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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50801-2013 (GB/T50801-2013) | | 中文名称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uilding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90,998 | | 引用标准 | GB/T 19565; CJ 128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0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测试与评价。 |
GB/T 50801-2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801-2013 英文名称: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uildings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法规政策,增强社会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与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测试与评价。
1.0.3 在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测试与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uildings
在建筑供热水、采暖、空调和供电等系统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用能的应用形式。
2.0.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 solar thermal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进行供热、制冷等应用的系统,在建筑中主要包括太阳能供热水、采暖和空调系统。
2.0.3 太阳能供热水采暖系统 solar hot water and space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为建筑物进行供热水和采暖的系统,系统主要部件包括太阳能集热器、换热蓄热装置、控制系统、其他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泵或风机、连接管道和末端热水采暖系统等。
2.0.4 太阳能空调系统 solar air-conditioning system
一种利用太阳能集热器加热热媒,驱动热力制冷系统的空调系统,由太阳能集热系统、热力制冷系统、蓄能系统、空调末端系统、辅助能源以及控制系统六部分组成。
2.0.5 太阳能光伏系统 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利用光生伏打效应,将太阳能转变成电能,包含逆变器、平衡系统部件及太阳能电池方阵在内的系统。
2.0.6 地源热泵系统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其中地表水源热泵又分为江、河、湖、海水源热泵系统。
2.0.7 太阳能保证率 solar fraction
太阳能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2.0.8 系统费效比 cost-benefit ratio of the system
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增量投资与系统在正常使用寿命期内的总节能量的比值,表示利用可再生能源节省每千瓦小时常规能源的投资成本。
2.0.9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EERsys)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2.0.10 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COPsys)
地源热泵系统总制热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2.0.11 负荷率 load ratio
系统的运行负荷与设计负荷之比。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括指标评价、性能合格判定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先进行单项指标评价,根据单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性能合格判定。判定结果合格宜进行分级评价,判定结果不合格不进行分级评价。
3.1.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以实际测试参数为基础进行。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试。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试结果为准。
3.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包括该工程的全部系统,测试数量应根据系统形式和规模抽样确定,抽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2,5.2.2和6.2.2条的规定。
3.1.4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评价应首先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所属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以及本标准第3.2节规定的形式检查。
3.2 形式检查
3.2.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前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整,检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 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
3 项目施工图纸;
4 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和见证试验报告;
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资料;
6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核查部分检验批次验收记录;
7 太阳能建筑应用对相关建筑日照、承重和安全的影响分析;
8 地源热泵系统对水文、地质、生态和相关物理化学指标的影响分析,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回灌试验记录;
9 测试和评价人员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辅助热源、空调制冷机组、冷却塔、贮水箱、系统管路、系统保温和电气装置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太阳能集热器、空调制冷机组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或者蓄电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和直流/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太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2.4 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泵机组、末端设备(风机盘管、空气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阀门、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控制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2.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外观应干净整洁,无明显污损、变形等现象。
3.2.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系统类型、集热器类型、集热器总面积、储水箱容量、辅助热源类型、辅助热源容量、制冷机组制冷量、循环管路类型、控制系统和辅助材料(保温材料、阀门以及仪器仪表)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7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太阳能电池阵列面积、装机容量、蓄电方式、并网方式和主要部件的类型和技术参数、控制系统、辅助材料以及负载类型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8 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供热量、供冷量、地源换热器、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3 评价报告
3.3.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完成后,应由测试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形式检查结果;
2 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
3 性能合格判定结果;
4 性能分级评价结果;
5 采用的仪器设备清单;
6 测试与评价方案。
3.3.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报告应按本标准附录A编制。
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
4.1 评价指标
4.1.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4.1.1-1的规定。太阳能资源区划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4.1.1-1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
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4.1.1-2的规定。
表4.1.1-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η(%)
3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Usl 不应大于30W/(m3·K)。
4 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tr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tr应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60℃。
5 太阳能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tn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给出。
