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7704-2026 (GB/T47704-2026) | | 中文名称 | 城市公共设施 碳排放评价规范 | | 英文名称 | Urban public facilities - Specification for the assessment of carbon emiss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3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10 | | 字数估计 | 14,169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7704-2026: 城市公共设施 碳排放评价规范
GB/T 47704-2026 英文版: Urban public facilities - Specification for the assessment of carbon emission
ICS 13.020.10
CCSP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 碳排放评价规范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7)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博兴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城投新基建集团有限公司、灵动创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恒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
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烟台发电厂、重庆大学、天津大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广东城乡
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中心、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江苏申武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
公司、福建晟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交
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兴中科标准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人民出
行(南宁)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罗宾森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湖州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奥能电源
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英杰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永馨智慧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雍景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川、马晔、林周生、周海珠、林志文、蓝俞静、郭伟、李仲、李以通、郑利坤、丁勇、
方潜生、庞来兴、伊曼璐、周立宁、王忠、邵勇、赵健、张国昊、吕永鹏、张赫、郑宗明、吕庆斌、张倩倩、汪慧、
曹巍、田喆、郑悦、雷建平、周玉松、陈浩、李华、李世金、李璟旭、徐亮、于晨昀、费腾、程捷、程卫平、沈锟洋、
胡北寒、邓龙兵、王震、何登强、廖代华、张隽、叶家天、李洁勇、王睿、孙富康、王顺发、马连敏、邵华、蔡穗虹、
高守杰、任国静、郑丹、张俊杰、朱琳、王超、於仲义、高嵩焱、檀雅琴、王尤孜、张耀庭、陈慧、由庆健。
城市公共设施 碳排放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碳排放评价的术语,规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碳排放评价的总体要求、评价
指标和评价结果形成规则,确立了评价流程,描述了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能源供应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数字设施运行阶
段碳排放水平的评价。
4 总体要求
4.1 评价对象应在被评价某个自然年运行过程中存在碳排放过程、具有明确完整系统边界,且连续稳
定运行1年以上的城市公共设施,常规评价对象见附录A,其他符合评价要求的城市公共设施可参照本
文件确定。对于运行未满1年的新建设施,可基于设计数据和预期运行参数进行预评价,但应在评价报
告中明确说明。评价对象可为综合城市公共设施,也可为单体城市公共设施。
4.2 评价工作应由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可自主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4.3 评价方法采用的数据应真实可靠,计算方法应规范统一。
4.4 评价流程应步骤明确、规范统一,确保可落地与可比性。
4.5 应保证碳排放数据的唯一性,核算时不应重复计算。
4.6 评价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碳排放水平与实际排放状况。
5 评价流程
5.1 评价流程包括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方案、评审、公示、形成报告,见图1。
图1 评价流程图
5.2 应明确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设施类型、排放源类型与详细内容,见附录A。
5.3 明确评价对象后,应成立工作组,并根据评价对象类型、评价工作复杂程度、工作进度等配置工作
组人员。
5.4 应根据评价方案进行评价。评价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机构(如果有)、评
审组人员、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组织管理及人员分工、评价结果公示等内容。
5.5 应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组建不少于5名的单数的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熟悉城市公共设施碳排放
所涉及专业的相关要求。
5.6 评审应采取资料收集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评审过程包括资料收集、数据核查、依据第6章计
算碳排放量级碳排放强度、获得评价结论等。
5.7 评价结果应通过公共平台、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宜不少于7个工作日。
5.8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应根据异议内容由评价组织方确定是否进行复评。应重新成立复评评审
组,人数应为不少于7名的单数,重评应基于异议内容及相关证据开展;确定原评价结果存在问题的,应
予以改正并重新公示;确定原评价结果正确的则可形成评审报告。复评不超过1次。
5.9 应依据评价结果形成报告。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评价城市公共设施名称、被评价自然年份等;
---目的;
---评价所依据的标准;
---实施时间、地点;
---评价组织方;
---评审组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专业、职称、联系方式等;
---评价过程与方法概述;
---数据来源;
---评价基准年;
---评价结果,包括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及评价结论。
6 评价指标
6.1 碳排放量
6.1.1 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见公式(1):
6.1.2 公式(1)中其他温室气体的碳排放量Eqt的计算方法见公式(2):
6.2 碳排放强度
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见公式(3)。
7 评价结果
7.1 选定被评价自然年份,依据6.2确定评价对象被评价自然年碳排放强度(Q)。
7.2 选定被评价自然年的前3个自然年,以其碳排放强度平均值,做为碳排放强度比较的基准值(Qr)。
7.3 将7.1与7.2碳排放强度进行比较:当Q>Qr时,评价结论为“碳排放上升”;当Q=Qr时,评价结
论为“碳排放持平”;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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