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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120-2020 (HJ1120-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General wastewater treating proces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47,466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20-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
HJ 1120-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General wastewater treating proces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
报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
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采矿许可证编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
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排污单位在填报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时,煤炭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井(矿)田范
围、选煤厂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陆地石油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油气集中处理
站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陆地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天然气处理厂、净化
厂及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排
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及废石场、选矿厂中心经纬度。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管理类别;填报“行业类别”时,应依据 GB/T 4754 选
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为“水处理通用工序”。
4.2.1.1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
应填报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对应入河排污
口名称及编号、批复文号。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称、废
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4.2.1.2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
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
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 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年
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废水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
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
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
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
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4.3.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相关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排污单位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
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
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污染防
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4.3.3 运行管理要求
a)宜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和处理,循环利用,水污染物稳
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排污单位应建设足够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池,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
c)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外排口外,不得设置其
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d)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
e)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
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
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f)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
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g)采选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优先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
h)洗煤废水应闭路循环,选矿废水应提高循环利用率,尾矿库排水和渗滤液、设备冲
洗水和场地污染雨水应全部收集处理,优先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
i)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排污单位开采废水注入地下时,注入水质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地下水的污染,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j)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满足相应废气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
k)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要求处理处置,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
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相关行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
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
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
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
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5.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
息。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与核发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5.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
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是否位于工业园
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
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管理类别”;填报“行业类别”时,应依据 GB/T 4754
选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为“水处理通用工序”。
5.2.1.1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
应填报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对应入河排污
口名称及编号、批复文号。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称、废
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5.2.1.2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
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
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年
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废水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
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
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
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
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2 许可排放浓度
火炸药兵器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14470.1。
火工药剂兵器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14470.2。
弹药装药行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14470.3。
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GB 8978。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其他标
准要求的,从严确定。若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从其规定。
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明确要求的,从
严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
格的浓度限值。
6.3.3 运行管理要求
a)宜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和处理,循环利用,废水污染物
应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排污单位应建设足够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池,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
c)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外排口外,不得设置其
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d)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
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
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f)水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
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g)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满足相应废气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
h)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要求处理处置,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
6.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
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相关行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
据环境质量改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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