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7722-2026 (GB/T47722-2026) | | 中文名称 | 起重机械 抗风防滑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Lifting appliances - Wind⁃ resistance and anti⁃ slip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53.020.20 | | 字数估计 | 22,227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7722-2026: 起重机械 抗风防滑技术规范
GB/T 47722-2026 英文版: Lifting appliances - Wind⁃ resistance and anti⁃ slip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ICS 53.020.20CCS J 80
起重机械 抗风防滑技术规范
2026⁃05⁃25 发布
2026⁃12⁃01 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起重机械抗风防滑的基本要求、抗风装置、抗风防滑安全性校核计算、抗台风措施、
抗阵风措施及验证方法、检查与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露天作业的,GB/T 20776 定义的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桥式起重
机、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
4 基本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起重机械的抗风防滑安全性应按不低于所在地 50 年一遇最大风速设计。
4.1.2 在起重机械使用锚固装置和抗风系固装置等抗风装置时,起重机械的抗风防滑能力应满足以下
要求:
a) 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等所在地区 50 年一遇最大非工作风速低于 55 m/s 设计要求
的,抗风防滑能力按照 55 m/s 风速设计;
b) 如果最大非工作风速超过 55 m/s,则其抗风防滑能力应满足用户提供的最大非工作风速
要求。
4.1.3 在起重机械未使用锚固装置和抗风系固装置等抗风装置时,其他抗风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当风速不大于 35 m/s(沿海)、30 m/s(内河)或 25 m/s(其他地区)时,分别按 35 m/s(沿海)、
30 m/s(内河)或 25 m/s(其他地区)风速确定抗风装置的抗风防滑能力;
b) 当风速大于 35 m/s(沿海)、30 m/s(内河)或 25 m/s(其他地区)时,按实际风速确定抗风装置
的抗风防滑能力。
注 1: 本文件中的风速和风力等级见GB/T 28591。
注 2: 塔式起重机设计风速见GB/T 13752。
4.1.4 起重机械运行机构和小车运行机构的设计不应采用轴支座可自行分离的哈夫铰轴支承结构等
形式。
4.1.5 起重机械锚固装置和抗风系固装置的底座结构应进行锚固计算;独立混凝土基础应进行稳定性
计算、锚固螺栓直径和锚固长度计算、受剪切螺栓数量计算等;焊接构件应进行焊缝强度验算。
4.1.6 对可精准定位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械,宜采用“一键锚定”装置和电动抗风拉杆装置等自动化抗
台风装置,实现起重机械的无人、快速、安全和可靠锚固。
4.1.7 对受风载荷作用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械,优先采用基于轨道制动的抗阵风风力自锁装置。
4.1.8 对受很大风载荷作用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械,如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桥式抓斗卸船机和造船门
式起重机等,宜采用以下措施:
a) 全部车轮(主动轮和从动轮)制动的方法,以提高起重机械的抗风防滑安全性;
b) 采用主动轮两级制动的方式,以降低起重机械制动过程的冲击性。
4.2 管理要求
4.2.1 从事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抗风安全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
4.2.2 使用单位应制定符合起重机械实际使用情况的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抗风装置配置和使用情况;
b) 抗风装置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
c) 人员培训记录;
d) 抗风措施、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e) 抗风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记录;
