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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51330-2019 (GB/T51330-2019) | | 中文名称 |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raditional building engineer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211,236 | | 发布日期 | 2019-04-09 | | 实施日期 | 2019-08-01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0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T 51330-2019: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30-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raditional building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传统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传承传统工艺,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具有典型传统规制和做法的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对传统建筑进行规划、设计时,抗震、消防、节能、防潮、防腐、防虫、防雷及节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0.4 传统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传统建筑 traditional building
在外观造型、结构和装饰特征、材料使用以及营造做法等方面,具有传承性、普遍性和演进性的建筑。
2.0.2 面阔 breadth,bay
平行于桁檩方向,且位于同一直线上相邻两根檐柱中心线至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
2.0.3 进深 depth
平行于梁架方向,且位于同一直线上相距最远的两根柱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
2.0.4 甬路 corridor
大型院落或墓地中间对着厅堂、坟墓等主要建筑物的路,多用砖石铺墁。甬路均有泛水,两边多做散水,两侧端头铺有牙子砖。
2.0.5 木构架 timber frame
木结构中承重木结构及其组合的总称。
2.0.6 斗栱 bracket set
由方形的斗升和矩形的栱、斜的昂组成。在结构上挑出承重,并将屋面的荷载经斗栱传递到柱上,是建筑屋顶和屋身立面上的过渡,具有装饰作用。
2.0.7 榫卯 tenon and mortise
在两个木构件上所采用的一种凹凸结合的连接方式。凸出部分叫榫(榫头),凹进部分叫卯(榫眼、榫槽),榫和卯咬合,起到连接作用。
2.0.8 山墙 gable wall
建筑物两端的立墙,上部可呈三角形或阶梯形等。
2.0.9 檐墙 eave wall
处于檐檩下的围护墙。后檐位置的称为后檐墙,前檐位置的称为前檐墙。露出椽子的,称为老檐出或露檐出;不露出椽子的,称为封护檐或封后檐。
2.0.10 硬山 flush gable roof
一种屋顶的结构形式。屋面有前后两坡,两山墙直接承托两坡屋面,山面的桁檩不出头,檩木梁架全部封砌在山墙以内。
2.0.11 悬山 overhanging gable roof
一种屋顶的结构形式。屋面有前后两坡,两端各条桁或檩伸到山墙以外,以支托悬挑于外的屋面部分。悬山又称挑山。
2.0.12 歇山 gable and hip roof
一种屋顶的结构形式。由庑殿和悬山相交而成的屋顶结构,它有一条正脊、四条垂脊、四条戗脊,又称九脊殿。
2.0.13 庑殿 hip roof
一种屋顶的结构形式。屋顶的前后左右四面都有斜坡,并有一条正脊和四条垂脊的建筑,又称五脊殿。又因五条脊将屋顶分成四面流水的四个屋面和坡顶,故又称四阿顶。
2.0.14 上槛 headsill
安装隔扇所用框架的最上面紧贴檐枋的横木,又称替桩。
2.0.15 下槛 mudsill
安装门窗隔扇所用框架贴于地面的横木。
2.0.16 实榻门 matchboard door
用厚度相同的木板拼合的木门,又称实拼门。
2.0.17 攒边门 checkerboard door
四边用较厚的边抹攒起外框,门心装薄板穿带。因其形如棋盘,又称棋盘门。
2.0.18 撒带门 piedai door
只用一根门边,不用上下抹头,只用穿带销合门心板。穿带一端做榫,在门边上凿卯眼,将门心板与门边结合;穿带另一端撒头,凭另一根压带连接,门的其余三面不做攒边。
2.0.19 屏门 screen door
装在室内后金柱(后步柱)部位的门。
2.0.20 楣子 hanging panel
楣子有两种,安装在檐桁下面的叫倒挂楣子,安装在坐凳下面的叫坐凳楣子。
2.0.21 地园 floor fascia of circular gate
通道部位呈正圆形的地罩。
3.1 一般规定
3.1.1 传统建筑工程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经济、有效利用土地,保护生态,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1.2 传统建筑工程项目,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地貌特征、当地传统建筑的风格特征及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进行设计。
3.1.3 传统建筑工程设计应尊重传统人文习俗、民族习惯,传承传统建筑的特征,因地制宜地利用传统材料,采取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体现地方性和民族性。
3.2 形制特征
3.2.1 传统建筑的形制特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统建筑规划设计,应遵循不同时期的形制规律,并应权衡尺寸,把握比例和尺度,协调造型和风格;
2 硬山、悬山、歇山、庑殿、攒尖设计时,应遵循其形制特征、屋脊的尺寸构造、吻兽的时代构造特征及区域性特征进行设计。
3.2.2 传统建筑面阔和进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斗栱建筑各间的面阔与进深应以斗栱攒数确定;
2 无斗栱建筑面阔与进深应根据地块、功能需要及等级制度确定,并应根据建筑材料、结构形式等确定上限。明间尺寸应符合传统尺度。
3.2.3 传统建筑选用木结构时,其平面柱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硬山与悬山建筑的柱网宜采用二排柱、三排柱、四排柱等形式;
2 歇山建筑的柱网宜采用二排柱、三排柱、四排柱、五排柱、六排柱等形式;