7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和费效比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8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5年,太阳能采暖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10年,太阳能空调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4.2 测试方法
4.2.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集热系统效率;
2 系统总能耗;
3 集热系统得热量;
4 制冷机组制冷量;
5 制冷机组耗热量;
6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7 供热水温度;
8 室内温度。
注: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仅适用于太阳能空调系统,供热水温度仅适用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室内温度仅适用于太阳能采暖或太阳能空调系统。
4.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范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及辅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差均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2%,且不得少于1套。
2 当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行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末端采暖空调系统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面积的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种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同一种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种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4.2.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太阳能采暖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采暖期同步;太阳能空调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空调期同步。长期测试周期内的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30%。
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短期测试的时间不应少于4d。短期测试期间的运行工况应尽量接近系统的设计工况,且应在连续运行的状态下完成。短期测试期间的系统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50%,短期测试期间室内温度的检测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
3 短期测试期间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a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a的允许范围应为年平均环境温度±10℃;
2) 太阳能采暖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的平均温度ta应大于等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且小于等于12℃;
3) 太阳能空调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a应大于等于25℃且小于等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4 太阳辐照量短期测试不应少于4d,每一太阳辐照量区间可测试天数不应少于1d,太阳辐照量区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辐照量小于8MJ/(m2·d);
2)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8MJ/(m2·d)且小于12MJ/(m2·d);
3)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2MJ/(m2·d)且小于16MJ/(m2·d);
4)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6MJ/(m2·d)。
5 短期测试的太阳辐照量实测值与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规定的4个区间太阳辐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0.5MJ/(m2·d)以内,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同区间太阳辐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
6 对于因集热器安装角度、局部气象条件等原因导致太阳辐照量难以达到16MJ/m2的工程,可由检测机构、委托单位等有关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太阳辐照量的测试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但测试天数不得少于4d,测试期间的太阳辐照量应均匀分布。
4.2.4 测试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总辐照度应采用总辐射表测量,总辐射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总辐射表》GB/T 19565的要求。
2 测量空气温度时应确保温度传感器置于遮阳且通风的环境中,高于地面约1m,距离集热系统的距离在1.5m~10.0m之间,环境温度传感器的附近不应有烟囱、冷却塔或热气排风扇等热源。测量水温时应保证所测水流完全包围温度传感器。温度测量仪器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读取仪表的精度和准确度不应大于表4.2.4的限值,响应时间应小于5s。
表4.2.4 温度测量仪器的准确度和精度
3 液体流量的测量准确度应为±1.0%。
4 质量测量的准确度应为±1.0%。
5 计时测量的准确度应为±0.2%。
6 模拟或数字记录仪的准确度应等于或优于满量程的±0.5%,其时间常数不应大于1s。信号的峰值指示应在满量程的50%~100%之间。使用的数字技术和电子积分器的准确度应等于或优于测量值的±1.0%。记录仪的输入阻抗应大于传感器阻抗的1000倍或10MΩ,且二者取其高值。仪器或仪表系统的最小分度不应超过规定精度的2倍。
7 长度测量的准确度应为±1.0%。
8 热量表的准确度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热量表》CJ 128规定的2级。
4.2.5 集热系统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为止。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后,应采取停止集热系统循环泵等措施,确保系统不再获取太阳得热。
3 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得热量、太阳总辐照量和集热系统集热器总面积等。
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η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4.2.5)
式中:η——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Qj——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得热量(MJ),测试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A——集热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m2);
H——太阳总辐照量(MJ/m2)。
4.2.6 系统总能耗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每日测试持续的时间应从上午8时开始到次日8时结束。
3 对于热水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冷水、热水温度、供热水的流量等参数;对于采暖空调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和热水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 系统总能耗Qz可采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4.2.6)
式中:Qz——系统总能耗(MJ);
n——总记录数;
mzi——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3/s);
ρw——水的密度(kg/m3);
cpw——水的比热容[J/(kg·℃)];
tdzi——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tdzi为第i次记录的热水温度(℃);对于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tdzi为第i次记录的供水温度(℃);
tbzi——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tbzi为第i次记录的冷水温度(℃);对于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tbzi为第i次记录的回水温度(℃);
△Tzi——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zi不应大于600s。
4.2.7 集热系统得热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为止。
3 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进、出口温度、流量、环境温度和风速,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Qj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4.2.7)
式中:Qj——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n——总记录数;
mji——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平均流量(m3/s);
ρw——集热工质的密度(kg/m3);
cpw——集热工质的比热容[J/(kg·℃)];
tdji——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出口温度(℃);
tbji——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进口温度(℃);
