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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47723-2026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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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723-2026 英文版 679 GB/T 47723-2026 [PDF]天数 >=3 风能发电系统 风力发电机组自动消防系统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7723-2026 (GB/T47723-2026)
中文名称 风能发电系统 风力发电机组自动消防系统
英文名称 Wind energy generation systems - Automatic fire protection system for wind turbin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F11
国际标准分类 27.180
字数估计 34,310
发布日期 2026-05-25
实施日期 2026-09-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7723-2026: 风能发电系统 风力发电机组自动消防系统 GB/T 47723-2026 英文版: Wind energy generation systems - Automatic fire protection system for wind turbines ICS 27.180 CCSF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能发电系统 风力发电机组自动消防系统 2026-05-25发布 2026-09-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风力发电机组自动消防系统的一般要求、防护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装置、安装 与调试及消防系统维护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配备有自动消防系统的风力发电机组。 4 符号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K: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FPZ:火灾防护区(FirePortectiveZone)。 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LogicControler)。 5 一般要求 5.1 自动消防系统由火灾探测器、声光、消防控制器、灭火装置和远程监视系统等构成。 5.2 自动消防系统应根据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工况,包括环境温度、湿度、振动、电磁干扰、海拔、地域和 气候等条件进行差异化设计。 5.3 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应根据风力发电机组结构特点划分火灾防护区域,每个火灾防护区域应采用适 合其火灾特点的火灾探测器、灭火装置及灭火方式。 5.4 自动消防系统在风力发电机组的场景中,不应使用致人伤亡的材料,宜使用无毒无害的灭火介质。 5.5 自动消防系统应具备将火警、故障、动作等信号上传至远程监视平台的功能,具备与风力发电机组 主控系统、视频监测系统联动功能,具备手动或自动启停功能。 5.6 自动消防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兼容性应符合相关规定。 5.7 自动消防系统应在风力发电机组投运前完成安装和调试,确保自动消防系统功能运行正常。 5.8 自动消防系统日常检查、巡检和功能试验等维护内容及周期应符合 GB 50166和 GB 50263的 规定。 5.9 电磁兼容性(EMC)满足表1要求。 6 防护区 6.1 根据风力发电机组的结构特点分为以下几个区域,防护区分区视图见图1,每个区域可能包括多个 防护单元,具体分区如下。 a) FPZ1区:包括叶片,每一支叶片为一个防护单元,其消防措施的典型安装示例见附录A。 b) FPZ2区:包括风轮(含叶片挡板内、轮毂)、机舱,轮毂内的变桨柜和其他独立金属柜为独立防 护单元,机舱中齿轮箱及接油盘、高速刹车联轴器、发电机、变压器(箱式或开放式)及机舱内其 他电气柜均为独立防护单元。 c) FPZ3区:包括塔架整体部分,该区域从偏航轴承向下进行分界包含塔段物理隔绝层,一层工 作平台及负一层空间;每一个物理隔绝层可视为一个独立防护单元。 d) FPZ4区:包括机组变压器等附属设施,箱变等附属设施可视为一个独立消防单元。 6.2 不同消防分区的防护措施如下: a) FPZ1区宜采用自动探火灭火装置与物理吸热型灭火介质结合的灭火措施; b) FPZ2区机舱内在油液风险区域宜采用点型感烟、感温形式的探测器与防复燃的非贮压式超 细干粉灭火剂相配合的灭火装置,在带电风险区域电气柜内宜采用S型气溶胶或全氟己酮为 灭火介质的灭火装置; c) FPZ2区轮毂及导流罩内宜采用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剂,电气柜内宜采用S型气溶胶或全 氟己酮为灭火介质的灭火装置; d) FPZ4区下置箱变区域宜采用S型气溶胶为灭火介质的灭火装置。 图1 防护区分区视图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 50116-2013的规定。 7.2 风力发电机组各防护单元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 FPZ1区火灾探测器,根据实际工程实验数据选用探测器。 b) FPZ2区火灾探测器,选用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结合使用多元素火灾探测 器(如红外热成像感温、图像型、可视化烟雾、火焰和感温磁发电组件型探测器等)或不含金属 线芯的线型火灾探测器。 c) FPZ3区火灾探测器,选用热成像感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温磁发电组件。 d) 各类电气柜选用感温磁发电组件、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和组合式电气火灾探 测器。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备以下功能: 1) 与消防控制平台的通信功能; 2) 本地手/自动切换功能以及远程手/自动切换功能; 3) 本地手动启动功能以及远程手动启动功能; 4) 具备状态显示与声光报警功能,状态显示内容涵盖火灾报警状态、自动系统故障状态和自 动灭火系统手/自动状态。 f) 当风力发电机组或自动报警系统处于维护状态时,自动消防系统仅响应本地手动启动逻辑。 g) 火灾探测器备用电源满足在机组失电情况下连续工作8h的要求。 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4716的规定。 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4715的规定。 7.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15631的规定。 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16280的规定。 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火灾报警系统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探测器组合使用,并设置紧急启动/停止按钮。当同一防护 单元内两种探测器动作报警或启动紧急按钮时,启动联动控制程序以实施灭火; b) 灭火控制装置在接收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c) 联动控制信号包含关闭防护区域的通风设备和关闭通风系统以及其他需要联动的相关设施; d) 每台风力发电机组均设置火灾报警与灭火控制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灭火控制装置设置在 便于人员操作位置;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控制器,符合 GB 4717和 GB 16806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证书。 7.8 自动消防系统的火灾识别宜采用不少于两种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8 灭火装置 8.1 全氟己酮灭火装置 8.1.1 应符合GB 45944的要求。 8.1.2 使用寿命应匹配风力发电机组的寿命,宜为10年。 8.1.3 工作环境温度宜在-40℃~70℃。 8.1.4 应具备信号反馈功能。 8.2 气溶胶灭火装置 8.2.1 气溶胶灭火装置应采用全淹没进行设计,并符合GB 50370的规定。 8.2.2 气溶胶灭火装置应满足XF499.1-2010的要求。 8.2.3 气溶胶灭火装置应具备灭A类聚合物火的能力。 8.2.4 气溶胶灭火装置使用寿命应匹配风力发电机组的寿命。 8.2.5 气溶胶装置灭火介质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应不小于50MΩ。 