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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139-2020 (HJ1139-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16,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HJ 1139-2020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
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
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
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 1 部分:属名
GB/T 4146.2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 2 部分:产品术语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11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46.1、GB/T 4146.2、GB/T 4754、HJ 11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
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还须在车间或生
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1.1 各产品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
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
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
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过滤机、纺丝
机、卷绕机、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围敏感点的位置。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
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
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可按照 HJ/T 55、HJ/T 164、HJ/T 166、HJ 194、HJ 664 中相关规定设
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的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
照 HJ 2.3、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地表水、海水的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监测
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 4 执行。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
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
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
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
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
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化纤产品种类和生产工序,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包括主要原料用量、各类溶剂用量、聚合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等;
b)按产品类别记录各工序中间产品产量、最终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取水量(新鲜水)、用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
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
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更换频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有机溶剂回收设备运行状况记录
按各产品生产批次记录有机溶剂名称、回收量、补充量,以及有机溶剂回收设备能源、
耗材使用量等。
6.1.2.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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