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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034-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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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4-2019 英文版 1939 HJ 1034-2019 [PDF]天数 >=1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34-2019 (HJ1034-2019)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aste resources process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84,891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19-08-1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34-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1034-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aste resources process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 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铜、 再生铝、再生铅(包含废铅蓄电池)、再生锌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863.4);废纸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 用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 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 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石化工业》(HJ 853);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产 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工业窑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一般原则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 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 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 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2.1 基本信息填报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 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C42”)、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 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 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2.2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 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产污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 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 4.3.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1 一般原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 产污设施名称、产污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5  以下“4.3.1.2~4.3.1.6”为必填项,“4.3.1.7”为选填项。 4.3.1.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见表 1。 4.3.1.3 产污设施编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产污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1.4 产品名称  铜碎料、铝碎料、钢铁碎料、塑料、玻璃等。 4.3.1.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 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t/a。 4.3.1.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 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 时间填写。 4.3.1.7 其他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2 主要原辅材料 4.3.2.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材料种类、设计年加工量及计量单位;其他。以下“4.3.2.2~4.3.2.3”为必填 项,“4.3.2.4”为选填项。 4.3.2.2 名称及种类  主要原料:废电冰箱、废空气调节器、废吸油烟机、废洗衣机、废电热水器、废燃气热水器、废打  6  印机、废复印机、废传真机、废电视机、废监视器、废微型计算机、废移动通信手持机等。 4.3.2.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的原材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台(套)/a或t/a。 4.3.2.4 其他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3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3.3.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产污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 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 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去向、排 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4.3.3.2 废气  a)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6297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 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2。 4.3.3.3 废水  a)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 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3。 4.4.1.1 一般原则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产污设施名 称、产污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4.4.1.2~4.4.1.6”为必填项,“4.4.1.7”为选填项。 4.4.1.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见表 4。 4.4.1.3 产污设施编号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产污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1.4 产品名称  硫酸钴、硫酸镍、氯化钴、硫酸锰、氯化锰等金属化合物产品,金属碎料,塑料等。 4.4.1.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 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t/a。 4.4.1.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 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 时间填写。 4.4.1.7 其他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2.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 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以下“4.4.2.2~4.4.2.5”为必填项,“4.4.2.6” 为选填项。 4.4.2.2 名称及种类  主要原料:废锂电池、废氢镍电池、废锌锰电池及电池生产废料。 主要辅料: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氨水、氧化剂、还原剂、有机溶剂等。 主要燃料:天然气等。 4.4.2.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或Nm3/a。 4.4.2.4 原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 或元素,及其在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辅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或元素的,可不填写。 4.4.2.5 燃料成分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 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硫化氢计)及热值(低位发热量)。  10  4.4.2.6 其他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3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4.3.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产污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 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 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去向、排 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4.4.3.2 废气  a)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9078、GB 16297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 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5。 b)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c)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4.3.3 废水  a)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 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 报内容参见表 6。 4.5.1.1 一般原则  废机动车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产污设施 名称、产污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4.5.1.2~4.5.1.6”为必填项,“4.5.1.7”为选填项。 4.5.1.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  废机动车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见表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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