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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46577-2025 (GB/T46577-2025) | | 中文名称 |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general surveying of urban undergrou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1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020 | | 字数估计 | 54,590 |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 | 实施日期 | 2026-0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6577-2025: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范
ICS 93.020
CCS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范
2025-10-31发布
2026-0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3
5 总体要求 3
6 技术准备 5
7 普查单元划分 7
8 控制测量 8
9 地下管线普查 8
10 地下建(构)筑物普查 10
11 综合成果制作 13
12 质量检查 14
13 成果提交 16
附录A(规范性)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类与编码表 18
附录B(资料性)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用表 22
附录C(规范性)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分层、图式符号、规格、颜色表达及注记规则 40
参考文献 4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7)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地下空
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测绘学会、福州市勘测院有限公司、上海勘察设计研究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江苏申武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恒易管线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生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西安市勘察
测绘院(西安市地理信息中心、西安市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海
市测绘院、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地球物理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冶地球物理有限责
任公司、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九华地信空间(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
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河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焕发管道修复有
限公司、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包钢勘察测绘研究
院、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长大市政工程 (广东)有限公司、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
司、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三峡智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兴栋、刘洋、王晓东、田川、刘保生、王璠、王太豪、张志华、高守有、吕永鹏、
胡绕、钟洪德、曾波、朱旭涛、胡波、葛如冰、舒琪、任可、马明、孙景来、银志敏、田学军、杨胜彬、王野、
李明海、崔英良、梁国、李杰、高涛、陈彦、张志彬、杨鹏、王鸿鹏、蓝俞静、薛奎哲、李兵、陆礼训、杜梦飞、
梁金凤、刘晋龙、熊伯全、贾宝山、张雅杰、彭锦程、杜传金、朱琳、陈宗刚、张东亮、于泽、张明、刘家国、
戴祖生、詹文兵、鞠建荣、严刚、孙银娟、李红波、马君伟、郑金伙、沈铭龙、吴辛、田明、任红涛、尹清锋、
程跃胜、包勋、张小平、王磊、张伟、周旭东、孙海春、黎慕韩、陆松柳。
引 言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2024年)中提
出,要 “深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掌握现状底数和管养状况”。开
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构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协调机制、提高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韧性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地下管线、地下交通、人防工程等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
管理不到位、道路塌陷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各省市迫切需要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划、建设、管理
的需要,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
本文件的宗旨是通过普查获取设施信息,查明设施现状,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通过开展信息更新,保证信息的现势性,推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构建智能高效
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持续提升城市的设施韧性、管理韧性和空间韧性,推动城市安全发展。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简称“普查”)的总体要求、技术准备、普查单元划
分、控制测量、地下管线普查、地下建(构)筑物普查、综合成果制作、质量检查和成果提交。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及信息更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35636 城市地下空间测绘规范
GB/T 35644 地下管线数据获取规程
GB/T 41447 城市地下空间三维建模技术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CH/T 1033 管线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地表以下建设、开发的地下管线(3.2)、地下交通设施(3.3)、人防工程(3.4)以及地下其他设施(3.5)。
3.2
地下管线 undergroundpipeline
敷设于城市地表以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热力、工业等管线和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来源:GB/T 35636-2017,3.5,有修改]
3.3
建于城市地表以下,用于行人通行、车辆通行或停放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注:地下交通设施通常包括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车行通道、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公共停车场以及地下交通枢纽等。
3.4
人防工程 civilairdefenceworks
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
注:人防工程通常包括单建人防和结建人防。
[来源:RFJ01-2015,2.0.1,有修改]
3.5
在城市地表以下建设、开发的非地下管线、非地下交通设施、非人防工程类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
3.6
地下交通设施(3.3)、人防工程(3.4)、地下其他设施(3.5)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
3.7
基本信息 basicinformation
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3.1)的种类、空间位置及形态有关的属性信息。
