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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155-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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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55-2020 英文版 379 HJ 1155-2020 [PDF]天数 >=4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55-2020 (HJ1155-2020)
中文名称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monitoring of radiation accident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18,158
发布日期 2020-12-30
实施日期 2021-03-01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6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55-2020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monitoring of radiation accidents)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20-12-30 发布 2021-3-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目次 前言...I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目的...2 5 一般原则及总体要求...3 6 现场监测...3 7 采样分析...6 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7 9 质量保证...8 10 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放射源辐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内警戒区的建议范围...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根据γ辐射水平监测结果估算γ源距离的方法...1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根据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估算γ源活度的方法...1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个人体表监测方法...14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控制应急人员受照剂量的指导值...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 安全法》,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核与 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一般原则、现场监测、采样分析、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数据处 理与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 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 涉及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 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监 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0264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个人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 GB/T 11743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 第 1 部分:β发射体(Eβmax >0.15MeV)和α发射体 GB/T 1458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127 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 HJ 1129 就地高纯锗谱仪测量土壤中γ核素技术规范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射事故 radiation accident 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 - 2 - 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3.2 (辐射)源 (radiation) source 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例如,γ辐照装置是 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X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 3.3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 放射性材料。 3.4 放射性污染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 射线。在本标准中提及的污染均指放射性污染。 3.5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radiation accid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在辐射事故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物质的核素、位置、状态以及场所或环境放射性污染情况和 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在本标准中简称应急监测。 3.6 应急人员 emergency worker 直接或间接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指挥、组织、采样、监测、处置、保障、待命等人员。 3.7 对照点 comparison point 指具体评价某一辐射事故区域环境放射性污染程度时,位于该辐射事故区域外,能够提供这一区域 环境辐射本底值的点。 3.8 警戒区 precautionary area 在事故应急情况下,为了控制辐射剂量或防止污染扩散,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以控制 人员和物件进出的区域。警戒区一般分为内警戒区和外警戒区。 4 目的 实施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为事故的判断和 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提供决定实施紧急防护行动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开展事故定性定级、环境影响及剂 量评价提供关键数据;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向公众提供辐射环境状况监测数据。 5 一般原则及总体要求 5.1 一般原则 5.1.1 快速响应。应急监测应快速响应,尽快获得监测结果。 5.1.2 重点优先。应优先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可能受影响的人员活动区域开展监测,尽快确定警戒区。 5.1.3 风险导向。