△Tji——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ji不应大于600s。
4.2.8 制冷机组制冷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测试时间△Tt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 应测试系统的制冷量或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600s。
4 制冷量Ql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4.2.8)
式中:Ql——制冷量(kW);
n——总记录数;
mli——第i次记录系统总流量(m3/s);
ρw——水的密度(kg/m3);
cpw——水的比热容[J/(kg·℃)];
tdli——第i次记录的冷冻水回水温度(℃);
tbli——第i次记录的冷冻水供水温度(℃);
△Tli——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li不应大于600s;
△Tt——测试时间(s)。
4.2.9 制冷机组耗热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测试时间△Tt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 应测试系统供给制冷机组的供热量或热源水的供回水温度度和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600s。
4 制冷机组耗热量Qr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4.2.9)
式中:Qr——制冷机组耗热量(kW);
n——总记录数;
mri——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3/s);
ρw——水的密度(kg/m3);
cpw——水的比热容[J/(kg·℃)];
tdri——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供水温度(℃);
tbri——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回水温度(℃);
△Tri——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ri不应大于600s;
△Tt——测试时间(s)。
4.2.10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时间应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时贮热水箱水温不得低于50℃,与水箱所处环境温度差不应小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水箱的水位处于正常水位,且无冷热水出入水箱。
2 测试参数应包括贮热水箱内水的初始温度、结束温度、贮热水箱容水量、环境温度等。
3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4.2.10)
式中:UsL——贮热水箱热损因数[W/(m3·K)];
ρw——水的密度(kg/m3);
cpw——水的比热容[J/(kg·℃)];
△τ——降温时间(s);
ti——开始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
tf——结束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
tas(av)——降温期间平均环境温度(℃)。
4.2.11 供热水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 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供热水温度tri,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 供热水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r。
4.2.12 室内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 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室内温度tni,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 室内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n。
4.3 评价方法
4.3.1 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4.3.1-1)
式中:f——太阳能保证率(%);
Qj——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Qz——系统能耗(MJ)。
2 采用长期测试时,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保证率应取长期测试期间的太阳能保证率。
3 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4.3.1-2)
式中:f——太阳能保证率(%);
f1、f2、f3、f4——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照量下的单日太阳能保证率(%),根据式4.3.1-1计算;
x1、x2、x3、x4——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x1、x2、x3、x4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4.3.2 集热系统效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集热系统的效率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确定。
2 采用长期测试时,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取长期测试期间的集热系统效率。
3 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4.3.2-1)
式中: η——集热系统效率(%);
η1、η2、η3、η4——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射量下的单日集热系统效率(%),根据第4.2.5条得出;
x1、x2、x3、x4——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x1、x2、x3、x4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4.3.3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供热水温度和室内温度应分别按本标准第4.2.10、4.2.11、4.2.12条规定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4.3.4 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的COPr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4.3.4)
式中:COPr——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
η——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Ql——制冷机组制冷量(kW),按本标准第4.2.8条测试得出;
Qr——制冷机组耗热量(kW),按本标准第4.2.9条测试得出。
4.3.5 常规能源替代量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于长期测试,全年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Qnj应选取本标准第4.2.7确定的Qj值。
2 对于短期测试,Qnj应按下式计算:
(4.3.5-1)
式中:Qnj——全年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Qj1、Qj2、Qj3、Qj4——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照量下的单日集热系统得热量(MJ),根据本标准第4.2.7条得出;
x1、x2、x3、x4——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x1、x2、x3、x4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Qtr应按下式计算:
(4.3.5-2)
式中:Qt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Qnj——全年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q——标准煤热值(MJ/kgce),本标准取q=29.307MJ/kgce;
ηt——以传统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按项目立项文件选取,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根据项目适用的常规能源,应按本标准表4.3.5确定。
表4.3.5 以传统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ηt
注:综合考虑火电系统的煤的发电效率和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
4.3.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CBRr 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4.3.6)
式中: CBR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元/kWh);
Cz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增量成本(元),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Qt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q——标准煤热值[MJ/(kg标准煤)],本标准取q=29.307MJ/kgce;
N——系统寿命期,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确定,当无明确规定,N取15年。
4.3.7 静态投资回收期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年节约费用Csr应按下式计算:
(4.3.7-1)
式中:Cs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年节约费用(元);
Qt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q——标准煤热值[MJ/(kg标准煤)],本标准取q=29.307 MJ/kgce;
P——常规能源的价格(元/kWh),常规能源的价格P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所对比的常规能源类型进行比较,当无明确规定时,由测评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用能状况确定常规能源类型选取;