3 庑殿建筑的柱网宜采用三排四列或六列式柱网、四排多列式柱网、六排多列式柱网等形式;
4 从开间上,可分为单开间与多开间形式;从廊形式上,可分为无廊式、前廊后无廊式、前后廊式、四周廊式。
3.2.4 传统建筑的主要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基应由台身、台阶踏跺和栏杆三部分组成,位于柱与围护之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台基应包括柱顶石、阶条石、埋头、土衬、陡板、散水等;
2)须弥座台基应包括柱顶石、圭脚、下枋、下枭、束腰、上枭、上枋等。
2 柱应包括柱础、落在台基上的檐柱、金柱、柱脚落在梁枋脊上的童柱,上部支顶梁檩与斗栱层。
3 围护应沿柱网轴线布置,用于空间的划分,包括门、窗、墙、楣等。
4 列架应以进深方向的梁、柱、枋组成,根据设计的要求,可采用三架、五架、七架、九架等,相邻两列架和纵向的直梁、直枋、檩应组成间。
5 屋顶应包括木基层与瓦作两部分,木基层应包括椽、望板(砖)等。
3.3 木构架设计
3.3.1 传统建筑木构架应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干阑式、井干式构架。
3.3.2 抬梁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构造方式应为立柱和横梁组成构架直至最上一层梁上立脊瓜柱;
2 以数层重叠的梁架,应逐层缩减,逐级加高,直至最上一层梁上立脊瓜柱;
3 在各层梁头上和脊瓜柱上应承托檩条,檩条间密排多根椽子,构成屋架。
3.3.3 穿斗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柱和步架组成列架;
2 沿建筑进深方向的立柱,柱头应直接承檩;
3 当落地柱较多且柱距较密时,沿进深方向自前后向中心应逐渐增高;
4 在本榀房架中,柱与柱之间应由贯穿柱身的穿枋连成一个整体。
3.3.4 干阑式结构除应符合穿斗式结构的规定外,底层架空不得封闭。
3.3.5 井干式结构应以圆木或矩形、六角形木料平行向上层层叠置,在转角处木料端部交叉咬合,形成房屋四壁。
3.3.6 大木构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的设计应按传统建筑形制的要求进行,构件材料除选用天然木材外,宜选用现代工程木;
2 木屋盖为勾连搭时,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内排水时,不得采用木制天沟;
3 木构架应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
4 构架构件设计加工应保证构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5 对地震区木构架的设计,在构造上应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承物之间的连接,对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并应采用消能减震和隔震设计措施。
3.3.7 斗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栱设计应满足斗、栱、昂及素方等的构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2 斗栱层各构件的设计应按传统建筑斗栱形制的外形、材质要求进行。
3.3.8 木构件采用榫卯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垂直构件应采用管脚榫或套顶榫;
2 垂直构件与水平构件拉结、相交时,应采用馒头榫、燕尾榫、箍头榫、透榫和半榫;
3 水平构件互交时,应采用燕尾榫、刻半榫和卡腰榫;
4 水平及倾斜构件重叠稳固时,应采用栽销榫、穿销榫;
5 在水平与倾斜构件半叠交时,宜采用桁碗、扒梁刻榫、刻半压掌榫;
6 板缝拼接宜采用银锭扣、穿带、抄手带、裁口和企口榫。
4.1 建筑木材
4.1.1 传统建筑木材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的承重构件宜使用枝干直顺的针叶材,大跨度梁类重要木制构件宜选用木质细密、纹理顺直、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阔叶材。
2 当采用新树种木材作为承重结构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
3 承重结构木构件用的木材,其材质可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按表4.1.1的要求进行选用。
表4.1.1 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
4 木材材质等级应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进行分级。其选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不得采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
5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结构构件的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6 当直接使用湿材制作构件时,原木或方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等,不应使用湿材制作。
4.1.2 木装修用材的树种规格等级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木装修构件材质的选材标准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木装修构件材质的选材标准
注:表中材料规格均为毛料规格。
4.2 砖瓦
4.2.1 传统建筑砖瓦宜采用当地生产的品种,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4.2.2 传统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传统砖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1 为装饰面施加的色差、凹凸纹、拉毛、压花等不应视为缺陷;
2 凡有下列缺陷者,不得称为完整面:
1)缺损在条面或顶面的破坏面尺寸同时大于10mm×10mm;
2)条面或顶面上裂纹大于1mm,其长度超过30mm;
3)压陷、粘底、焦花在条面或顶面上的凹陷或凸出超过2mm,区域尺寸同时大于10mm×10mm。
4.2.3 传统合瓦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传统合瓦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4.2.4 传统琉璃瓦及琉璃饰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传统琉璃瓦及琉璃饰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续表4.2.4
