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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8733-2016 (GB/T8733-2016) | | 中文名称 | 铸造铝合金锭 | | 英文名称 | Aluminum Alloy Ingots for Cast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20.10 | | 字数估计 | 18,113 | | 发布日期 | 2016-10-13 | | 实施日期 | 2017-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8733-200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8733-2016
Aluminum alloy ingots for casting
ICS 77.150.10
H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8733-2007
铸 造 铝 合 金 锭
2016-10-13发布
2017-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8733-2007《铸造铝合金锭》。与GB/T 8733-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条款;
---增加了5个铸锭牌号,分别是211Z.1、356Z.9、356A.1、356C.2、413Z.5;
---规定了食品、卫生行业用铸锭和电器、电子设备行业用铸锭有毒有害元素的控制范围;
---明确了铸锭中铝量的计算方法;
---对铸锭室温拉伸力学性能试样及检验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给出了铸锭夹渣量的检验方法,用于评定铸锭的夹渣量。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河北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建雄、沈利、张晓平、葛立新、黄崇胜、葛素静、张辉、王云利、许晶、降虹、
郭有军、杜亚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8733-1988、GB/T 8733-2000、GB/T 8733-2007。
铸 造 铝 合 金 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铝合金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
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铝合金铸件用的铸造铝合金锭(以下简称铸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46.1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第1部分: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8005.1 铝及铝合金术语 第1部分:产品及加工处理工艺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及方法
GB/T 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GB/T 20975(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5820 包装用钢带
GB/T 26492.1 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及加工产品缺陷 第1部分:铸锭缺陷
JB/T 7946.3 铸造铝合金金相 铸造铝合金针孔
YS/T 1004-2014 熔融态铝及铝合金
3 术语和定义
GB/T 8005.1、GB/T 26492.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铸锭牌号
4.1.1 铸锭牌号采用3位数字加一位英文字母加小数点再加数字的形式表示,示例如下:
4.1.2 牌号的第一位数字表示铸锭组别代号,铸锭组别按主要合金元素确定,具体要求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铸锭组别代号
组别代号 组别
2 以铜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锭
3 以硅、铜和(或)镁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锭
4 以硅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锭
5 以镁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锭
7 以锌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锭
8 以钛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锭
9 以其他元素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锭
6 备用组
4.1.3 牌号的第二、三位数字为铸锭顺序号,用以标识同一组别中不同的铸锭。
4.1.4 位于牌号小数点前面的英文字母和小数点后面的数字为类型标识代号,用来标识化学成分近似
相同的同种铸锭的不同类型。
4.2 化学成分
4.2.1 铸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4.2.2 表2中含量有上下限者为合金元素;含量为单个数值者为最高限;“-”为未规定具体数值;铝为
余量,铝含量(质量分数)应由计算确定,用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1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
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X%。
4.2.3 食品、卫生行业用铸锭应控制w(Cd+Hg+Pb+Cr6+)≤0.01%、w(As)≤0.01%;电器、电子设
备行业用铸锭应控制w(Pb)≤0.1%、w(Hg)≤0.1%、w(Cd)≤0.01%、w(Cr6+)≤0.1%。
4.3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需方对铸锭室温拉伸力学性能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4 针孔度
需方对铸锭针孔度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5 断口组织
铸锭断口组织应致密,不应有熔渣及夹杂物。
4.6 夹渣量
需方对铸锭夹渣量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具体等级。铸锭夹
渣量等级不宜大于二级。
4.7 显微组织
需方对铸锭显微组织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8 外观质量
铸锭表面应整洁,不应有霉斑及外来夹杂物,允许有轻微的夹渣、修整痕迹、因浇注收缩而引起的轻
微裂纹存在。
4.9 锭型和锭重
铸锭锭型和锭重不做统一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铸锭锭型和锭
重应便于包装、运输及使用。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5.1.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符合GB/T 20975或GB/T 7999的规定,仲裁分析应采用GB/T 20975规
定的方法。使用其他分析方法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1.2 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 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应与
表2规定的极限数位一致。
5.1.3 仅对表2中相应牌号的“铝”及“其他”之外有数值规定的元素进行常规化学分析。当怀疑非常
规分析元素的质量分数超出了本标准的限定值时,生产者应对这些元素进行分析。
5.1.4 计算“Al”含量时,取常规分析元素与怀疑超量的非常规分析元素分析数值的和值作为“元素含
量总和”。
5.2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GB/T 16865的规定。
5.3 针孔度
在浇口对面锭长1/4处,锯切厚度为25mm~30mm的针孔度检验用试样,将其断面加工至表面
粗糙度Ra 值不大于1.6μm,并用汽油、酒精或丙酮清洗干净。针孔度检验应符合JB/T 7946.3的
规定。
5.4 断口组织
在浇口对面锭长1/4处,由底部锯至不大于锭厚1/3处,打断铸锭即制得试样。断口组织应目测
检验。
5.5 夹渣量
夹渣量检验应符合YS/T 1004-2014附录B的规定。铸锭夹渣量等级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铸锭夹渣量等级
夹渣量等级 K 值a
一级 ≤0.1
二级 >0.1~0.2
三级 >0.2~0.5
四级 >0.5~1.0
五级 >1.0
aK 值为异质颗粒数除以被检测断面总数。
5.6 显微组织
显微组织检验应符合GB/T 3246.1的规定。
5.7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目测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铸锭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出具
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
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10日内提出;属于化学成分及其他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可委托供需双
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6.2 组批
铸锭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熔炼号的铸锭组成。
6.3 计重
铸锭应检斤计重。
6.4 检验项目
6.4.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检验。
6.4.2 每批产品应按订货单(或合同)中要求检验的项目(如室温拉伸力学性能、针孔度、断口组织、夹
渣量、显微组织等)检验。
6.5 取样
铸锭的取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铸锭的取样方法
检验项目 取 样 规 定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化学成分 按GB/T 17432规定执行 4.2 5.1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取样部位,其形状和尺寸按GB/T 16865
的规定执行
4.3 5.2
针孔度 从该批铸锭中任取一锭 4.4 5.3
断口组织 从该批铸锭中任取一锭 4.5 5.4
夹渣量 按YS/T 1004-2014附录B的规定执行(同时取3份试样) 4.6 5.5
显微组织 按GB/T 3246.1规定执行 4.7 5.6
外观质量 逐块检验 4.8 5.7
6.6 检验结果的判定
6.6.1 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2 任一试样的室温拉伸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检验。检验结果全部
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其中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3 任一试样的针孔度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检验。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
该批产品合格;如其中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4 任一试样的断口组织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检验。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
判该批产品合格;如其中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5 任一试样的夹渣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对双份备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整批
产品合格;如其中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6 任一试样的显微组织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检验。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
判该批产品合格;如其中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7 任一铸锭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铸锭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
铸锭表面应清晰地标示出生产厂标志、牌号、熔炼号。
7.2 包装、运输、贮存
7.2.1 堆垛应整齐。
7.2.2 铸锭打捆形式采用“#”字形或其他形式。
7.2.3 铸锭打捆可采用钢带或其他材料,但应保证不散捆。
7.2.4 打捆用的钢带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应按GB/T 258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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