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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5461-2016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546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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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461-2016 英文版 160 GB/T 5461-2016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食用盐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461-2016 (GB/T5461-2016)
中文名称 食用盐
英文名称 Edible salt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X38
国际标准分类 67.220.20
字数估计 10,130
发布日期 2016-06-14
实施日期 2017-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461-2000
引用标准 GB 2721; GB 2760; GB 2762; GB/T 5009.11; GB 5009.12; GB/T 5009.15; GB/T 5009.17; GB/T 5009.42-2003; GB 7718; GB/T 8618-2001; GB/T 13025.1; GB/T 13025.2; GB/T 13025.3-2012; GB/T 13025.4; GB/T 13025.5; GB/T 13025.6; GB/T 13025.7; GB/T 13025.8; GB/T 13025.9; GB/T 13025.10; GB/T
起草单位 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归口单位 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8号
提出机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地下卤水、盐湖卤水、海盐、岩盐或湖盐为原料制成的食用盐。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钠盐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原料生产的盐产品, 特别是化工、轻工等副产品盐。

GB/T 5461-2016 Edible salt ICS 67.220.20 X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5461-2000 食 用 盐 2016-06-14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5461-2000《食用盐》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与GB 5461-2000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 ---取消了按产品类型设定粒度的要求,增加了均匀度要求; ---取消了水溶性杂质指标,对硫酸根进行了限制; ---氯化钠、水分、水不溶物等理化指标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增加了食用盐碘含量均匀度要求; ---污染物限量中增加了镉和总汞; ---增加了型式检验的要求; ---结果判定取消了白度、粒度、水溶性杂质两项不合格才判不合格的形式。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盐业质量监督检测站、广东省盐业集团有 限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毅、陈明、余宵英、邹建山、李丽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461-1985、GB 5461-1992、GB 5461-2000。 食 用 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地下卤水、盐湖卤水、海盐、岩盐或湖盐为原料制成的食用盐。本标准不适用 于低钠盐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原料生产的盐产品,特别是化工、轻工等副产品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2-2003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2001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3025.1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 13025.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白度的测定 GB/T 13025.3-20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 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不溶物的测定 GB/T 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6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钙和镁的测定 GB/T 13025.7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的测定 GB/T 13025.8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硫酸根的测定 GB/T 13025.9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铅的测定 GB/T 13025.10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亚铁氰根的测定 GB/T 13025.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钡的测定 GB/T 13025.1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砷的测定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制盐 以卤水或盐为原料,用真空蒸发制盐工艺、机械热压缩蒸发制盐工艺或粉碎、洗涤、干燥工艺制得的 食用盐。 3.2 粉碎洗涤盐 以海盐、湖盐或岩盐为原料,用粉碎、洗涤工艺制得的食用盐。 3.3 日晒盐 以日晒卤水浓缩结晶工艺制得的食用盐。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色白,味咸,无异味,无明显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2 理化指标 食用盐理化指标见表1。 4.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污染物限量 食用盐污染物限量应按GB 2762和GB 2721的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洁净浅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并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 口,品尝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粒度 按GB/T 13025.1的规定执行。 5.2.2 白度 按GB/T 13025.2的规定执行。 5.2.3 氯离子 按GB/T 13025.5的规定执行。 5.2.4 钙、镁离子 按GB/T 13025.6的规定执行。 5.2.5 硫酸根 按GB/T 13025.8的规定执行。 5.2.6 氯化钠 按5.2.3、5.2.4、5.2.5给出的各离子的含量,依据表3中给出的离子结合顺序,依次计算硫酸钙、硫 酸镁、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和氯化钠含量。若以顺序号计算时,某种化合物因阴离子或阳离子不存在 而不能形成,即依次以下一顺序号递补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取至第一位。 5.2.7 水分 5.2.7.1 干燥失重法 按GB/T 13025.3-2012第2章的规定于140℃干燥恒重后,试样的水分含量(质量分数)为干燥 失重和残留结晶水之和,按式(1)计算: 5.2.7.2 灼烧法 按GB/T 13025.3-2012第3章规定用灼烧法直接测定水分含量。当水分含量大于4.0g/100g 时,应用灼烧法进行测定。 5.2.8 水不溶物 按GB/T 13025.4的规定执行。 5.2.9 数据检验 氯化钠、硫酸钙、硫酸镁、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水分、水不溶物之和在99.5g/100g~100.4g/100g 之间时检验数据成立。 5.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5.3.1 碘强化剂 按GB/T 13025.7规定执行。 5.3.2 亚铁氰化钾 按GB/T 13025.10规定执行。 5.4 污染物限量 5.4.1 铅 按GB 5009.12或GB/T 13025.9规定执行,以GB 5009.12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 5.4.2 总砷 按GB/T 5009.11或GB/T 13025.13规定执行,以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 5.4.3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5.4.4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4.5 钡 按GB/T 13025.12规定执行或按GB/T 5009.42-2003中4.6规定并将4.6.3中称样量由50.00g 改为66.67g后执行。 6 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检验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 6.2 抽样 对于构不成批量(< 100kg)的食用盐产品,随机抽取800g以上样品,混匀后平均分为两份,一份 用于检测,一份作为备用样。 对于批量(≥100kg)食用盐产品,碘强化剂项目的抽样按均匀分布,随机抽取9个份样,每个份样 应不少于50g。其他项目按GB/T 8618-2001第一篇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长时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 判定规则 碘强化剂项目对于批量食用盐产品,当9个份样的平均值(􀭺x)符合GB 26878的要求,且其相对标 准偏差(RSD)不大于20%时,判定为合格。平均值(􀭺x)的计算见式(2),相对标准偏差(RSD)的计算见式(3)。 对于构不成批量的食用盐产品,碘强化剂项目符合GB 26878要求时,则判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