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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4706.1-202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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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06.1-2024 英文版 995 GB/T 4706.1-202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706.1-2024 (GB/T4706.1-2024)
中文名称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英文名称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09
国际标准分类 13.120
字数估计 146,122
发布日期 2024-07-24
实施日期 2026-08-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4706.1-2005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706.1-202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 途电器。 注1:本文件也适用于电池供电器具及其他直流供电器具。由电源供电或电池供电的双重供电方式的器具,当其在 电池供电模式下工作时,认为是电池供电器具。 本文件也适用于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在轻工 业和农场中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 注2:这种器具的示例为:商业用餐饮设备和清洁器具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器具。 本文件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合理可预见的危险,是所有人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情况下,本文 件并未考虑: ---如下人群(包括儿童): ● 由于肢体、感官或精神能力缺陷,或 ● 由于缺少经验和知识, 导致其在无人照看或指导时不能安全使用器具的情况; ---儿童玩耍器具的情况。 注3: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可能对器具规定附加要求。 注4:本文件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使用在经常有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等)等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IEC 60065); ---医用电气设备(IEC 60601); ---手持式电动工具(IEC 60745); ---个人计算机及类似设备(IEC 60950-1); ---可移动式电动工具(IEC 6102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注1:本文件最后提供了术语和定义的索引。 注2:除非另有规定,术语“电压”和“电流”都是指有效值(r.m.s)。 4 一般要求 各种器具的结构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地工作,即使在正常使用中出现可能的疏忽,也不会对 人员和周围的环境造成危险。 一般情况下,通过满足本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相关要求来实现上述准则,并且通过进行所有的相关试 验来检查其符合性。 5 试验的一般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按本章的要求进行。 5.1 按本文件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注:例行试验已在附录A中记述。 5.2 各项试验应在一个器具上进行,此器具应经受所有相关的试验。但第20章、第22章(22.10、22.11 和22.18除外)~第26章、第28章、第30章和第31章的试验可在另外单独的几台器具上进行。22.3 的试验是在一个新的器具上进行。 注1:如果器具以不同的条件进行试验是必要的,则可能要求附加试样,例如器具能以不同的电压供电。 如果一个预置薄弱零件在第19章的试验期间成为开路,则可能需要一个附加的器具。 元件试验可要求提供这些元件的附加试样。 如果附录C中的试验是必要的,则需要六个电动机试样。 如果附录D中的试验是必要的,则可使用附加的器具。 如果附录G中的试验是必要的,则需要另外四个附加的变压器。 如果附录 H中的试验是必要的,则需要三个开关或三个附加的器具。 注2:避免在电子电路上连续试验造成的累积应力,必要时更换元件或使用附加的试样。宜通过评估各相关电子电 路使得所需的附加试样数量最少。 注3:如果为了进行一项试验,不得不把器具拆散,则注意确保能按原交付状态进行重新组装。在有疑问时,可在另 外单独的试样上进行后面的各项试验。 5.3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均按各章条的顺序进行。但22.11的试验在第8章试验前,在处于室温的器具 上进行。第14章、21.2及22.24的试验在第29章的试验之后进行。19.14的试验在19.11的试验之前 进行。 如果由于器具结构的原因使得某一项特有的试验明显地不适用,则不进行该项试验。 5.4 对还有其他供能方式(如:气体)的器具进行试验时,则应考虑消耗其他能源对器具所带来的影响。 5.5 器具或它的任一可活动部件,都应处于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位置上进行试验。 5.6 带有控制器或开关装置的器具,如果它们的设定位置可由用户改动,则应将这些控制器或装置调 到最不利的设定位置上进行试验。 注1:如果不借助于工具就能触到控制器的调节装置,则不论此设定位置是否用手还是用工具来进行改动,此条都 适用;如果不借助于工具不能触到调节装置,位置也不打算让用户改动的,则此条不适用。 注2:充分的密封措施可认为能防止用户改动设定位置。 除非另有规定,配置有电压选择开关的器具,应将此开关置于额定电压所对应的设定位置进行 试验。 5.7 在环境温度为20℃±5℃,且无通风的场所进行试验。 如果某一部位的温度受到温度敏感装置的限制或被相变温度所影响(例如当水沸腾时),在有疑问 时将环境温度保持在23℃±2℃。 5.8 关于频率和电压的试验条件 5.8.1 交流器具在额定频率下进行试验。而交直流两用器具则用对器具最不利的电源进行试验。 没有标出额定频率或标有50Hz~60Hz频率范围的交流器具,则用50Hz或60Hz中最不利的 那种频率进行试验。 5.8.2 具有多种额定电压的器具,以最不利的电压进行试验。 对标有额定电压范围的电动器具和组合型器具,当规定其电源电压等于其额定电压乘以一个系数 时,其电源电压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为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上限值乘以此系数; ---如果系数小于1,则为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下限值乘以此系数。 当没有规定系数时,电源电压为其额定电压范围内的最不利电压。 注1:如果一个电热器具被设计有一个额定电压范围,则其电压范围的上限值通常是其范围内的最不利电压。 注2:设计为多个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组合型器具和电动器具,则可能需要在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 小值、中间值以及最大值下进行几次试验,以找出最不利电压。 