注:琉璃饰件釉色应基本一致,表面光滑整洁,釉色鲜亮纯正。
4.3 建筑石材
4.3.1 天然石材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天然石材主要技术性能
4.3.2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等级和岩种的要求,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4.3.3 传统建筑石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石材按加工后的外形规则程度可分为料石和毛石。当设计对石料强度无具体要求时,抗压强度应按表4.3.3的要求执行。
表4.3.3 石材的抗压强度
2 石材应按工厂出厂检验的规定进行组批检验、抽样检测,检测内容包括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表面光洁度等。
4.3.4 料石石材看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料石石材看面外观质量标准
4.3.5 料石表面的加工质量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料石表面加工质量要求
4.3.6 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料石规格尺寸的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料石规格尺寸加工允许偏差
4.4 建筑生石灰
4.4.1 钙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不应大于5%,镁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应大于5%。传统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
4.4.2 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
续表4.4.2
4.4.3 建筑消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建筑消石灰粉的技术指标
4.5 桐油、生漆
4.5.1 桐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对密度(20℃/4℃)应为0.9360~0.9395;
2 折光指数(20℃)应为1.5185~1.5225;
3 碘价(韦氏法)应为163~173;
4 皂化价应为190~195;
5 热聚合试验(华司脱试验)应为282℃、7min?30s内凝成固体,切时不应粘刀,压之即碎;
6 桐油的等级指标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 桐油的等级指标
7 各级桐油中均不得含有痴油;
8 各级桐油中均不得混有矿物油、松香及其他类油脂。
4.5.2 生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漆》GB/T 14703的规定。
4.6 钢材
4.6.1 钢材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单、检测报告;
2 应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
3 应对材料进行抽样质检;
4 应对材料进行数量验收。
4.6.2 建筑钢筋用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及《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的规定。
4.7 水泥、砂石
4.7.1 建筑水泥用料进场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的规定。
4.7.2 水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4.7.3 建筑用石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规定。
4.7.4 建筑用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规定。
5台基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基础与台基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制品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1.2 冬期或雨期施工期间不宜进行挖方或地基施工。如进行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或防雨措施。
5.1.3 基础与台基工程中有关砌体、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2 地基工程
5.2.1 传统建筑地基、地基处理和复合地基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标准》JGJ 79、《复合地基技术标准》GB/T 50783和《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规定。
5.2.2 传统建筑的素土和灰土地基采用机械夯实时,宜虚铺210mm~250mm,夯实150mm。
5.2.3 素土和灰土地基宜采用粉质黏土,土质宜纯净,土内不宜掺有落房渣土或煤灰炉渣等。
5.3 基础工程
5.3.1 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桩基础等各类现代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3.2 基础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和《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有关规定。
5.4 台明工程
5.4.1 须弥座应传承地方传统做法。根据台明的规模和使用的材质,可分为带勾栏和不带勾栏两种形式进行设计和施工,勾栏式台明宜为规模大且由石质或琉璃砌筑的须弥座(图5.4.1)。
图5.4.1 带勾栏台明
5.4.2 须弥座台明(图5.4.2)可分为素须弥座和调作式须弥座两种。
图5.4.2 须弥座台明
5.4.3 复合型台明(图5.4.3)应为两种或三种台明混合使用的类型,宜用于较重要的宫殿和坛庙建筑。
图5.4.3 复合型台明
5.4.4 小式建筑的台明高度宜为檐柱高度的1/7~1/5,大式建筑的台明高度宜为檐柱高度的1/5~1/4。露台应设栏杆,且高度应比台明低一个踏步。台明下出宜为上檐的3/4~4/5。回水宜为200mm~400mm。
5.4.5 小式建筑的台明下出宜为300mm~400mm;大式建筑的台明下出不得小于500mm。