f) 演练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g) 验证记录。
4.2.3 起重机械的抗台风措施应按照第 7 章的要求进行,抗阵风措施应按照 8.1 的要求进行。接到持
续大风预报后,应按照第 7 章的要求采取抗风措施。
4.2.4 起重机械的抗台风能力宜通过计算进行验证,起重机械抗风装置的抗阵风能力应按照 8.2 的要
求进行验证。
4.2.5 当锚固装置和抗风系固装置的整体或部分失效时,起重机械应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起
重机械运行机构进行固定和维修;当小车锚定装置无法锚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小车进行固定和
维修。
4.2.6 对运行机构采用可自行分离的哈夫铰轴支承结构等形式的现有起重机械,应进行改造,取消可
自行分离的哈夫铰轴支承结构。
4.2.7 对在役的按工作状态风速 20 m/s 抗风防滑能力设计的起重机械,应通过合理升级改造以提高
起重机械的抗阵风能力;对于抗阵风能力不足且不具备抗风防滑能力升级改造条件的起重机械,宜
报废。
4.2.8 起重机械上不应放置未固定的物品、物件。
4.2.9 起重机械附近可能倒塌范围内不宜设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居住场所。
5 抗风装置
5.1 分类
抗风装置按功能分为抗台风装置、抗阵风装置和风速报警装置。常用抗风装置分类见图 1。
图 1 常用抗风装置分类
5.2 总体要求
5.2.1 抗台风装置应直接作用于起重机械上,以实现起重机械结构静止不动,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锚
定装置、锚钩装置、抗风拉索装置、抗风拉杆装置和俯仰系固装置等。
5.2.2 抗阵风装置应直接作用于起重机械传动轴系各级元件或轮轨元件,形成高速鼓盘制动、低速车
轮制动和轨道制动,主要包括鼓式制动器、盘式制动器、惯性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又称“夹轮器”)、顶轨
器、夹轨器、防爬器、风力自锁装置和铁楔等。铁楔分为手动铁楔和电动铁楔。常闭式抗阵风装置应同
时用于台风和持续大风的抗风措施。
5.2.3 风速报警装置包括接收、测量、记录台风和阵风信息,以及发布预警和报警信息的设备和设施,
主要指带记录和警示功能的风速仪等。
5.2.4 起重机械抗风装置的配置应满足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要求。在设计风速下,应保证起重机械在工
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不发生滑动和滚动。
5.2.5 起重机械的抗风装置及其支座基础等应便于检查、维护和使用。
5.3 抗台风装置
5.3.1 锚固装置
5.3.1.1 采用手柄杠杆操作的锚定装置,其手柄上应合理设置配重,配重应能抵消插板(销)80%~90%
的自重,手柄最大操作力不应大于 200 N。手柄操作应轻便,无卡滞。插板(销)完全插入状态和提起
状态均应设置锁紧销,以防止误操作。
5.3.1.2 锚固装置应确保起重机械及其相关部件在下列情况下安全可靠:
a) 起重机械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固时;
b)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械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固时;
c)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遭遇超过设计工作风速的突发阵风而实施锚固时。
5.3.1.3 锚定装置插板宜采取在锚定坑支座内插入楔形块等方式紧固,以防止起重机械晃动、冲撞导致
基础变形。
5.3.1.4 在强风振动效应作用下,锚定装置插板(销)应设置防止插板(销)自动脱开的装置。
5.3.1.5 起重机械设有锚固装置时,锚固基础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风载荷的水平分力。
5.3.2 抗风系固装置
5.3.2.1 抗风系固装置应沿起重机械纵横向对称布置。
5.3.2.2 轨道运行式起重机械应设有锚固装置,对受很大风载荷作用的起重机械(如岸边集装箱起重
机、桥式抓斗卸船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等)应同时设有抗风系
固装置,以抵御起重机械的倾覆上拔力。
5.3.2.3 以轮胎支撑的大型起重机械(如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等)应设有抗风拉索装置,以防止起
重机产生滑动和滚动。
5.3.2.4 抗风拉索装置的连接应安全可靠。采用钢丝绳、链条和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分别符合
GB/T 20118、GB/T 24816 和 JB/T 9151.1 的规定。
5.3.2.5 应合理设计抗风拉索装置的角度,宜通过支架等方式支撑抗风拉索装置的大部分自重,减轻
人工操作的搬运质量,减少操作人员数量,实现快速操作。
5.3.2.6 用于港口干散货码头、煤炭和矿石堆场的有防尘要求的伸缩式抗风拉杆装置,其伸缩杆部分应
设有抑尘装置。