M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每年运行维护增加的费用(元),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部门测算得出。
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年限N应按下式计算:
(4.3.7-2)
式中:Nh——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Cz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增量成本(元),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Cs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年节约费用(元)。
4.3.8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应按下式计算:
(4.3.8)
式中:——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kg);
Qt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标准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取=2.47kg/kgce。
4.3.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应按下式计算:
(4.3.9)
式中:——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kg);
Qt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标准煤的二氧化硫排放因子(kg/kg标准煤),本标准取=0.02kg/kgce。
4.3.10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粉尘减排量Qrfc应按下式计算:
(4.3.10)
式中:Qrfc——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粉尘减排量(kg);
Qt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Vfc——标准煤的粉尘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取Vfc=0.01kg/kgce。
4.4 判定和分级
4.4.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单项评价指标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第4.1.1条规定,方可判定为性能合格;有1个单项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性能不合格。
4.4.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采用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进行性能分级评价。若系统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的设计值不小于本标准表4.1.1-1、表4.1.1-2的规定,且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性能判定为合格后,可进行性能分级评价。
4.4.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分为3级,1级最高。太阳能保证率成按表4.4.3-1~表4.4.3-3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4.4.3-1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4.4.3-2 不同地区太阳能采暖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4.4.3-3 不同地区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成分为3级,1级最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4.4.4划分。
表4.4.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η(%)级别划分
4.4.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性能分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相同时,性能级别应与此级别相同;
2 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不同时,性能级别应与其中较低级别相同。
5 太阳能光伏系统
5.1 评价指标
5.1.1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ηd(%)
2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小于项目所在地当年商业用电价格的3倍。
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常规能源替代量、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测试评价报告中给出。
5.2 测试方法
5.2.1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测试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
5.2.2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5.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测试前,应确保系统在正常负载条件下连续运行3d,测试期内的负载变化规律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2 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 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太阳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 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a的允许范围应为年平均环境温度±10℃。
5 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 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2,太阳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50W。
5.2.4 测试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太阳辐照量、长度、周围空气的速率、模拟或数字记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 测量电功率所用的电功率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
5.2.5 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照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2 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 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阳辐射表、电功率表/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电池方阵面积。
4 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s。
5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5.2.5)
式中:ηd——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n——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方阵个数;
Hi——第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单位面积的太阳辐射量(MJ/m2);
Aci——第i个朝向和倾角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采光面积(m2),在测量太阳能光伏系统电池面积时,应扣除电池的间隙距离,将电池的有效面积逐个累加,得到总有效采光面积;
Ei——第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发电量(kWh)。
5.3 评价方法
5.3.1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应按本标准第5.2.5条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5.3.2 年发电量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年发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5.3.2-1)
式中:En——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kWh);
Edi——长期测试期间第i日的发电量(kWh);
N——长期测试持续的天数。
2 短期测试的年发电量成按下式计算:
(5.3.2-2)
式中:En——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kWh);
ηd——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n——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方阵个数;
Hai——第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全年单位面积的总太阳辐射量(MJ/m2),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方法计算;
Aci——第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面积(m2)。
5.3.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Qtd应按下式计算:
(5.3.3)
式中:Qtd——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D——每度电折合所耗标准煤量(kgce/kWh),根据国家统计局最近2年内公布的火力发电标准耗煤水平确定,并在折标煤量结果中注明该折标系数的公布时间及折标量;
En——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kWh)。
5.3.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CBRd应按下式计算:
(5.3.4)
式中:CBRd——太阳能光伏系统系统的费效比(元/kWh);
