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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108-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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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8-2020 英文版 969 HJ 1108-2020 [PDF]天数 >=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08-2020 (HJ1108-2020)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eather and down processing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42,493
发布日期 2020-02-28
实施日期 2020-02-2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0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 HJ 1108-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eather and down process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 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 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 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 屠宰和肉类加工工业里的羽绒清洗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 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绒)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 (HJ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 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 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羽毛(绒)加工 工业)、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 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 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 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规律、入 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受纳水体信息、汇入受纳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的信息及执行的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 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有地方要求的,从严规定。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个月排 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将年许可排放 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并 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 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单次指标,从严确 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 1月 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 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 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 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 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废水 5.2.2.1 许可排放浓度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按照 GB 21901,在废水总排放口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 度。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平均浓度(pH除外)。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综合废水时,各种污染物的间接 排放许可浓度由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或执行相关标准。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 应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2.2.2 许可排放量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可以对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 GB 21901的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 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排放计算法和间接排放计算法。 6.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 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 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 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所 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羽毛(绒)加工工业适用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按照其规定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 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 6.2 可行技术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处理可行技术参考附表 A.1、A.2。 6.3 运行管理要求 6.3.1废水运行管理要求 a)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 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b)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回用时应满足相应的回用水水 质标准要求。 c)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 化利用。 d)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 录和存档。 6.3.2废气运行管理要求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 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a)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不稳定 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b)加强除尘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采用布袋除尘器的应及时 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c)对料场、水池、污水处理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区域可投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密 封,或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d)原料毛、产品毛应采用仓库堆存,提高设备和包装的密封性。 e)厂区道路及车间周边地面采取硬化措施,及时清扫。 6.3.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和生产过 程产生的毛灰、毛梗、废包装袋和包装桶等。其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生产车间产生的毛灰、毛梗等应妥善收集,开展综合利用。 b)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c)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 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d)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e)外委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具有处理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6.3.4其他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 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地方重污染天气应 急预案、冬防措施等污染防治要求。 7.1一般规定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 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羽毛(绒)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意见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纳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的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 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 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指标按照 HJ 819等标准执行,羽毛(绒)加工工业适用的自 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 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 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7.3.1一般要求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 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3.2监测内容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 废气、生产废水、综合污水等全部污染源。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具体见表 6、表 7。 7.3.3监测点位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废水总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 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监测点。 7.3.3.1 废水监测点位 在 GB 21901规定的废水总排放口设置废水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 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 91.1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 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 7.3.3.2 废气排放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 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HJ/T 397 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7.3.3.3 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点位应符合 GB 16297、GB 14554 等标 准要求。 7.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 技术。 8.1.1 一般原则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可在满足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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