5.4.6 石鼓镜顶面的半径,在小式建筑中宜比柱底端半径大0mm~20mm,在大式建筑中宜比底端半径大30mm~40mm。石鼓镜高度与其顶面直径之比宜为0.6~0.7。檐柱与金柱柱顶石的厚度宜相同。
5.4.7 砖砌柱基应按独立砖柱基础设计,独立砖柱基础之间宜设置地垄墙,独立砖柱基础与地垄墙应同时设计。
5.4.8 当柱子为木柱时,小式建筑与大式建筑所有柱的磉石均宜采用整磉石。
5.4.9 普通台明的砌筑形式(图5.4.9)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4.9 台明的砌筑形式
1 青砖台明,砖料宜采用城砖或条砖,宜用于民居、地方建筑或室内佛座等基座类砌体;
2 琉璃砖台明,宜用于宫殿建筑群中以台基为主的构筑物;
3 石砌台明,台基的最上面一层均应安放阶条石,台基的四角应放置角柱石。
5.4.10 台明各部分尺寸应符合表5.4.10的规定。
表5.4.10 台明各部分尺寸
续表5.4.10
注:大型建筑物应特例规定。
5.4.11 垂带踏跺应由垂带石、象眼石、踏跺石、砚窝石、土衬石等组成。
5.4.12 石勾栏和护身墙应用于高台临空侧或高差较大的台阶临空侧。栏杆和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5.4.13 垂带踏跺,垂带中至中的水平距离宜为明间面阔的长度。
5.4.14 垂带石本身的宽度宜按檐柱柱径的1.5倍~2倍确定,且不应小于400mm。象眼石厚度应同垂带石或阶条石。若檐柱的垂带台阶为方梅花柱,垂带石宽度宜按400mm~500mm确定,厚度应为120mm~150mm。踏跺石的宽度应为320mm~370mm,其中叠压宽度为20mm、净漏宽度为300mm~350mm,厚度应为120mm~150mm。
5.4.15 如意台阶应无垂带、象眼石、燕窝石,各层台阶均应由踏跺基石组装拼装而成。如意台阶踏跺基石厚度尺寸应同垂带台阶踏跺基石,也可使用青砖砌筑。
5.4.16 礓石单块规格不一样时,每一级礓宽度应一致。宽度宜为50mm~100mm,厚度宜为100mm~150mm。
5.4.17 垂带踏跺与如意踏跺在归安时,应设计纵向排水坡度。
5.4.18 在斜坡道和踏道两侧的钩阑,其斜高应等于正钩阑的高度。
5.4.19 寻杖栏杆(图5.4.19)的主要构件应由望柱、寻杖扶手、腰枋、下枋、地栿、绦环板、牙子以及荷叶净瓶等组成。
图5.4.19 寻杖栏杆及其构造
a-寻杖扶手;b-望柱;c-中枋;d-绦环板;e-下枋;f-牙子;g-地栿;h-透榫;j-净瓶;k-双榫;m-荷叶
5.4.20 望柱应附着在檐柱侧面,望柱柱径宜为130mm~170mm,或按檐柱柱径的3/10确定。
5.4.21 望柱高宜为1300mm,望柱宽高比宜为2:11。
5.4.22 扶手高度应为1000mm~1170mm,两端应采用榫交于望柱。
5.4.23 扶手断面形式应分为方形、圆混、四混、六混、八混。当扶手断面为圆形时,直径宜为70mm~100mm(图5.4.23)。
图5.4.23 寻杖断面形式
5.4.24 地栿宽度应等于或大于望柱,两端应交于檐柱根部。
5.4.25 地栿贴地面部分应做流水口。
5.4.26 腰枋和下枋断面应呈方形,宽度不应大于望柱。
5.4.27 绦环板每间应分成3块~5块,中间应由折柱分隔开。
5.4.28 荷叶净瓶应与折柱相对,应用一根木头做成。
5.4.29 长身地栿与上枋上皮之间应间隔适当距离设计过水沟,过水沟位置应在望柱之间(图5.4.29)。
图5.4.29 地栿示意
a-栏板;b-禅杖眼;c-望柱;d-栏板立槽;e-地栿;f-望柱槽;g-栏板平槽;h-扒锔槽;j-扒锔;k-望柱榫眼;m-地栿;n-过水沟
5.4.30 石栏杆地栿的位置应比台基阶条石或须弥座上枋退进1/5~1/2地栿厚度。
5.4.31 石栏杆柱身断面宜为正方形。柱子底面应凿出榫头,柱子的两个侧面应落栏板槽,槽内应按板榫的位置凿出榫窝。
5.4.32 当台基高度为0.8m~1.5m时,望柱的高度应比台基的高度略低。
5.4.33 柱头式样及其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4.33的规定。
表5.4.33 各式柱头及其适用范围
续表5.4.33
5.4.34 垂带上寻杖栏杆及垂头地栿制作安装(图5.4.3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跺上垂头地栿应比垂带退进地栿金边的1倍~2倍;
2 抱鼓应退进地栿本身宽度的1倍~1.5倍;
3 抱鼓高度应与台明栏板高度相同,长度宜为台明栏板长度的0.5倍~1倍;
4 垂带上栏板及柱子的高度与宽度应与台明栏板相同。
图5.4.34 垂带上寻杖栏杆及垂头地栿
a-垂带;b-抱鼓;c-垂带栏板;d-垂带上柱子;f-台明柱子;g-垂带上地栿;h-踏跺上垂头地栿;j-踏跺上垂头地栿的几种变化形式;k-台明上垂头地栿
5.4.35 抱鼓石的内侧面和地面应凿石榫,并应安装在柱子和地栿的榫窝内(图5.4.35)。
图5.4.35 抱鼓石
5.4.36 寻杖栏杆每一段的高度与长度的标准比例宜为1:2,寻杖栏杆各部分的比例应符合表5.4.36的规定。
表5.4.36 寻杖栏杆各部分比例
续表5.4.36
5.4.37 栏板柱安装前,应先在阶条石部位确定金边尺寸,并弹出墨线,然后接线稳定地栿,地栿稳定后,在地栿上分出望柱和栏板的位置。
5.4.38 立望柱和栏板时,应拉通线,并用线坠将望柱和栏板吊正,下面用铁片或铅铁片垫稳,构建缝隙处可用白油灰勾抹密实。
5.4.39 罗汉栏板栏杆地栿的尺寸设计应与寻杖栏板栏杆相同。地栿高宽比宜为1:2,高宜为140mm~180mm,其中地栿槽深不宜超过1/10地栿高,宜为20mm~30mm,宽宜为250mm~360mm。地栿外皮至须弥座上枋石外皮的尺寸应为50mm~70mm。
5.4.40 罗汉栏板栏杆上面应剔凿栏板槽,不宜剔凿望柱槽及望柱。
5.4.41 罗汉栏板应比寻杖栏板厚,且栏板上下无收分。上口边角应为倒棱或为圆楞泥鳅背。
5.4.42 罗汉栏板栏板肚的厚度宜为地栿宽度的60%~70%。栏板肚应分两阶凸出,每阶5mm~10mm。
5.4.43 使用罗汉栏板时,同一列的栏板数量应为奇数,居中一块应为最高,高度宜为700mm~900mm,其他各块依顺序递减,每级宜为50mm~100mm。居中栏板的长度应最长。
5.4.44 罗汉栏板栏杆抱鼓石的高度应与最末一块栏杆高度同高。厚度应与其他栏板相同。
6木构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传统建筑木构架宜采用抬梁式、穿斗式、干阑式、井干式等结构体系,设计应体现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结构特点及风格,施工应结合各地传统建筑特点采用传统施工工艺。
6.1.2 传统建筑木构架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传统建筑木构架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木材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并应对木材含水率和相关物理、力学性能进行检测。
6.1.4 传统建筑木构架的防火设计应满足木构件防火和结构整体防火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1.5 传统建筑木构架构件宜采用传统技术加工制造。如因构件构造复杂或受力所限,可采用现代加工和节点连接技术。