8.2.6 气溶胶灭火装置工作环境温度宜在-50℃~85℃。 8.2.7 气溶胶灭火装置应满足风力发电机组实际工况环境下电磁兼容性要求。 8.2.8 当采用热启动方式时,热引发器在传火时不应有断火、透火现象。 8.2.9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应进行运输危险等级鉴定,并按照对应要求进行包装、运输和储存。 8.2.10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8.2.11 启动/反馈信号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GB 31247-2014中B2级的电线、电缆。 8.2.12 为保证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安全,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距喷口5mm 处温度应小于 200℃,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喷口温度不应对设备和电缆产生损坏,并出具对应的检测报告 证明。 8.2.13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应满足2m跌落测试后,能正常启动和喷放,结构不应损坏,喷放性能满足 要求。 8.2.14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应在保护空间内均匀布置,具有清晰的喷放路径,喷放时前方不应有障碍 物,且不应面向防护区内的人员进出通道。 8.3 干粉灭火装置 8.3.1 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且应有风电机舱专用灭火装置性能的 专项检测。设计干粉用量时参考风电机舱专用灭火装置性能的专项检测结论。 8.3.2 干粉灭火装置使用寿命应匹配风力发电机组的寿命,宜为10年。 8.3.3 干粉灭火装置工作环境温度宜在-50℃~85℃。 8.3.4 干粉灭火装置应满足风力发电机组实际工况环境下电磁兼容性要求。 8.3.5 干粉灭火装置应选择非贮压型。 8.4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设计时满足下列规定。 a) 超细干粉灭火剂应符合XF578的要求,并应具有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超细干粉灭火剂 应具有防止油类火灾复燃的性能,并有权威机构出具对相关检测报告。 b)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感温自启动两种启动方式,并具有启动信号反 馈功能,任意一具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启动后,启动信号应反馈到风力发电场总控制室。 c) 悬挂式安装的单具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质量不宜大于5kg,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以上的 灭火装置总质量,不应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灭火装置在投运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应产生变 形、脱环或脱落等现象。 d) 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灭火浓度的1.2倍。 e)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用量计算和配置数量应按GB 50347的规定执行。 f) 当用于对某一防护单元进行全空间保护时,应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且宜采用超细干粉灭火 剂,防护单元的开口面积、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等应符合GB 50347的规定;当用于对防护单 元内某一设备或部件进行保护时,宜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保 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 g) 当同一防护单元内设置多具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时,采用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总数、灭火剂总用 量、启动时间间隔和总启动时间等均应符合GB 50347的规定。 h) 悬挂式灭火装置宜安装在防护单元的侧壁和顶部,宜居中布置,设置多具时宜均匀布置。 i) 局部淹没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 j)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8m,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 2m。 k)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9 安装与调试 9.1 自动消防系统控制器的安装 应采用悬挂式或落地式安装,悬挂式安装时应固定牢固,支架宜适当调整,不应倾斜。落地安装时 其底边宜高出地面100mm~200mm。 9.2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9.2.1 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部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 9.2.2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9.2.3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0.5m。 9.2.4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应安装在固定结构上,且应安装牢固,确需 安装在容易发生位移形变的结构上时,结构的位移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运行。 9.2.5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 9.2.6 应保证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9.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9.3.1 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9.3.2 探测器敏感部件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固定装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m。 9.3.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采用专 用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装敷设时应防止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 于0.2m。 9.4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9.4.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并应防止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9.4.2 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9.4.3 安装时,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9.5 探测器底座的安装 9.5.1 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9.5.2 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9.5.3 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9.5.4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9.5.5 探测器调试前妥善保管,采取防尘、防潮和防腐蚀防护措施。 9.5.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且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 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9.6 应急电源的安装 9.6.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如安装在密封环境中应有通风 措施。 