Czd——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增量成本(元),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N——系统寿命期,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确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N取20年;
En——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kWh)。
5.3.5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应按下式汁算:
(5.3.5)
式中:——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kg);
Qtd——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标准煤);
——标准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取=2.47kg/kgce。
5.3.6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应按下式计算:
(5.3.6)
式中:——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kg);
Qtd——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标准煤的二氧化硫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取=0.02kg/kgce。
5.3.7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粉尘减排量Qdfc应按下式计算:
(5.3.7)
式中:Qdfc——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粉尘减排量(kg);
Qtd——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Vfc——标准煤的粉尘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取Vfc=0.01kg/kgce。
5.4 判定和分级
5.4.1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单项评价指标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第5.1.1条规定,方可判定为性能合格;有1个单项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性能不合格。
5.4.2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采用光电转换效率和费效比进行性能分级评价。若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和费效比的设计值不小于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且太阳能光伏系统性能判定为合格后,可进行性能分级评价。
5.4.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应分3级,1级最高,光电转换效率的级别应按表5.4.3的规定划分。
表5.4.3 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ηd(%)级别划分
5.4.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应分3级,1级最高,费效比的级别CBRd应按表5.4.4的规定划分。
表5.4.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CBRd的级别划分
注:Pt为项目所在地当年商业用电价格(元/kWh)。
5.4.5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性能分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电转换效率和费效比级别相同时,性能级别应与此级别相同;
2 太阳能光电转换效率和费效比级别不同时,性能级别应与其中较低级别相同。
6 地源热泵系统
6.1 评价指标
6.1.1 地源热泵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限值
2 热泵机组的实测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应给出。
3 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地源热泵系统常规能源替代量、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5 地源热泵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地源热泵系统的静态回收期不应大于10年。
6.2 测试方法
6.2.1 地源热泵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温湿度;
2 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制冷能效比(EER);
3 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COPsys)、制冷能效比(EERsys)。
6.2.2 当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源形式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地源热泵系统。同一类型地源热泵系统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6.2.3 地源热泵系统的测试分为长期测试和短期测试,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已安装测试系统的地源热泵系统,其系统性能测试宜采用长期测试;
2) 对于采暖和空调工况,应分别进行测试,长期测试的周期与采暖季或空调季应同步;
3) 长期测试前应对测试系统主要传感器的准确度进行校核和确认。
2 短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未安装测试系统的地源热泵系统,其系统性能测试宜采用短期测试;
2) 短期测试应在系统开始供冷(供热)15d以后进行测试,测试时间不应小于4d;
3) 系统性能测试宜在系统负荷率达到60%以上进行;
4) 热泵机组的性能测试宜在机组的负荷达到机组额定值的80%以上进行;
5) 室内温湿度的测试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测试期间的室外温度测试应与室内温湿度的测试同时进行;
6) 短期测试应以24h为周期,每个测试周期具体测试时间应根据热泵系统运行时间确定,但每个测试周期测试时间不宜低于8h。
6.2.4 测试地源热泵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系统的流量、质量、模拟或数字记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 热泵机组及辅助设备的电功率测试所用仪表及精度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
6.2.5 室内温湿度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3条的规定。
2 室内温湿度应选取典型区域进行测试,抽样测试的面积不低于空调区域的10%。
3 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室内温度tni,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600s。
4 室内温湿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6.2.6 热泵机组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测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测试宜在热泵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进行,测试时间不得低于2h。
2 应测试系统的热源侧流量、机组用户侧流量、机组热源侧进出口水温、机组用户侧进出口水温和机组输入功率等参数。
3 机组的各项参数记录应同步进行,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600s。
4 热泵机组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6-1)
(6.2.6-2)
(6.2.6-3)
式中:EER——热泵机组的制冷能效比;
COP——热泵机组的制热性能系数;
Q——测试期间机组的平均制冷(热)量(kW);
Ni——测试期间机组的平均输入功率(kW)。
V——热泵机组用户侧平均流量(m3/h);
△tw——热泵机组用户侧进出口介质平均温差(℃)
ρ——冷(热)介质平均密度(kg/m3);
c——冷(热)介质平均定压比热[kJ/(kg·℃)]。
6.2.7 系统能效比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3条的规定。
2 应测试系统的热源侧流量、系统用户侧流量、系统热源侧进出口水温、系统用户侧进出口水温、机组消耗的电量、水泵消耗的电量等参数。
3 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和制热性能系数应根据测试结果按下列公式计算:
(6.2.7-1)
(6.2.7-2)
(6.2.7-3)
(6.2.7-4)
(6.2.7-5)
式中:EERsys——热泵系统的制冷能效比;
COPsys——热泵系统的制热性能系数;
QSC——系统测试期间的累计制冷量(kWh);
QSH——系统测试期间的累计制热量(kWh);
ΣNi——系统测试期间,所有热泵机组累计消耗电量(kWh);
ΣNj——系统测试期间,所有水泵累计消耗电量(kWh);
qc(h)i——热泵系统的第i时段制冷(热)量(kW);
Vi——系统第i时段用户侧的平均流量(m3/h);
△ti——热泵系统第i时段用户侧进出口介质的温差(℃);
ρi——第i时段冷媒介质平均密度(kg/m3);
ci——第i时段冷媒介质平均定压比热[(kJ/kg·℃)];
△Ti——第i时段持续时间(h);
n——热泵系统测试期间采集数据组数。
6.3 评价方法
6.3.1 常规能源替代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价:
1 地源热泵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Qs应按下式计算:
(6.3.1-1)
式中:Qs——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Qt——传统系统的总能耗(kgce);
Qr——地源热泵系统的总能耗(kgce)。
2 对于采暖系统,传统系统的总能耗Qt应按下式计算:
(6.3.1-2)
式中:Qt——传统系统的总能耗(kgce);
q——标准煤热值(MJ/kgce),本标准取q=29.307MJ/kgce;
QH——长期测试时为系统记录的总制热量,短期测试时,根据测试期间系统的实测制热量和室外气象参数,采用度日法计算供暖季累计热负荷(MJ);
ηt——以传统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按项目立项文件选取,当无文件规定时,根据项目适用的常规能源,其效率应按本标准表4.3.5确定。
3 对于空调系统,传统系统的总能耗Qt应按下式计算:
(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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