5.3.3 端部止挡装置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械脱轨。端部止挡装置应与起重机械缓冲器配合使用。
5.4 抗阵风装置
5.4.1 起重机械的顶轨器、夹轨器和轮边制动器等抗阵风装置应符合 JB/T 12984 的要求。
5.4.2 人工操作夹轨器时,手动的最大操作力不应大于 200 N。
5.4.3 起重机械的运行机构应设有抗阵风装置。运行机构配置的制动器、顶轨器、夹轨器、风力自锁装
置和电动铁楔等应采用自动断电保护方式。
5.4.4 在工作状态下,起重机械抗阵风装置的制动与释放动作应与运行机构联锁。
5.4.5 在非工作状态下,起重机械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顶轨器、夹轨器、防爬器、风力自
锁装置与铁楔等抗风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与运行机构联锁。
5.4.6 除手动控制抗阵风装置外,其他抗阵风装置应能从控制室内或起重机械本地上进行操作。
5.4.7 起重机械只设有抗阵风装置而无锚固装置时,抗阵风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械非工作状态下的当
地最大非工作风载荷;当抗阵风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锚固装置和
抗风系固装置等其他形式的抗风装置。
5.4.8 应确保起重机械运行轨道应符合 GB/T 10183.1-2018 中 2 级公差的要求。
5.4.9 铁楔应沿起重机械纵横向对称布置。
5.5 风速报警装置
5.5.1 风速报警装置应具备显示瞬时风速值、报警及储存报警时风速值的功能,起重机械风速仪应具
有风速显示和不少于 2 级的报警功能:
a) 在风速达到 15 m/s 时,或根据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能力确定的其他报警的风速时,能用声光报
警信号提示司机;
b) 在风速达到 20 m/s 时,或根据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能力确定的其他停止作业的风速时,能同时
用灯光和声响或其他明显提示标识警示司机停止作业。
5.5.2 风速报警装置宜设置应急电源。
5.5.3 在沿海港口码头、内河港口码头、船厂、大规模起重机群使用场所以及阵风多发的区域内,宜在
1~3 处空旷区域且离地 10 m 高度处各设置一套基准风速仪。基准风速仪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采用
基准风速仪对起重机械上安装的风速仪进行校准。
5.5.4 在有多台起重机械共同作业的场所内,各起重机械的风速仪采集的风速值应能在中控室内同时
显示、比对,如有异常数值变化,应及时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6 抗风防滑安全性校核计算
6.1 总体要求
6.1.1 应对各类起重机械在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进行抗风防滑安全性校核计算,包括工作状态和非
工作状态下的带载、顺风和下坡运行工况。
6.1.2 进行起重机械工作状态抗风防滑安全性计算时,只考虑沿轨道方向的水平风作用力,计算迎风
面积也应只考虑沿轨道方向的迎风面积。对于回转类型起重机械,应按最大可能迎风面积作为计算迎
风面积。计算风压的取值应符合 GB/T 3811 的规定。
6.1.3 校核计算时应同时考虑起重机械非工作状况下的抗风防滑与抗倾覆,一般以抗倾覆确定起重机
械的停机状态,然后计算该状况下的水平风作用力以确定抗风装置的设计载荷,但一般不考虑抗倾覆
装置对抗风防滑的附加作用。
6.1.4 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的抗风防滑安全性校核应符合 GB/T 13752-2017 中 4.5.3 的规定。
6.2 工作状态抗风防滑安全性校核计算
6.2.1 总则
6.2.1.1 起重机械进行抗风防滑安全性校核计算时,若起重机械运行机构各种抗风装置产生的制动力
及摩擦阻力的代数和大于起重机械受到的风载荷、坡度引起的滑行力以及运行惯性力的代数和,则认
为该起重机械抗风防滑安全性是合格的。
6.2.1.2 除塔式起重机以外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械,其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安全性校核包括 3 种工
况,即起重机械运行时突然停车工况、起重机械运行机构非运行时突发阵风工况和起重机械运行时突
发阵风工况。
7 抗台风措施
7.1 抗台风前安全预防措施
7.1.1 在台风季节来临前,应对抗风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台风季节应加大检查和维护保养频次,
且应综合气象预报、起重机械风速仪风速及现场气象观察等信息,采取相应抗风措施。
7.1.2 接到台风预报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抗风应急预案。在台风登陆前,使用单位应对起重
机械的重点位置和抗风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抗风装置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b) 活动和摆动部件的牢固性;
