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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8140-2009 (GB/T8140-2009) | 中文名称 | 漂白紫胶 | 英文名称 | Bleeched shellac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B72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 | 字数估计 | 8,849 | 发布日期 | 2009-05-12 | 实施日期 | 2009-1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8140-1987 | 引用标准 | GB/T 5009.11; GB/T 5009.12; GB/T 8142-2008; GB/T 8143-2008 | 起草单位 |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昆虫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7号(总第147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林业局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漂白紫胶的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紫胶树脂通过化学漂白而得到的浅色紫胶产品。 |
GB/T 8140-2009: 漂白紫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8140-2009
代替GB/T 8140-1987
漂 白 紫 胶
2009-05-12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8140-1987《漂白紫胶》。
本标准与GB/T 8140-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技术要求中必测、选测、注的要求;
---增加了热硬化时间(热寿命)、铅、砷、松香四项指标及要求;
---删除了无机酸、游离氯和过氧化物两项指标;
---调整了颜色指数、热乙醇不溶物、挥发物(水分)、氯含量、酸值等指标的要求;
---增加了第5章“取样”;
---增加了检验规则中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的规定;
---增加了贮存和运输的环境温度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昆虫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雷、赵虹、陈晓鸣、甘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8140-1987。
漂 白 紫 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漂白紫胶的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紫胶树脂通过化学漂白而得到的浅色紫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8142-2008 紫胶产品取样方法
GB/T 8143-2008 紫胶产品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漂白紫胶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给出的技术要求。
5 取样
按GB/T 8142-2008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样品制备。
6 试验方法
6.1 颜色指数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5章方法的规定进行。
6.2 热乙醇不溶物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
6.3 挥发物(水分)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6.4 蜡质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
6.5 氯含量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14章的规定进行。
6.6 热硬化时间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11章的规定进行。
6.7 灰分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9章的规定进行。
6.8 水溶物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10章的规定进行。
6.9 酸值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
6.10 铅(P犫)的测定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处理采用湿法消解。
6.11 砷(A狊)的测定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处理采用湿法消解。
6.12 松香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检验项目
7.2.1 出厂检验:颜色指数、热乙醇不溶物、挥发物(水分)、蜡质、氯含量。
7.2.2 型式检验:表1所列的全部项目。
7.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批的产品组成1批。
7.4 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
7.4.1 应由生产厂的质量部门检验。每批出厂的漂白紫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
必测指标的检验,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7.4.2 检验结果中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在两倍样件中取样,重新检验不合格指标。
如仍不符合要求时,则产品为不合格。
7.4.3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在到货后三个月内提出,可由双方按本标准引用的取样方法
共同取样三份,各保存一份,另一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仲裁分析。
8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标志
标签上应标明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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