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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028-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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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28-2019 英文版 1639 HJ 1028-2019 [PDF]天数 >=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28-2019 (HJ1028-2019)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Wine and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60
字数估计 71,745
发布日期 2019-06-14
实施日期 2019-06-1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2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HJ 1028-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Wine and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 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 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 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 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 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酒、饮料 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 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 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 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 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等。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及生产设施名称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公用单元的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1、表 1-2 和表 2。 4.3.3 生产设施编号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酒包括:发酵酒精(包括燃料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和其他酒。 饮料包括: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 饮料、茶饮料和其他饮料。 续表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 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酒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kL/a,饮料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 发酵酒精的产能需按酒精体积分数 95%折算,白酒的产能需按酒精体积分数 65%折算,啤酒的产 能需按原麦汁浓度 11°P 折算。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4.5.1 废气 4.5.1.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 放口类型。 4.5.1.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 表 4。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4554、GB 16297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 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1.3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由酒、饮料制造工业 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 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5 排放口类型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2 废水 4.5.2.1 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 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2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5。 啤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 19821确定,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 项目依据 GB 27631 确定,其他酒及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8978 确定。酒类制造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饮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 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2.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 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 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4.5.2.4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由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 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 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 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和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 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4.6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7 图件要求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 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 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 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 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 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 距离。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 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核发部门可根据需要(如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为单位确定无组织 许可排放浓度,均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 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 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 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 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依据 GB 16297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 GB 14554 确定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 放标准从严确定。 5.2.2.2 废水 依据 GB 19821 确定啤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27631 确定发酵酒精 和白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除啤酒、发酵酒精、白酒外的酒和饮料排污单位废水 直接排放或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 GB 8978 确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废水 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酒类制造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饮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浓度从其规定。地方有 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 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股废水均适用 GB 8978 的, 则按 GB 8978 附录 A 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 GB 8978 附录 A 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5.2.3 允许排放量 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年许可排放量, 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 GB 19821、GB 8978、GB 27631 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的 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环 境质量改善需求,适当加严许可排放量。 a) 单独排放 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水 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本标准给出了发酵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制造排污单位许可 排放量核算方法,果酒(发酵型)、奶酒(发酵型)、其他发酵酒制造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可参照 葡萄酒执行,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奶酒(蒸馏型)、其他蒸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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