6.1.6 传统建筑木构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2 大木构架
6.2.1 大木构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制作所用的木材树种、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
2 木构架构件制作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的规定,对使用的木材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木构架构件制作宜采用机械加工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4 木构架构件金属连接件的材质、型号、规格、数量及加工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木构架的抗震、防火、防腐、防虫蛀、防白蚁、防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6.2.2 大木构架上层木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类构件宜标注构件名称,同一建筑的梁类构件不应重名。书写构件名称的位置应在构件隐蔽处,书写应清晰易认。
2 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表6.2.2-1 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3 枋类构件的断面尺寸、形状、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形状复杂的应放大样后按样板制作。
4 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表6.2.2-2 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注:L为枋长。
5 檩类构件制作应放出断面足尺大样,大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样板制作。
6 檩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2-3的规定。
表6.2.2-3 檩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注:L为檩长度;d为椽径;b为宽度;h为高度。
6.2.3 大木构架下层木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类构件制作放线时宜按各地传统做法进行,构件两端断面应有头线,头线与柱侧面中线应一致,柱两端头线应重合、不得翘曲;
2 断面为圆形柱构件类的收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形、多角形柱不宜收分;
3 对断面为圆形、方形、多角形、梭形、瓜楞形等各类断面的柱,制作前应放出柱端断面足尺大样;
4 柱的节点构造、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2.4 木构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复核平面尺寸,正确弹出各落地柱中线,中线应与木结构尺寸一致。
2 木构架应进行会榫工作且应全部合格。木构架各构件应按安装顺序先后运至现场,且应按各构件标注到其就位点,严禁构件错位、错向。
3 大木构件安装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按事先确定的木构架施工流程和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执行。
4 穿斗式木构架安装,宜从房屋的端头开始,应在地上将柱和梁及各横向构件连接成一整榀,经校正无误后,将构架整榀吊装就位,再按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的次序安装枋类、檩类等构件。
5 殿、堂、厅等矩形平面建筑的安装顺序宜先从明间之内五架梁开始,然后安装前后檐架及左右边间。亭廊连接的条形建筑木构架安装宜从亭开始安装。
6 大木构架安装应边安装边吊柱中线,边用支撑临时固定开间、进深两个方向的木构架。有侧脚的柱中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屋面工程结束后临时支撑方可拆除。
7 榫入卯时应采用木质锤替打(衬垫),轻敲就位。严禁用铁锤直接敲击木构件。
8 木构架各构件安装完毕后,应对各构件节点进行统一核查、校正、固定,并应将涨眼堵塞严密。
9 大木构架下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表6.2.4-1 大木构架下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续表6.2.4-1
10 大木构架上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大木构架上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续表6.2.4-2
6.2.5 木构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的防腐、防虫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木构件使用环境类别;
2 位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架应采取通风措施;
3 直接暴露在外的木构架应有避免积水的构造,同时应有防止鸟类停驻的防护网等措施;
4 当木构架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药剂,药剂在木构件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
6.2.6 木构架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
2 木构架构件的防火宜采用防火设计结合涂刷防火涂料的方法进行。
6.3 斗栱
6.3.1 斗栱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栱制作前应放大样,大样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斗栱各构件样板要求。
2 斗栱制作前应先试做样品,样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斗栱制作。斗栱分件制作完成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进行验收。合格后应以攒为单位进行摆放和保存,并应注明安装位置。
3 斗栱制作除应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的规定。
