的改
进措施,持续完善优化催收业务流程。
针对代理投诉情况,金融机构和(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核实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信息核实
无误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代理行为不合法或无效的,金融机构和(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向投诉人告
知代理行为不合法或无效,并提示可能的风险。
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后涉及的催收投诉问题,应视情况配合予以解释或对投诉对象进行合
理引导。
因使用电话号码、短信电信网码号等通信服务产生投诉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配合通信
运营商的投诉处理工作。通信服务供需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明确双方有关投诉处理的权利和
义务。
5.6.2 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在官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官方渠道的醒目位置对外披露或在金
融服务协议中明确以下投诉处理信息。
---投诉受理渠道,例如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
---投诉处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受理、情况核实、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等必要工作步骤。
债务人或联系人问询投诉处理信息时,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如实、准确、及时告知。
5.7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自事件发现起48h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催收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催收人员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可能危及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
---遇到有组织的黑灰产(如反催收联盟)严重干扰正常催收工作。
5.8 业务信息共享
实施催收作业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向金融行业协会报送合作机构名单和催收业务信
息,提供催收业务通信服务的运营商应向通信行业协会报送合作机构名单和通信服务信息,形成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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