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7715-2026 (GB/T47715-2026) | | 中文名称 | 蛹虫草 | | 英文名称 | Scarlet caterpillar fungu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3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80.20 | | 字数估计 | 10,136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7715-2026: 蛹虫草
GB/T 47715-2026 英文版: Scarlet caterpillar fungus
ICS 67.080.20
CCSB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蛹 虫 草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所、江苏康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食用菌协会、广东粤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中华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东营宏源食用菌有限公司、上海九泽中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金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紫光优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嘉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
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财经大学、湖北
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与核农技术研究所、湖南省食用菌研究所、鲁东大学、凤凰制药集团(珠海)有
限公司、青岛农业大学、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牡丹江分院、沈阳农业大学、济南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
心、上海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超、孙梦雪、张明、王琨、和法涛、吴伟杰、吴茂玉、王崇队、徐泽群、焦春伟、
郑宝东、李云霞、陈惠、郑重、郭泽镔、谢意珍、曾红亮、吴亮亮、陈娜、任从京、余丽钦、龙新、王文风、
刘桂峰、董彩虹、陶军、马传贵、杨文建、高虹、徐宁、程显好、范秀芝、程凡升、余泊勇、范文丽、郑焕春、
周学政、张标、韩金明。
蛹 虫 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蛹虫草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
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栽培的蛹虫草(包含蛹虫草鲜品、鲜活蛹虫草和蛹虫草干品)的生产、检验和流通。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4.1.1 鲜蛹虫草(包含蛹虫草鲜品和鲜活蛹虫草)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理化指标
4.2.1 鲜蛹虫草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2.2 蛹虫草干品
应符合表4的规定。
4.3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蛹虫草鲜品:取不少于100g样品,置于搪瓷盘上,嗅其气味,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
5.1.2 鲜活蛹虫草:取至少一份样品,其中鲜蛹虫草子实体不少于100g,置于搪瓷盘上,嗅其气味,观
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
5.1.3 蛹虫草干品:取适量样品,置于搪瓷盘上,嗅其气味,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灰分
按 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虫草素、腺苷
按 NY/T 211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粗多糖
按 NY/T 167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同一场地、同时采收的鲜蛹虫草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
格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取样
6.2.1 包装产品取样
在整批蛹虫草鲜品或干品中,包装产品以同类小包装袋(或盒、箱等)为基数,按下列整批货物件数
的基数进行随机取样:
---整批货物小于或等于50件,取不少于2件;
---整批货物51件~100件,取不少于4件;
---整批货物101件~200件,取不少于5件;
---整批货物201件以上,以6件为最低限度,每增加50件加取1件。
小包装质量不足检验所需质量时,适当加大取样量。
6.2.2 散装产品取样
散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重量(kg)为基数,从不同位置随机取样,取样3份~5份,鲜品每份0.5kg~
1.0kg,干品每份0.2kg~0.5kg。
6.3 检验分类
6.3.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
后,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正常生产时每一年不少于
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为合格产品,判定该批产品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6.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
复验项目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2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
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应洁净、干燥、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
7.2.2 外包装应坚固、无毒、无害、无污染,并采取防潮措施。
7.3 运输
7.3.1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重压、避免机械损伤。
7.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且有防晒、防雨淋设施。
7.3.3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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