c) 起重机械上未固定的各种零件及栏杆和防护罩等部件是否需要加固;
d) 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的有效性;
e) 风速仪的灵敏性;
f) 机房、电气房、司机室及室外电气箱柜等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密封性;
g) 灯具、避雷针、标牌、门窗及玻璃等设备设施的连接可靠性。
7.1.3 对起重机械部署抗风措施之后,应切断操作电源,并保留风速报警装置及监控装置的电源。
7.2 抗台风应对措施
7.2.1 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如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等)和铁路起重机采取的
抗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应移动至安全停放区域,各起重机械之间应保持设备制造商规定的安全距离;
b) 伸缩臂应缩回至行驶状态(如有),桁架臂应放到地面或变幅至安全角度;
c) 起升机构吊具应收起或放置至设计抗风位置,并保持锁紧状态;
d) 起重机械行走机构应保持锁紧状态,不发生滑动现象;
e) 起重机械行走机构宜配置抗风装置,如铁楔等,并对行走机构进行固定。
7.2.2 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如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和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等)采取的抗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a) 应撤去塔身以上部分结构件上的非必要悬挂物或易坠物,必要时应将塔式起重机降至安全
高度;
b) 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应移至锚定位置进行锚定,同时启用抗风系固装置(如有),对行走台
车进行固定,不应发生滑动;
c) 检查地脚螺栓、基础节、标准节、附墙预埋件螺栓等部件是否存在松动现象,并对各位置的销
轴、开口销的牢固程度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立即调整;
d) 对使用说明书要求降低顶升套架的塔式起重机,应将其降至尽可能低的位置,并固定牢靠;
e) 检查回转机构,并打开回转制动器;
f) 变幅小车收至使用说明书要求的预定位置,吊钩起升至最高位置;
g) 关闭司机室门窗,并保持密闭性;
h) 切断供电电源线路,电缆两端分别和司机室、塔身底部配电柜分离;
i) 平衡臂上的电阻箱、电气柜等固定牢固。
7.2.3 臂架起重机
7.2.3.1 轨道运行式臂架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半门座起重机、台架式起重机和轨道式高塔柱起重机
等)采取的抗风防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应移至锚定位置并锚定。
b) 起重机械用抓斗、集装箱吊具或其他吊具应根据设计抗风要求进行拆除或固定,吊钩应起升
至设计抗风位置。
c) 将起重机械变幅机构收至抗风位置(组合臂架门座起重机的臂架幅度宜调整为 2/3 最大幅
度,或按设计要求规定的幅度),制动器或钢丝绳应保持锁紧状态,并固定变幅机构的配重。
d) 应锁紧起重机械运行机构的锚固装置,连接并拉紧抗风系固装置,使其位于抗风状态。
e) 起重机械应保持锚定状态,并启用所有的抗台风装置和抗阵风装置,对运行机构位置进行固
定,不发生滑动和滚动。
f) 对允许回转机构自由转动的臂架起重机,各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0 m,或按抗台
风设计要求规定的距离,确保臂架在最大幅度时不应发生碰撞;同时释放回转制动器,使其处
于抗风状态。
g) 对不允许回转机构自由转动的臂架起重机,各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5 m;同时放
下回转锚定装置,锁紧回转制动器。
h) 对不允许回转机构自由转动且采用钢丝绳变幅的臂架头部可放在地面上的臂架起重机(如轨
道式高塔柱起重机),在暴风状态下臂架头部应落地并固定。
7.2.3.2 以轮胎支撑的臂架起重机(如轮胎式高塔柱起重机等)采取的抗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a) 起重机械应移动至抗风安全位置;
b) 起重机械臂架应收回至抗风位置,或根据设计要求降至地面或支架位置并固定,吊钩应起升
至设计抗风位置;
c) 对于有支腿的起重机械,其支腿应打开并放至地面;
d) 应锁紧回转制动器,并启用回转锚定装置;
e) 起重机械轮胎宜采用铁楔或其他楔块等抗风装置进行固定。
7.2.3.3 固定式臂架起重机(如港口固定式起重机和固定式悬臂起重机等)采取的抗风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a) 吊钩应卸下载荷,并收回至设计抗风位置;
b) 起重机械臂架应收回至抗风位置;
c) 对允许回转机构自由转动的起重机,各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臂架最大水平长度,并
