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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4789.26-2023 (GB4789.26-2023) |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Food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 Commercial steriliz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09 | | 字数估计 | 17,111 |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 | 实施日期 | 2024-03-06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商业无菌检验程序、检验步骤、结果判定与报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
GB 4789.26-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2023-09-06发布
2024-03-0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4789.26-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本标准与GB 4789.26-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商业无菌和酸化食品等的定义;
---增加了食品生产领域商业无菌检验程序;
---删除了保温后再次称重的要求和罐头密封性检验方法;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低酸性食品和酸性食品的定义及检验步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商业无菌检验程序、检验步骤、结果判定与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2 术语和定义
2.1 商业无菌
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
生物的状态。
2.2 低酸性食品
凡杀菌后平衡pH大于4.6,水分活度大于0.85的食品。
2.3 酸性食品
未经酸化,杀菌后食品本身或汤汁平衡pH等于或小于4.6、水分活度大于0.85的食品。pH小于
4.7的番茄制品为酸性食品。
2.4 酸化食品
经添加酸度调节剂或通过其他酸化方法将食品酸化后,使水分活度大于0.85、其平衡pH等于或小
于4.6的食品。
3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材料、设备外,其他设备如下。
3.1 冰箱:2℃~5℃;
3.2 恒温培养箱:30℃±1℃,36℃±1℃,55℃±1℃;
3.3 恒温培养室:30℃±2℃,36℃±2℃,55℃±2℃;
3.4 恒温水浴箱:55℃±1℃;
3.5 均质器及无菌均质袋、均质杯或乳钵;
3.6 电位pH计:准确度为0.01pH;
3.7 显微镜物镜:10×~100×;
3.8 罐头打孔器或容器开启器;
3.9 厌氧培养箱(罐)。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培养基: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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