6.3.2 斗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构架安装结束后,应经检查、固定后方可进行斗栱安装;
2 斗栱安装应自下而上、对号就位、逐件安装、逐组安装、严禁不同开间的不同构件相互套用、换位;
3 垫栱板应与其相关的构件同步安装,不得后装,整体构件应齐全、一次到位;
4 斗栱各构件应采用硬木销连接,各构件应结合紧密、整体稳定;
5 正立面斗口与翘、栱、升、昂、蚂蚱头、云头等外挑构件应在同一垂直线上,侧立面之斗口、栱、升等所有桁向构件应在正心枋中线与平板枋中线垂直线上;
6 斗栱各构件制作组装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斗栱各构件制作组装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续表6.3.2
7墙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砖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验收合格后进行。
7.1.2 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工程,墙体用砖的选择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当使用现代材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执行。
7.1.3 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相关规定执行。
7.2 砌筑砂浆
7.2.1 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规定。
7.2.2 传统建筑中的石灰砂浆宜采用中砂,使用细砂时其含泥量不得超过15%。
7.2.3 传统建筑配制砂浆使用的石灰膏,由生石灰及生石灰粉熟化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7.2.4 石灰砂浆和纸筋灰的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7.2.5 水泥、砂、石灰、水的质量要求,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的品种及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
7.2.6 砖砌体的砂浆稠度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砖砌体的砂浆稠度
7.2.7 墙体的灰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灰浆的配置方法及用途
7.3 砖料制作
7.3.1 砖的规格、质量、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配有同批次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7.3.2 清水墙面砖的看面必须磨平、磨光,不得有局部糙麻不平和斧花。
7.3.3 砖肋不得将转头肋磨成圆弧形,不得有倒包灰。
7.3.4 砖包灰必须留有适当的转头肋,不得砍成刀口料。
7.3.5 砖的表面应完整、平直,不得有缺棱掉角和翘曲面。
7.3.6 砍砖所需的样板外形及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7.3.7 直檐砖下棱应为棒子面。侧面露面的转头必须大于出檐尺寸。
7.3.8 砖雕雕刻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做法,造型应准确,比例恰当。接槎应通顺、图案完好、无缺棱掉角。外观应形象生动美观,立体感强,线条流畅清晰。
7.3.9 砖细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对砖细的要求,选择合格的砖料;
2 砖细加工之前,应按设计要求及墙体或地面规格尺寸具体计算,排列分割做样板砖;样板砖检查合格后,应以此为样板进行砖细加工;
3 应根据加工对象的具体要求进行画线、取平、打直等粗加工;
4 应根据干摆砖、丝缝砖、金砖、异形砖、淌白砖等按设计的不同要求进行细致加工;
5 应将加工合格相互连接叠砌的砖细进行磨配试组;不吻合处应进行加工修理,对表面缺陷和砂眼,采用砖药修补磨平。
7.4 墙体砌筑
7.4.1 山墙及檐墙的形式、做法及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碱高度宜按檐柱高的3/10确定,且砖的层数应为单数;
2 对上身有正升,当采用抹灰做法时,正身不得小于墙高的5/1000~7/1000,当采用整砖露明时,正身不得小于墙高的3/1000~5/1000;
3 上身墙面比下碱宜内收10mm~20mm;
4 当檐墙为五出五进软心时,外皮应比四角和下碱退进10mm~15mm;
5 做完砖檐后应采用麻刀灰将砖檐后口抹严,金刚墙应比博缝略低,金刚墙砌好后必须在上面抹一层麻刀灰;
6 博缝砖之间应严丝合缝,不得出现喇叭缝;
7 当垂脊采用披水做山做法时,应在博缝之上砌一层披水砖檐,披水砖在山墙侧的出檐不应小于披水砖宽的一半;
8 签尖高度应与外包金尺寸一致,但不应超过檐枋下棱;签尖的形式可采用馒头顶、道僧帽、蓑衣顶、宝盒顶等,具体做法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9 当封护檐墙不做签尖而做砖檐时,砖檐的形式可采用菱角檐、鸡嗉檐、抽屉檐和冰盘檐。
7.4.2 硬山墙的墀头可分为下碱、上身和盘头,其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挑檐石腿子的小台阶应按4/5柱径确定;
2 盘头各层出檐尺寸的分配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7.4.2 盘头出檐尺寸要求
3 戗檐的出檐尺寸应由戗檐砖自连檐以下的长度和戗檐的扑身算出,戗檐的扑身可由两层盘头的出檐得到;
4 当墀头梢子采用挑檐石时,可不做枭、混、炉口这三层砖,挑檐石的出檐可取1.2倍本身厚度;
5 盘头内侧荷叶墩至枭砖的立缝可与腿子内侧的立缝错缝,象眼砖缝形式应为十字缝。
7.4.3 传统建筑山墙屏风和观音兜(图7.4.3)的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4.3?山墙屏风和观音兜
1 屏风墙宽度应以屋面前后檐口的进深作为总宽;
2 屏风墙高度应为中屏风檐口距屋面檐口高度,中屏风的檐口距屋脊的高度应为1300mm;
3 观音兜可分为全观音兜和半观音兜;
4 半观音兜自金桁处起作曲线拔高至顶,墙顶高度应距屋脊底约830mm,上部做平,宽约960mm;
5 全观音兜做法应自檐口以上砌垛头,做观音兜,其高度应加所砌的垛头高,其宽度应加垛头的挑出长度。
7.4.4 廊心墙的上身不得采用卧砖墙面做法。廊心墙下碱高度应与山墙下碱相近,缝子形式应为十字缝。廊心墙墙心砌筑应每层完成后灌浆,并应采用铁丝或木仁拉结。
7.4.5 槛墙厚不宜小于柱径,应先确定槛墙高,后做槛窗,宜按3/10檐柱高确定。厕所的槛墙可加高,书房、花房或柱子较高的房间的槛墙高度可降低。槛墙的两端,里外皮应砍成八字柱门,与山墙里皮或廊心墙下碱交接处不得留柱门。