5.8.3 标有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电热器具和组合型器具,当规定其输入功率等于其额定输入功率乘以 一个系数时,其输入功率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为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上限值乘以此系数; ---如果系数小于1,则为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下限值乘以此系数。 当没有规定系数时,输入功率为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内的最不利值。 5.8.4 标有额定电压范围和与此额定电压范围的平均值相对应的额定输入功率的器具,当规定其输入 功率等于其额定输入功率乘以一个系数时,其输入功率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为与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上限相对应的、计算的输入功率乘以此系数; ---如果系数小于1,则为与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下限相对应的、计算的输入功率乘以此系数。 当没有规定系数时,其输入功率与在额定电压范围内的最不利电压下的输入功率一致。 5.9 当器具的制造商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电热元件或附件时,则器具用那些会给出最不利结果的元件 或附件进行试验。 5.10 按器具的交付状态进行试验。但按单一器具来设计,却以若干个组件的形式来交付的器具,则先 按随器具提供的使用说明组装后再进行试验。 器具的Ⅲ类结构部件,按随器具提供的使用说明,连接可拆卸电源部件进行试验。 嵌装式器具和固定式器具,按随器具提供的使用说明安装后进行试验。 5.11 打算用柔性软线连接到固定布线的器具,则把相适用的柔性软线连接到器具上再进行试验。 5.12 电热器具和组合型器具,当规定器具应在输入功率乘以一个系数条件下工作时,此情况只适用于 那些无明显的正温度系数电阻的电热元件。 对于PTC电热元件以外的有明显的正温度系数电阻的电热元件,其电源电压的确定是通过按额定 电压给器具供电,直至电热元件达到工作温度。然后,让电源电压迅速增加到需给出有关试验所要求的 输入功率的那个值,在整个试验中应一直保持该供电电压值。 注:一般情况下,如果在额定电压条件下,器具在冷态下的输入功率与其工作温度下的输入功率相差超过25%,则 认为此温度系数是明显的。 5.13 带PTC电热元件的器具、电热元件由开关电源供电的电热器具和组合型器具,在与规定的输入 功率相对应的电压下进行试验。 当规定的输入功率大于额定输入功率时,用来乘电压的系数等于用来乘输入功率的系数的平方根。 5.14 如果0Ⅰ类器具或Ⅰ类器具带有未接地的易触及的金属部件,而且未使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 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则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这些部件的符合性。 如果0Ⅰ类器具或Ⅰ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除非这些部件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 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否则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这些部件的符合性。 注:对于在湿热气候国家中没有安装保护接地导体的场合下使用的特殊器具,附录P给出了更高要求的导则,该导 则可以用于确保电气危险和热危险的防护达到可接受水平。 5.15 如果器具带有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则按对Ⅲ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检查其符合性。 5.16 在进行电子电路试验时,其电源应不会受到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外部干扰。 5.17 由在器具内部充电的可充电电池供电的器具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试验。 由不可充电电池或不在器具内部充电的电池供电的器具按附录S的要求进行试验。 5.18 如果长度和角度的尺寸没有公差规定,则ISO 2768-1适用。 5.19 如果器具的元件或某一部分同时具有自复位特性和非自复位特性,并且不需要通过非自复位特 性来符合标准要求,那么具有这种元件或部件的器具应在非自复位特性不起作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6 分类 6.1 在电击防护方面,器具应属于下列各种类别之一: 0类、0Ⅰ类、Ⅰ类、Ⅱ类、Ⅲ类。 如果器具由Ⅲ类结构部件和可拆卸电源部件组成,则按照适用于其可拆卸电源部件的分类,将器具 分为Ⅰ类器具或Ⅱ类器具。 通过视检和相关的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6.2 器具应具有适当的防水等级。 通过视检和相关的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注:防水等级在IEC 60529中给出。 7 标志和说明 7.1 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为伏(V);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额定输入功率,单位为瓦特(W)或额定电流,单位为安培(A);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器具型号或系列号; ---IEC 60417规定的符号5172(2003-02),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 ---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0不标出; ---IEC 60417规定的符号5180(2003-02),在Ⅲ类器具上标出。仅由电池(原电池或在器具外部 充电的蓄电池)供电的器具或由在器具内充电的可充电电池供电的器具,无需此标记。 注1:IP代码的第一个数字不需标在器具上。 注2:在不会造成误解的前提下,允许有另外的标志。 注3:如果元件上分别标有标志,则元件上的标志不会使器具本身的标志存有疑问。 注4:如果器具标有额定压力,其单位可以是巴(bar),但其只能和帕(Pa)同时标示,巴(bar)标在括号中。 具有功能接地的Ⅱ类器具和Ⅲ类器具应标有IEC 60417规定的符号5018(2011-07)。 用于连接器具到水源的外部软管组件中的电动控制水阀的外壳,如果它的工作电压大于特低电 压,则其应标有IEC 60417规定的符号5036(2002-10)。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2 用多电源的驻立式器具,其标志应有下述内容: “警告:在接近接线端子前,应切断所有的供电电路。” 此警告语应位于接线端子罩盖的附近。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3 具有一个额定值范围,而且不用调节就能在整个范围内进行工作的器具,应采用由一个连字符分 开的范围的上限值和下限值来标示。 注1:举例:115V~230V:表示器具适用于标出范围内的任何值(如带有PTC电热元件的烫发器,或包含输入的开 关模式电源的器具)。 具有不同的额定值并且应由用户或安装者将其调到一个特定值时才能使用的器具,应标出这些不 同的值,并且用斜线将它们分开。 注2:举例:115/230V:表示器具只适用于标出的值(如带选择开关的剃须刀)。 注3:此要求也适用于准备与单相电源和多相电源都能连接的器具。 举例:230V~/400V3N~:表示器具只适用于给出的电压值,230V~是用于单相交流工作,400V 3N~是用于带 中性线的三相交流工作(如带有用于两种电源的接线端子的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