注:基本信息通常包括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埋深、走向、尺寸(管道的管径或断面尺寸、市政基础设施的净空高与
净宽等)、设施点对应的地面高程和所在道路名称等。
3.8
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3.1)建设、运营、维护等有关的属性信息。
注:管理信息通常包括设施名称、设施位置、政府主管部门、运管单位、权属单位、特许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建成年月和运行年月等。
3.9
技术信息 technicalinformation
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3.1)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周边地质环境有关的属性信息。
注:技术信息通常包括功能属性、设施材质、长度、输送介质、压力、水位、流向(走向)、敷设方式、施工方式、连接方
式、基础形式、接口方式、不良地质情况、地下水情况、地基情况、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与使用年限、是否处于地震
断裂带和抗震设防烈度等。
3.10
根据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获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3.1)的基本信息(3.7)、
管理信息(3.8)和技术信息(3.9),编绘成果图、成果表和建立数据库的过程。
3.11
信息更新 informationupdate
已开展普查并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3.1)数据库的城市,对库中数据信息,包括基本信息(3.7)、
管理信息(3.8)和技术信息(3.9)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和完善的过程。
3.12
修测 revisionsurvey
已开展普查并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3.1)数据库的城市,对库中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数据
进行局部更新,修正因自然变化、工程建设或数据误差所导致现势性不足问题的过程。
3.13
竣工测量 completionsurvey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3.1)进行全面测量,编制成果
图和成果表,以验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规划审批要求的过程。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RGB:红、绿、蓝三个通道的颜色(RedGreenBlue)
5 总体要求
5.1 时空基准
5.1.1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的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大地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与2000国家大地
坐标系建立联系。
b)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
立联系。
5.1.2 普查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5.2 分类和编码
5.2.1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人防工程以及地下其他设施四大类;
b) 地下管线包括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热力管线、工业管线、综合
管廊和其他地下管线等中类;
c) 地下交通设施包括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车行通道、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下交通
枢纽等中类;
d) 人防工程通常包括单建人防和结建人防等中类;
e) 分类按照附录A中表A.1的规定执行,小类可按当地实际进行扩充。
5.2.2 城市地下市政设施应按设施分类和特征类型等编制要素代码,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要素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
b) 第1位~第2位是设施大类编码,第3位~第4位是设施中类编码,第5位~第6位是设施小
类编码。各类设施按表A.1中的数字代码进行编码。各地扩充的设施小类,参照表A.1的规
定向下扩充代码,避免与已有的代码矛盾;
c) 第7位~第8位是特征类型编码,用于识别不同设施类型的点、线、面及不同特征等的类型。
各类设施的特征类型编码按表A.2~表A.4的规定执行,特有的特征点及附属物参照表A.2~
表A.4的规定向下扩充编码,避免与已有的编码矛盾。
5.3 普查内容、范围与要求
5.3.1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应包括地下管线普查和地下建(构)筑物普查。
5.3.2 普查内容应包括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基本信息、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
5.3.3 普查的范围应包括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城镇化地区公路、街巷、街坊
路、胡同、里弄和其他公共区域。未位于前述范围的地下交通设施和主干管线也应被普查。
5.3.4 取舍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人防工程、地下其他设施位于普查范围外时,应按当地实际确
定普查取舍要求。当探测给水、排水时,管段中间规格小于表中取舍要求的也应属于探查范围。
表1 普查取舍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种类 需普查的设施
地下管线
给水管线 管径≥50mm
排水管线
方沟(内宽×内高)≥400mm×400mm、
管道(内径)≥200mm
燃气管线 全部
电力管线 全部
通信管线 全部
热力管线 全部
工业管线 全部
综合管廊 全部
其他地下管线 全部
地下交通设施 全部
人防工程 全部
地下其他设施 全部
5.3.5 工作程序应包括:技术准备、普查单元划分、控制测量、地下管线普查、地下建(构)筑物普查、综
合成果制作、质量检查、成果提交等。
5.3.6 普查成图的比例尺和分幅应与城市基本地形图的比例尺和分幅一致。
5.3.7 普查成果数据应满足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入库要求。
5.4 精度要求
5.4.1 地下管线普查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隐蔽点探查精度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地下管线探查精度
地下管线中心埋深h
mm
水平位置限差
mm
埋深限差
mm
h≤1000 100 150
h >1000 0.10h 0.15h
b) 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精度。当地下管线埋深不大于2500mm时,其量测限差为50mm。
c)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相对于邻近控制点,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大于50mm,高程测量中误差
不大于30mm。
5.4.2 地下建(构)筑物普查的特征点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特征点的测量精度相对于邻近控制点,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中误差不大于
30mm;
b) 地下建(构)筑物净空高及净宽量测的限差为50mm。
6 技术准备
6.1 一般要求
6.1.1 技术准备应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现场踏勘、仪器准备、技术设计书的编制等。
6.1.2 普查应在资料收集与整理、现场踏勘、仪器准备等的基础上编制技术设计书。
6.1.3 普查应遵守现行保密以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对项目中收集、使用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处理及保存。
6.2 资料收集与整理
6.2.1 普查开始前,宜通过文件通知、实地调研等形式,收集普查区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城市地下市
政基础设施既有数据、工程技术档案以及其他城市相关数据等资料。收集的资料宜包括表3所列的
内容。
表3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收集的资料
数据类别 数据来源 数据描述 数据主要用途
基础地理
信息数据
数字地形图
比 例 尺 为 1∶500、1∶
1000、1∶2000的现状地
形图
制作工作底图,提取道路、街区范围
线等
控制点 三级以上 控制测量的起算点、校核点
