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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104-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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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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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4-2020
英文版
1289
HJ 11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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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04-2020 (HJ1104-2020)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Daily chemica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56,526
发布日期
2020-02-28
实施日期
2020-02-2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0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HJ 1104-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Daily chemica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 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 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 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2681)和 香料、香精制造(C2684)。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除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含 香皂、皂粒、皂粉)制造中含有的脂肪酸、甘油生产适用本标准外,涉及工业用脂肪醇、工 业用脂肪酸、工业用脂肪胺、表面活性剂,以及松节油类、松香类、林产油脂等专用化学产 品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 业》(HJ 110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 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日用化学 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 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4.1 基本原则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 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 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 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 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 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中行业类别时,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 (C268)”中“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2681)”、“香料、香精制造(C2684)”行业类别。 4.3.1 一般原则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 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 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 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 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 施填报内容见表 6。其中,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 从其规定。 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 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 别参见 HJ 521。 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9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或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日用化学产品 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 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6 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 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 业排污单位所有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需说明 排放去向。 4.5.2.2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主要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7。排污单 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16297和 GB 14554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3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 号或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 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排放口类型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全厂及各工序)、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 污环节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主要公辅设施等内容,同时注 明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存在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受纳自然水体信 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直接向海洋 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 距离。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 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 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 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 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 放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排放口 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废气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不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依据本标 准 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 1月 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 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 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 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 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许可排放量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 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5.2.2.1 废水 对于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8978中 的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 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 据 GB 8978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当废水 排入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 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 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 废水均适用 GB 8978的,则按 GB 8978附录 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 GB 8978 附录 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气 应依据 GB 16297和 GB 14554确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 放浓度(速率)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 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 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速率),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 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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