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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8140-2009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814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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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140-2009 英文版 150 GB/T 8140-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漂白紫胶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8140-2009 (GB/T8140-2009)
中文名称 漂白紫胶
英文名称 Bleeched shellac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72
国际标准分类 65.020
字数估计 8,849
发布日期 2009-05-12
实施日期 2009-1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8140-1987
引用标准 GB/T 5009.11; GB/T 5009.12; GB/T 8142-2008; GB/T 8143-2008
起草单位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昆虫研究所
归口单位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7号(总第147号)
提出机构 国家林业局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漂白紫胶的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紫胶树脂通过化学漂白而得到的浅色紫胶产品。

GB/T 8140-2009: 漂白紫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8140-2009 代替GB/T 8140-1987 漂 白 紫 胶 2009-05-12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8140-1987《漂白紫胶》。 本标准与GB/T 8140-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技术要求中必测、选测、注的要求; ---增加了热硬化时间(热寿命)、铅、砷、松香四项指标及要求; ---删除了无机酸、游离氯和过氧化物两项指标; ---调整了颜色指数、热乙醇不溶物、挥发物(水分)、氯含量、酸值等指标的要求; ---增加了第5章“取样”; ---增加了检验规则中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的规定; ---增加了贮存和运输的环境温度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昆虫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雷、赵虹、陈晓鸣、甘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8140-1987。 漂 白 紫 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漂白紫胶的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紫胶树脂通过化学漂白而得到的浅色紫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8142-2008 紫胶产品取样方法 GB/T 8143-2008 紫胶产品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漂白紫胶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给出的技术要求。 5 取样 按GB/T 8142-2008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样品制备。 6 试验方法 6.1 颜色指数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5章方法的规定进行。 6.2 热乙醇不溶物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 6.3 挥发物(水分)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6.4 蜡质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 6.5 氯含量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14章的规定进行。 6.6 热硬化时间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11章的规定进行。 6.7 灰分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9章的规定进行。 6.8 水溶物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10章的规定进行。 6.9 酸值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 6.10 铅(P犫)的测定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处理采用湿法消解。 6.11 砷(A狊)的测定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处理采用湿法消解。 6.12 松香的测定 按GB/T 8143-2008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检验项目 7.2.1 出厂检验:颜色指数、热乙醇不溶物、挥发物(水分)、蜡质、氯含量。 7.2.2 型式检验:表1所列的全部项目。 7.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批的产品组成1批。 7.4 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 7.4.1 应由生产厂的质量部门检验。每批出厂的漂白紫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 必测指标的检验,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7.4.2 检验结果中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在两倍样件中取样,重新检验不合格指标。 如仍不符合要求时,则产品为不合格。 7.4.3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在到货后三个月内提出,可由双方按本标准引用的取样方法 共同取样三份,各保存一份,另一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仲裁分析。 8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标志 标签上应标明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