城市地下市
政基础设施
既有数据
综合地下管线普查及管理
系统数据库
综合管线 获取地下管线的普查信息
专业地下管线普查及管理
系统数据库
专业管线
获取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
专业地下管线的普查信息
专业管线类建设工程资料 专业管线
获取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
专业地下管线的信息
地下空间普查数据
地下建(构)筑物的普查与
专项普查
获取地下建(构)筑物的普查信息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
查数据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
普查与专项普查
获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
信息
人防工程调查数据 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等 获取人防工程的普查信息
市政设施调查、市政设施承
灾体调查数据
市政设施调查、市政设施承
灾体调查数据
获取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
信息
工程技术档案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图、
报建图、施工图等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总平面
图、纵横剖面图
获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外轮廓线、
功能区范围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等
普查信息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水文地质条件、地质构造、
地层岩性等
获取地下水、地质资料等信息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竣
工图
获取市政基础设施的基本信息、地基
情况、基础形式、结构形式、结构安全
等级
表3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收集的资料 (续)
数据类别 数据来源 数据描述 数据主要用途
工程技术档案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各类地下管线竣工图(含地
下管线跟踪测量成果)
获取地下管线基本信息等资料
其他城市
相关数据
地震区划资料 地震区划图 获取抗震设防信息
区域地质资料 地质灾害分布图 获取不良地质体资料
道路红线资料 城市道路的连线、中线数据 获取道路普查单元的属性信息
6.2.2 收集的资料应以普查区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已有资料目录,根据资料的来源判断其利用
的优先级,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资料完成的时间判断,将现势性最好的作为最终的数据来源资料;
b) 基本信息利用的优先顺序由高及低为竣工测量数据、各类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设
计数据、管理数据、其他数据;
c) 管理信息以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
6.2.3 收集和整理资料后,应编制现况调绘图。
6.2.4 现况调绘图可按地下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分开编绘,宜以现状地形图为底图,将调绘到的和
增加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进行转绘。
6.3 现场踏勘
6.3.1 现场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核查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b) 核查现况调绘图上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与实地的一致性;
c) 核查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状况;
d) 核查地形图的现势性;
e) 查看普查区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状况,调查风险及危险源;
f) 对于地下管线,查看地下管线分布与埋设情况,调查现场地球物理条件及干扰因素;
g) 对于地下建(构)筑物,查看地下建(构)筑物出入口、竖井的位置,地下通道的分布走向,排风
口、投料口等其他接出地面的出口位置。
6.3.2 现场踏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现况调绘图上标注与实地不一致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b) 记录控制点保存情况和点位变化情况;
c) 判定地形图的适用性;
d) 拟定地下管线探查方法和试验场地;
e) 拟定地下建(构)筑物的联系测量及地下控制测量方案;
f) 确定普查区内风险与危险源的应对措施。
6.4 仪器准备
6.4.1 普查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精度要求应符合5.4的规定。
6.4.2 物探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方法试验和一致性校验,符合GB/T 35644的要求。
6.4.3 计量仪器应在有效检校周期内。
6.5 技术设计书的编制
6.5.1 技术设计书应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探查方法试验的结果进行编制,并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述:说明任务来源、工作目的与任务、工作量、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和完成期限等情况。
b) 普查区概况:说明工作环境条件及地球物理条件等情况。
c) 已有资料及其可利用情况。
d) 执行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
e) 普查测绘方案:工作方法、技术路线、技术要求及具体技术措施。
f) 工作流程、工作难点、风险因素与技术措施。
g) 投入仪器、设备等计划。
h) 普查工作组织、投入的人员与进度控制计划。
i) 质量、安全和保密措施。
j) 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k) 有关的图表。
6.5.2 技术设计书应经审核、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变更应履行同样的审批程序。
7 普查单元划分
7.1 划分方法
7.1.1 普查宜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普查区。普查区内应划分普查单元。
7.1.2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以道路、街区为单位划分普查单元;城市建成区以外需要普查的区域,
应根据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的区域合理划分普查单元。
7.1.3 普查单元按类型可分为道路普查单元、街区普查单元和其他普查单元。三者不应交叉或重叠。
7.1.4 道路普查单元的划分应遵循下列规则。
a) 沿道路延伸方向进行划分。
b) 同一个普查区内道路普查单元无缝衔接,覆盖全部普查区,且不跨越普查区设置。同一普查
单元内保持道路名称的唯一性。
c) 道路普查单元结合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复杂程度、城市建设重点程度进行划分。普查
单元以道路红线为边线,并包含道路沿线两侧的地下管线等设施在内,路边有建筑物的,可以
第一排建筑物的外边线为界。
d) 道路交叉口处按道路的优先等级进行选择划分:低等级道路被高等级道路切分,交叉口属于
高等级道路所在普查单元。立交桥所在的整个地面道路范围独立划分普查单元。
e) 道路普查单元的划分参考道路管养单位的实际管理范围进行,不同管理单位的道路划分为不
同的普查单元。
f) 无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雨水、路灯管线除外)的高架桥、高架路,不纳入普查单元。
7.1.5 街区普查单元应根据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容量的大小,对道路狭窄或仅为人行、休闲使用的
街区进行划分。宜以道路、河流为边界。
7.1.6 其他公共区域宜参考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按主干管线的走向合理划分为其他普查单元。
7.1.7 普查单元应编号,在同一普查区内,普查单元编号应唯一。编号宜以“普查区行政区划代码+特
征码+流水编号”的格式编制,其中:普查区行政区划代码宜使用6位县级行政区划代码(见
GB/T 2260);特征码宜用字母“D、J、Q”表示,“D”表示道路普查单元,“J”表示街区普查单元,“Q”表示
其他普查单元;流水号采用4位数字表示,不足4位时用前导“0”补齐。
7.2 信息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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