预留 5 m 的安全距离;
d) 其他抗风措施按 7.2.3.1 执行。
7.2.3.4 桅杆起重机采取的抗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吊钩应卸去载荷,并起升至抗风安全位置或最高位置;
b) 臂架应收回至设计抗风位置;
c) 对于移动式桅杆起重机,应移至锚定位置并进行锚定(如有),或连接抗风系固装置(如有);
d) 其他抗风措施按照 7.2.3.1 执行。
7.2.4 桥式起重机
露天作业的桥式起重机(如通用桥式起重机等)采取的抗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应移至锚定位置并锚定,同时启用抗风系固装置(如有)。
b) 起重小车移至锚定位置,并进行锚固(如有)。
c) 起重吊具应卸去载荷,起升至抗风安全位置或最高位置,并进行系固(如有)。
d) 对配有顶轨器、夹轨器、风力自锁装置和铁楔等抗风装置的起重机械,应同时启用所有抗风
装置。
e) 对仅有起重小车可运行的起重机械,起重小车移至锚定位置并锚固(如有),制动器处于制动
状态;起重吊具应卸去载荷,起升至抗风安全位置或最高位置,并进行系固(如有)。
f) 对仅有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起重吊具应卸去载荷,起升至抗风安全位置或最高位置,并进行
系固(如有)。
g) 对起重小车采用电缆拖令或拖链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对电缆拖令、拖链等部件进行有效捆扎
和固定。
7.2.5 门式起重机
7.2.5.1 轨道运行式门式起重机(如通用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桥式抓斗卸
船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半门式起重机等)采取的抗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应移至锚定位置进行锚定,对于自动化码头和堆场,宜使用“一键锚定”装置或电动
抗风拉杆装置等适用于自动化起重机械的抗风装置。
b) 应锁紧起重机械运行机构所有制动装置,连接抗风系固装置(如有)。
c) 应解除起重机械可拆卸的抓斗、集装箱吊具、梁式吊具或其他吊具的载荷约束,吊钩起升至设
计抗风位置或最高位置;设置有防摇钢丝绳的不可拆卸吊具,应收紧防摇钢丝绳。
d) 将起重小车移至抗风位置,并应进行锚定和系固(如有)。
e) 对配有可回转起重小车的起重机械(如铁路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港口调箱门用固定
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等),其起重小车回转机构宜设置锚定装置,并锚定。
f) 对具有独立运行司机室或其他移动部件的起重机械,司机室和移动部件应移至抗风位置,并
采用相应的锚固措施;同时司机室应设有链条等防坠落装置连接。
g) 对配有顶轨器、夹轨器、风力自锁装置和铁楔等抗风装置的起重机械,应同时启用所有抗风
装置。
h) 对于前大梁可俯仰的起重机械(如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桥式抓斗卸船机等),前大梁仰起至抗
风位置并应锁紧俯仰系固装置,或采用制造商与使用单位商定的其他抗风措施。
i) 对起重小车采用电缆滑车或拖链进行供电或移动式司机室进行供电的起重机械,宜对电缆滑
车、拖链等部件采取有效挡风或捆扎固定措施。
8 抗阵风措施及验证方法
8.1 抗阵风措施
8.1.1 针对阵风无法准确预报的特点,在阵风多发季节,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阵风预警信息。
8.1.2 在阵风多发季节,采取的抗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在正常作业过程中阵风达到设定的预警风速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并就地启用
抗风装置,例如锁紧起重机械运行机构的制动器、顶轨器、夹轨器、防爬器、风力自锁装置和铁
楔等;起升载荷落地;臂架式或装有臂架的起重机应将臂架立即收回至抗风幅度;起重小车移
至抗风位置,并锁紧制动器、锚定装置等抗风装置。
b) 对进行重大件安装作业的起重机械,如有作业风速要求应根据其风速要求进行;如没有作业
风速要求,则在 10.8 m/s 及以上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应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c) 对进行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的起重机械,如有作业风速要求应根据其风速要求进行;如没有
作业风速要求,在风速大于 15 m/s 时,应停止装卸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d) 起重机械临时停止作业时,应采取运行机构制动、顶轨、夹轨和安放铁楔等抗阵风措施,并可
就近锚定。
e) 起重机械作......
英文网页English: GB/T 47722-2026相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