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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4789.1-2008 (GB/T4789.1-2008) | 中文名称 |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 英文名称 |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 hygiene. General guidelin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C53 | 国际标准分类 | 07.100.30 | 字数估计 | 7,735 | 发布日期 | 2008-11-21 | 实施日期 | 2009-03-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4789.1-2003 | 引用标准 | GB/T 4789; GB/T 4789.28; GB 14938; GB 19489 | 起草单位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2号(总第135号);卫通(2010)7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5号(总第160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
GB/T 4789.1-2008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 hygiene.General guidelines
ICS 07.100.30
C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789.1-2008
代替GB/T 4789.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2008-11-21发布
2009-03-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4789.1-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本标准与GB/T 4789.1-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微生物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包括环境、人员、设备;
---修改了样品的采集,增加了采样方案的类型及判定;
---修改了样品检验,增加了质量控制;
---增加了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
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秀梅、刘中学、刘弘、田静、郭云昌、祝长青、程苏云、卢行安、王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年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789.1-1984、GB/T 4789.1-1994、GB/T 4789.1-2003。
GB/T 4789.1-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所有部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T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14938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3 实验室基本要求
3.1 环境
3.1.1 实验室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3.1.2 实验室的工作区域应与办公室区域明显分开。
3.1.3 实验室工作面积和总体布局应能满足从事检验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布局应采用单方向工作流
程,避免交叉污染。
3.1.4 实验室内环境的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应符合工作要求。
3.1.5 一般样品检验应在洁净区域[包括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实验室(局部百级)]进行,洁净区域应有明
显的标识。
3.1.6 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iosafetylevel2,BSL-2)中进行。
3.2 人员
3.2.1 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育、微生物专业培训经历,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够理解并正确实施
检验。
3.2.2 检验人员应掌握实验室生物检验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
3.2.3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过程中保持个人整洁与卫生,防止人为污染样品。
3.2.4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过程中遵守相关预防措施的规定,保证自身安全。
3.2.5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涉及到辨色的实验。
3.3 设备
3.3.1 实验设备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3.3.2 实验设备应放置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便于维护、清洁、消毒与校准,并保持整洁与良好的工作
状态。
3.3.3 实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定(加贴标识)、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工作性能和操作安全。
3.3.4 实验设备应有日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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