应根据事故源项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确定应急监测范围、监测项目、投入力量等 内容。 5.1.4 数据可靠。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总体要求 5.2.1 通过对事故相关人员(如管理、技术和使用人员及出现放射病的病人等)的询问、有关资料的调 查等多种途径收集事故信息,尽可能掌握源的类型、状态、核素种类、射线类别、活度大小、屏蔽情况、 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等信息,以及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状况。 5.2.2 根据源项和现场环境状况进行应急监测方案设计。应急监测方案应以快速确定源的特性、位置及 现场环境辐射水平为目的,内容应包括事故概况、监测任务或目标、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仪器与 方法、采样布点、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等。 5.2.3 应急监测以 X/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中子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α/β表面污染水平和就 地γ核素能谱分析等现场监测为主,必要时开展采样分析。 5.2.4 应保证监测仪器的量程满足应急监测要求,通常 X/γ辐射水平监测仪的高量程应不低于 100mSv/h。 5.2.5 应使用长杆并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监测仪器,以保证监测人员与潜在源保持尽量大的安全距离, 并及时获得声光报警信息。 5.2.6 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监测仪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有一定数量的冗余或备份。 5.2.7 应急人员在应急监测全过程都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6 现场监测 6.1 源的搜寻 6.1.1 通过对事故信息的分析和判断,估计源的潜在位置和影响范围,确定搜寻方案。 6.1.2 一般以源的潜在位置为中心,从多方位、由外及内逐步靠近的测量方法进行搜寻。 6.1.3 搜寻的移动速度应满足仪器的响应时间要求,路线间隔距离应满足覆盖监测的区域,仪器探头 应避免与待测物体表面接触。 6.1.4 在大范围内搜寻γ/中子源时,可采用车载巡测、航空测量、远程遥控测量以及综合运用多种测 量方法。 6.1.5 搜寻中应密切关注辐射监测仪读数和声光报警信息,一旦监测到辐射水平异常升高的区域,应 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进行测量确认。 6.1.6 根据事故信息、现场环境状况和搜寻测量结果确定警戒区(见附录 A)。 6.1.7 在内警戒区,通过 X/γ辐射水平、中子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测量,进一步确定源的位置。也可 辅助以金属探测、摄影摄像辨识等方法确定源的位置。 6.1.8 内警戒区内剂量率水平超过 100mSv/h 的危险区域,应采用远程遥控测量方法确定源的位置。 6.1.9 对于γ源,可根据γ辐射水平监测结果估算源的距离(见附录 B)。 6.1.10 源的位置确定后,应监测确认源是否破损、裸露、泄漏以及源容器的准直口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6.2 源特征识别 6.2.1 通过测量获得源的核素种类、射线类别和活度大小等信息,判断和确认源的特征信息。 6.2.2 对于γ源,一般使用便携式高纯锗γ谱仪进行源的核素识别和半定量或定量分析,也可根据γ辐射 空气吸收剂量率结果估算源的活度(见附录 C)。 6.2.3 采用便携式高纯锗γ谱仪无法识别源的核素特征时,应使用α/β表面污染仪进行α/β源的识别和确 认,用中子辐射监测仪进行中子源的识别和确认。 6.3 环境污染监测 6.3.1 根据 5.2.1的调查结论选定合适的监测仪器,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测量,必要时,对可能 受到污染的空气、土壤、水体等环境介质进行采样分析,监测结果与历史数据或对照点监测数据进行比 较,分析环境污染水平及范围。 6.3.2 γ面状污染源可通过辐射成像的方法,分析环境污染水平及范围。 6.3.3 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环境污染水平、范围及变化趋势,一般需要扩大监测范围,在污染物扩 散方向开展监测,并对可能或已受污染的环境进行连续跟踪监测,直至环境污染得到控制且恢复至本底 水平或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6.4 人员污染监测 6.4.1 个人体表监测 6.4.1.1 应急人员在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前应进行个人体表监测,通常采用直接测量法进行测量(见附 录 D),重点测量脚、臀部、肘、手、脸和头发等暴露部位。 6.4.1.2 应对可能受污染的个人物品进行表面污染监测,个人物品包括手表、钱包和个人剂量计等。若 发现个人物品已经污染的,应把已污染物品密封包装,做好登记并注明处置方式。 6.4.1.3 尽可能采用灵敏窗面积不小于 20 cm2的全身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快速开展个人体表监测。 6.4.1.4 个人体表监测面积一般皮肤和衣服平均取 100 cm2,手部平均取 30 cm2,手指平均取 3 cm2。 6.4.1.5 当个人体表污染两倍于天然本底以上者,应视为放射性核素污染人员,可按照 GBZ/T 216进一 步测量和去污处理。 6.4.2 个人内照射监测 6.4.2.1 若发生应急人员因食入、吸入或通过伤口渗入放射性物质的情况,应进行个人内照射监测。 6.4.2.2 可用 X/γ辐射监测仪对沉积于人体(如甲状腺)内的放射性物质所发射的γ或 X 射线(包括轫致 辐射)在体外直接测量;对于不发射γ或 X 射线(包括轫致辐射)的放射性核素,应对可能受到污染的 个人有关生物学样品(包括:尿、粪便、呼气、血液、鼻涕、组织样品)或者实物样品(如气溶胶样品、 表面样品)采样分析。 6.5 环境恢复确认 6.5.1 对于放射源事故,完成放射源的处置后,应对恢复后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确认环 境是否污染及污染情况。 6.5.2 对于产生环境污染的,去污后,应对现场环境进行表面污染监测,确认读数小于 GB 18871 中 表 B11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同时,对污染区域的环境介质进行采样分析,确认现场及周围环 境辐射水平已处于环境辐射本底水平或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6.5.3 现场应急人员及所用的工具和设备均应进行表面污染监测,一旦发现受污染,应及时开展去污 工作,直至确认完成去污。 7 采样分析 7.1 采样布点 7.1.1 除非已经确认事故源是放射源且未发生破损和污染环境,应根据事故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污染 的空气、土壤、水体等环境介质采样进行总α、总β及核素测量分析。应设置采样对照点,考虑辐射防护 和采样可行性,以尽可能少的样品表征现场环境状况。 7.1.2 对发生放射性物质弥散的事故,应进行大气采样分析。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在下 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布设采 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7.1.3 应关注事故对现场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和末端饮 用水进行总α、总β测量,如异常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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