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7634-2026 (GB/T47634-2026) | | 中文名称 | 中低速磁浮交通轨排型钢 | | 英文名称 | Section steel for transport rail of medium and low speed maglev transi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4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70 | | 字数估计 | 14,156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7634-2026: 中低速磁浮交通轨排型钢
GB/T 47634-2026 英文版: Section steel for transport rail of medium and low speed maglev transit
ICS 77.140.70
CCS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低速磁浮交通轨排型钢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国防科技大学、中铁宝桥集团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霍喜伟、张佩、徐昊驰、李杰、纪进立、王玉婕、袁淑君、刘宝石、刘波、张宁。
中低速磁浮交通轨排型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轨排型钢的型号及规格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制造工艺、技术要求、检
验规则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中低速磁浮交通轨排型钢,包括导轨用F型钢(以下简称“F型钢”)、轨枕用 H型钢
(以下简称“H型钢”),F型钢与H型钢(以下统称为“型钢”)。
4 型号及规格表示方法
4.1 型号表示方法
4.1.1 F型钢的型号由“F型钢”的字母F、F型钢的总宽度(b)值×外极板高度(h)值组成。
4.1.2 H型钢的型号由“H型钢”的字母H、H型钢的高度(H)值×宽度(B)值组成。
4.2 规格表示方法
4.2.1 F型钢的规格由“F”与总宽度(b)值×外极板高度(h)值×极板外侧距(b2)值×内极板高(h1)值
表示。
4.2.2 H型钢的规格由“H”与高度(H)值×宽度(B)值×腹板厚度(t1)值×翼缘厚度(t2)值表示。
5 订货内容
按本文件订货的合同至少包含下列技术内容:
a) 产品名称;
b) 本文件编号;
c) 牌号;
d) 型号及规格;
e) 交货长度;
f) 重量和数量;
g) 特殊要求。
6 制造工艺
6.1 冶炼方式
6.1.1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弧炉冶炼。
6.1.2 F型钢应进行炉外精炼和真空脱气处理。
6.2 交货状态
型钢以热轧状态交货。
7 技术要求
7.1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7.1.1 尺寸及表示方法
7.1.1.1 F型钢的截面图示见图1,H型钢的截面图示见图2。
7.1.1.3 H型钢的截面公称尺寸、截面面积、理论重量、截面特性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7.1.2 截面尺寸允许偏差
7.1.2.1 F型钢的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7.1.3 长度及允许偏差
7.1.3.1 F型钢按定尺交货,定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长度允许偏差为+50 0 mm。
7.1.3.2 H型钢按倍尺交货,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长度允许偏差为+50 0 mm。允许有短尺存在,短
尺长度不应小于3000mm,短尺长度交货量不应超过该批总重量的10%。
7.1.4 弯曲度
型钢每米弯曲度不大于1mm,总弯曲度不大于总长度的1‰。
7.1.5 扭转
7.1.5.1 F型钢扭转量不应大于3mm/全长,扭转测量示意图见图3,将F型钢极板向下放置在检测平
台上,用塞尺测量型钢端部翘起的极板端面与检测台面的间隙。供方能保证时,可不做检验。
7.1.5.2 H型钢不应有明显的扭转。
7.1.6 重量及允许偏差
7.1.6.1 型钢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的密度按7.85g/cm3 计算。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
按实际重量交货。
7.1.6.2 型钢每根(批)重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4%。
7.1.6.3 型钢重量允许偏差Δm 按公式(1)计算。
7.2 牌号及化学成分
7.2.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应符合GB/T 700或GB/T 1591或GB/T 4171的规定。根据
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按其他牌号和化学成分供货。
7.2.2 F型钢钢水氢含量不应大于2.0×10-4%,供方能保证时,可不做检验。
7.2.3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7.3 工艺及力学性能
型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700或GB/T 1591或GB/T 4171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
同中注明,也可按其他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指标进行供货。
7.4 饱和磁通密度
根据需方要求,F型钢的饱和磁通密度不应小于1.4T。
7.5 表面质量
型钢表面质量要求以及表面缺陷的清理、焊补应符合GB/T 11263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检验项目
8.1.1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8.1.2 F型钢的饱和磁通密度只进行型式试验,即仅在原料、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及新产品生产时进行
检验。检验方法应符合GB/T 13012的规定。
8.2 取样部位
8.2.1 F型钢的拉伸、弯曲和冲击试验的取样部位为图4中A处,也可从B处取拉伸试样,从C处取弯
曲试样,从D处取冲击试样。
8.2.2 H型钢的拉伸、弯曲和冲击试验的取样部位应符合GB/T 2975的规定。
9 检验规则
9.1 检查和验收
型钢出厂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
9.2 组批
型钢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尺寸的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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