9.6.2 电池安装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应安装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9.7 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 9.7.1 消防系统电源及设备外壳应与电气接地保护线(PE)连接。 9.7.2 机舱的灭火装置宜采用悬挂安装,范围宜覆盖发电机、齿轮箱、主轴、高速轴等关键部件。 9.7.3 电气柜的自动消防系统按各柜体单独划分区域,灭火范围覆盖整个柜体。 9.7.4 风力发电机组上预留、预埋的安装支架、安装底板,应牢固可靠,有充裕的承载余量。 9.7.5 自动消防装置使用的线缆应使用标准色线并使用阻燃型电缆或耐火线缆,导线的种类、电压等 级应符合GB 50116-2013的规定。 9.7.6 自动消防线缆应使用屏蔽电缆并做好等电位连接,当铺设线路使用金属穿管时应做好管线的等 电位及接地。 9.7.7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应有标识,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9.7.8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9.7.9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9.7.10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9.7.11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存在接头或扭结。导线的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完成,且需采用焊接、压 接或接线端子的方式,确保连接可靠。 9.8 调试 9.8.1 自动消防系统调试应符合GB 50116-2013的相关要求。 9.8.2 自动消防系统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小 于20MΩ。 b) 调试时使用专用的烟温探测器测试设备对探测器进行模拟测试,触发相应的探测器并查验火 灾报警及其联动至风力发电机组主控PLC事件记录。 c) 设备调试时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置于检修模式,并断开启动灭火装置。若不能断开则将启动灭 火装置使用等效功率的指示灯或电阻进行替代测试,测试时检查启动功率是否满足实际负载 设备的要求。 d) 安装测试完毕后将安装测试结果记录留存,将系统恢复至测试前的正常工作状态。 9.9 其他 双馈、直驱、半直驱风电机组结构等存在差异,其自动消防系统技术要求不同。双馈机组自动消防 系统典型安装示例见附录B,直驱机组自动消防系统典型安装示例见附录C,半直驱机组自动消防系统 典型安装示例见附录D。 10 消防系统维护管理 10.1 通则 10.1.1 机组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和建档等工作。 10.1.2 机组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机组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均应处于正常运 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 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10.1.3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若值班、巡查和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 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10.1.4 风力发电机组消防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准许随意中断。 10.1.5 当发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停机维修施工并采取防范 措施。 10.1.6 消防系统在进行日常检查、巡检、维护和功能试验后,应进行记录,记录表见附录E。 10.1.7 日常应巡查风力发电机组消防系统各设备部件的外观、工作状态和自检功能等。 10.1.8 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灭火控制装置功能试验确保对所有机组的消防系统设备每年 至少试验一次。同时应检查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自启动装置和感温元件等主要部件的外观、安 装情况和工作状态。 10.1.9 每年应进行整个风力发电场所有风力发电机组消防系统的联动试验,包括对火灾报警控制器 与灭火控制装置以及火灾探测器的各项功能进行试验,对灭火装置的模拟启动试验,以及对相关联动控 制设备的联动启动试验等。 10.1.10 风力发电机组消防系统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10.1.11 风力发电机组消防系统的日常检查、巡检、功能试验的数量、频次和内容,应符合GB 50263的 规定。 10.2 巡查 10.2.1 一般要求 10.2.1.1 风力发电机组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风电场编制相应的巡查制度。 10.2.1.2 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10.2.1.3 风力发电机组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消防设施巡查记 录表》(见表E.1)。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维修中要求处理。 10.2.2 巡查内容 10.2.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E.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 10.2.2.2 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E.1中“非储压干粉、气溶胶灭火装置”部分。 10.2.2.3 干粉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E.1中“干粉灭火系统”部分。 10.2.2.4 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表E.1中“灭火器”部分。 10.2.2.5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见表E.1中“其他巡查内容”部分。 10.3 检测 10.3.1 风力发电机组的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 10.3.2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10.3.3 消防设施检测应填写《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见表E.2)。 10.4 维修 10.4.1 从事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10.4.2 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填写《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 录表》(见表E.3),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10.4.3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 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 确认。维修情况记入《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E.3)。 10.5 保养 10.5.1 一般规定 10.5.1.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见表E.4)。 10.5.1.2 从事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10.5.1.3 需要计量检定的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等计量仪器仪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 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 保证供应。 10.5.1.4 实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填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见表E.4)并进行相应功能 试验。 10.5.2 保养内容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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