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MISC > 第115页 > GHT237-2019
| 标准编号 | GH/T 237-2019 (GH/T237-2019) | | 中文名称 | 枸杞浆 | | 英文名称 | Chinese wolfberry pulp | | 行业 | 供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24 | | 字数估计 | 8,855 | | 发布日期 | 3/21/2019 | | 实施日期 | 10/1/2019 | | 发布机构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GH/T 237-2019: 枸杞浆
GH/T 237-2019 英文名称: Chinese wolfberry pulp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X/T 1237-2019
枸杞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果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贮藏加工分技术委员会(SCA/TC501/SC1)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新疆精杞神枸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丝路杞浓枸杞产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寅斐、和法涛、赵岩、初乐、宋烨、朱风涛、丁辰、戴旭升、霍跃龙。
GX/T 1237-2019
枸杞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枸杞或干枸杞为原料制成的食品工业用枸杞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T 18672-2014 枸杞
GB/T 18963 浓缩苹果汁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文件。
4.1 原料要求
4.1.1 枸杞
枸杞鲜果,具有鲜枸杞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病虫害、腐烂;干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7325 的要求。
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
4.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
4.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外观形态及杂质
取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 10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
5.1.2 香气及滋味
取被测样品开启包装容器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
5.2 理化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酸
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枸杞多糖
按 GB/T 18672-2014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不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8963 中 6.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微生物检验
按 GB 4789.3 和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GX/T 1237-2019
5.5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1.2 每批产品取样分3次进行,在灌装过程,分别在第一个包装灌装完后、中间包装灌装完后和最后
一个包装灌装完后取等量样品,混匀后分装。
6.1.3 对灌装产品,每次取样至少2个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1 L。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对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大肠菌群、霉菌及酵母菌进行检
验。
6.2.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
-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
-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新产品出厂时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 4.2~4.6 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