7.4.6 隔墙的形式、做法及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沿柱中线砌筑;
2 隔墙与圆柱相交的砖应做丫口;
3 如隔墙较高,墙内应设一至两道通长墙筋与柱连接。墙筋应为木制,宽度应同墙厚度,两端也应做丫口与柱连接,墙筋无须刨光。
7.4.7 院墙的形式、做法及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院墙的宽度与高度应使人不能徒手翻越;
2 院墙的下碱高度应为总高度的1/3且高度不应大于1.5m,下碱砖的层数应为单数;
3 院墙上身里外皮应退花碱,花碱尺寸宜为6mm~15mm,可不包括抹灰厚度;对处于全院最低处的院墙,应在下部做排水的沟眼;
4 院墙檐子及墙帽形式(图7.4.7)应符合设计要求。
图7.4.7 院墙檐子及墙帽的形式
7.4.8 墙体的出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盘檐的出檐宜为方出方入;
2 头层檐的出檐宜为1/2砖的厚度;
3 枭砖、砖椽及抽屉檐中,抽屉的出檐应多于其他层次;
4 盖板出檐宜少出;
5 除了抽屉椽上下层之间不得出现通缝外,其他檐子也不宜出现通缝;
6 后口应砌压后砖,盖板的后口应抹大麻刀灰;
7 砖檐不得出现下垂;
8 对灰砌的砖檐,立缝的灰浆饱满度应达到100%。
7.5 砖券
7.5.1 砖券按其形式可分为平券、半圆券、车棚券和木梳券等。
7.5.2 砖券的起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券用的券胎,应增高起拱。半圆券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5%;木梳背券的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4%;平券起拱应为跨度的1%。
2 券砖应为单数。
3 细作砖券不应留有雀台。
4 平券的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25%。
5 对灰砌糙砖的,灰缝应上宽下窄。当计算块数时,灰缝厚度应按下口宽度计算。
6 砖与灰浆的接触面应达到100%。不得采用先打灰条然后灌浆的方法。
7.6 漏窗
7.6.1 制作漏窗的砖、瓦、石、水泥、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地方传统做法。
7.6.2 漏窗的图案、内容、风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7.6.3 漏窗的安装应牢固、稳定,外观线条应均匀、光滑流畅,楞角应完整,表面应洁净。
7.6.4 花窗芯子宽可根据墙厚作调整,调整范围应控制在80mm~100mm。对半砖墙,芯子宽不得小于60mm。
7.6.5 如墙体较厚,应将墙的厚度扣除常规的芯子宽后作均分,应单独调整镶边的进深距离。
7.6.6 对安装于同一立面的花窗,除异形花窗外,其大小应一致,安装高度应统一。
7.6.7 当花窗安装于带有坡度的走廊檐墙上时,其底边及顶边应与走廊室内地面平行,两侧边线应垂直于地面。
7.6.8 经粉刷后的花窗,其平直线条应横平竖直,弧形线条应流畅和顺。整宕花窗必须表面平整,花窗空宕应大小合理,芯子看面厚薄应一致,芯子应上下平整、口角整齐。镶边应宽度相等、进出一致,应与墙面平行。
7.7 墙体排列及组砌规定
7.7.1 墙身砌筑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墙面的两端艺术形式应相同,同一层砖的两端,转角砖的形式也应相同。
2 传统青砖的水平排列不得采用现代满丁满条做法。条砖卧砌的槛墙、象眼,应采用十字缝排砖方法。对采用三七缝、十字缝、一顺一丁等做法的墙面,应符合传统的排砖规则。
3 碎砖墙的外皮不应出现陡砖。同一层砖的厚度应基本一致。上下通缝不应超过3皮砖。
4 山墙、后檐墙外皮对应柱根的位置应设置透风,透风最低处宜比台明高2层砖。透风至柱根应使空气形成对流。
7.7.2 砌体内的组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内外砖(包括砂浆)厚度相同时,每皮砖均应有内、外搭接措施。
2 砌体内外砖(包括砂浆)厚度不同时,每3皮砖应找平一次,并应有内外搭接措施。
3 当外皮砖遇丁砖时,应使用整砖。与其相搭接的里皮砖的长度应大于半砖。
4 砌体的填馅砖应密实、平整,逐层进行,不得采用纯灰浆填充。填馅砖的水平灰缝不应大于12mm,填馅砖四周缝隙用掺灰泥填充,不应大于30mm。
5 散装博缝的囊应自然适度,砖与砖之间不应出现死弯。
6 柱子相挨的部位应按实际差距砌砖。砖应与柱子交接严密。
7 砌第一层砖之前应检查基层的平整度,如有偏差,应以麻刀灰抹平。
8 当砌体砌至梁底、檩底或檐口等部位时,应使顶皮砖顶实上部,严禁外实里虚。
9 干摆、丝缝墙的摆砌背撒,应于砖底两端各背一块石片。
10 墙面上陡砌砖、石构件,应采用拉结措施。拉结件应压入背里墙固定。
11 当砌体灰浆的填充以灌浆方法为主时,应分3次灌入。第一次和第三次应较稀。
12 当里外皮因做法不同存在通缝的砌体时,应在原有砌筑方法的基础上,在里外皮交接部位灌浆,每3层至少灌一次,宜使用白灰浆。
13 当需灌浆时,灌浆高度应与砖的砌筑高度一致。
14 丝缝及淌白砌法的灰缝应平直、厚度一致。
7.7.3 干摆、丝缝、淌白墙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摆墙砖应使用五扒皮,砍砖前应先样活。
2 衬脚完成后应先将基层清扫干净,然后用墨线弹出墙的厚度、长度及八字的位置、形状等。根据设计要求,应按砖缝的排列形式进行试摆。
3 干摆最后一层之上如需退花碱,应使用膀子面砖,膀子面朝上。
4 打点修理墙面时严禁用青浆或深月白浆等涂刷墙面,应露出砖的本色,整体墙面色泽和质感应一致。
5 干摆、丝缝墙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7.7.3-1的规定。
表7.7.3-1 干摆、丝缝墙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续表7.7.3-1
注:1 轴线位移不包括柱顶石掰升所造成的偏移;
2 要求收分的墙面,如设计无要求,按3/1000~7/1000墙高;
3 仿丝缝做法的墙面,应按照淌白墙要求检查;
4 干摆墙面应严密,无明显缝隙。
6 淌白墙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7.7.3-2的规定。
表7.7.3-2 淌白墙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续表7.7.3-2
注:1 轴线位移不包括柱顶石掰升所造成的偏移;
2 要求收分的墙面,如设计无要求,按3/1000~7/1000墙高。
8屋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传统建筑屋面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8.1.2 传统木构建筑苫背或钢筋混凝土传统建筑屋面垫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铺设瓦材。
8.1.3 传统建筑应按建筑构造层次、环境条件和功能要求选择屋面材料,材料应配置合理、安全可靠。
8.1.4 屋面铺设瓦材应在屋面上均匀分散堆放,自下而上作业。
8.1.5 屋面铺设中路轴线应与建筑轴线重合;瓦垄应符合地方传统做法。
8.1.6 屋面周边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8.1.7 屋面工程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
8.2 屋面木基层工程
8.2.1 老角梁、仔角梁的断面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挑梁的里端应穿过檐柱用透榫连接在金柱上。挑梁的外挑长度不得超过金柱与檐柱之间的距离。
8.2.3 翼角椽的数量应为单数。
8.2.4 传统建筑的木基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8.2.5 椽子铺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椽子的断面尺寸应一致,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椽子铺钉应平顺、牢固。
8.2.6 大连檐、勒望、小连檐、瓦口板、望板、椽碗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连檐宽度应为椽径的3/5~4/5,厚度应为望砖厚的1.5倍~2.5倍,四面应刨光,同一建筑眠檐宽厚应一致。
2 勒望厚度应与望砖厚度相同,宽度应与大连檐宽度相同,三面应刨光,同一建筑的勒望厚宽应一致。
3 小连檐宽度应为3/5~4/5椽径,且不应小于60mm,厚度应为飞椽厚加1.3倍望砖厚度,留底高度宜为1.3倍望砖厚。小连檐制作宜采用矩形断面木材对开。小连檐的洞口中心距离应与本间椽花线尺寸一致。小连檐宽度、厚度、留底高度应一致,并应平直、光滑。
4 望板厚度不应小于12mm,宽度宜为100mm~200mm,1m长度内大小头相差不应大于20mm,缝道平直。
5 椽碗应与椽径吻合,应按整开间长度做,缝隙不应大于2mm。
8.2.7 屋面工程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檐椽出挑长度不得超过步架深度的1/2,飞椽伸出的长度不应超出檐椽出檐长度的1/2;
2 望板接缝应设在檩(桁)条处,并应错开布置,每段接头总宽不应超过1m;
3 翼角椽、翘飞椽及罗锅椽等异形椽应按样板制作;
4 正身椽的圆椽应浑圆、顺直、光洁;正身椽的方椽应方正、顺直、光洁,表面应无瑕疵;
5 翼角椽、翘飞椽应造型正确、弯势和顺一致、棱角分明、曲线对称吻合;
6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8.3 屋面瓦作工程
8.3.1 木构架传统建筑屋顶的屋面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3.2 屋面坡度应符合传统举折、举架做法。
8.3.3 沟眼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传统苫背做法时,高差应增大,沟眼应加宽;
2 采用水泥砂浆替代泥背时,阴角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
8.3.4 天沟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传统苫背做法时,天沟应在顺流水方向做出高差,沟底应赶轧坚实、平顺,应无局部凹凸;在天沟断面应做出下凹;
2 采用水泥砂浆替代泥背时,天沟部位应沿天沟中心线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并应顺流水方向铺设防水垫层。
8.3.5 立墙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传统苫背做法时,阴角部位应施用较硬的灰,或在夹角处砌筑围脊或胎子砖;
2 采用水泥砂浆替代泥背时,阴角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防水垫层应满粘铺设,沿立墙向上延伸不应少于250mm。
8.3.6 檐口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传统苫背做法时,灰背应抹出连檐外;
2 采用水泥砂浆替代泥背时,檐口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严寒地区或大风区域,应采用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加强,下翻宽度不应小于100mm,屋面铺设宽度不应小于900mm。
8.3.7 传统建筑屋面工程望砖、望板铺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望板、望砖应厚薄均匀,规格一致;
2 望板应铺钉牢固、平顺;望砖铺设应在檩条上部位置的椽子上加钉勒望,勒望与椽子间必须连接牢固、平顺;
3 望板或望砖应自檐口向屋脊自下而上平行铺钉;
4 望板之上护板灰的涂抹及望砖浇刷、披线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8.3.8 传统建筑屋面工程苫背、灰砂垫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望板护板灰及望砖浇刷用的材料、品种、质量及配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苫背垫层的材料、品种、质量、配比及分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苫背垫层必须坚实,不得有明显开裂;
3 苫背泥背应分层铺筑,小式建筑应采用滑秸泥,每层不应超过50mm;官式建筑应采用麻刀泥,每层不应超过30mm;各层铺筑完毕均应赶平拍实;
4 天沟部位的苫背应增加拍麻刀工序;
5 屋脊部位的苫背应增加扎肩工序。
8.3.9 传统建筑屋面工程水泥砂浆垫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垫层处理可按现代坡顶屋面防水垫层要求执行;
2 水泥砂浆垫层铺筑前应在望板或望砖上铺设细钢筋网;
3 关键部位应在垫层下预埋钢筋;
4 防水垫层铺设前,其下的基层应平整、干净、干燥;
5 防水垫层铺设,应平行屋脊自下而上铺贴。平行屋脊方向的搭接应顺流水方向,垂直屋脊方向的搭接宜顺年最大频率风向;搭接缝应交错排列。
8.3.10 传统建筑屋面工程琉璃屋面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屋面在铺设前应进行分中、号垄及排瓦当等工序,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瓦瓦应包括审瓦、冲垄、瓦檐头勾滴瓦、瓦底瓦、盖瓦、捉节夹垄和清垄擦瓦等工序,操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瓦底瓦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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