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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HJ 1239.1-2021 (HJ1239.1-2021) | 中文名称 | | 英文名称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HJ 1239.1-202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 车载终端
HJ 1239.1-2021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mission remote supervision system of heavy-duty vehicles - Part 1: On-board termin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 车载终端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功能、性能要求、测试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应用在重型车上用于采集、存储和传输车辆 OBD 信息和发动机排放数据的设备
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91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2423.18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28046.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 1 部分:一般规定
GB/T 32960.2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3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702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攻击定义及描述规范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GM/T 0008 安全芯片密码检测准则
GM/T 0009 SM2 密码算法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769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一般要求
4.1 重型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终端应满足 GB 17691 的规定,具备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功能要求,并
能满足第 6 章规定的性能要求。
4.2 安装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原则上不得占用原有 OBD 接口,如需占用的,应再单独预留出符
合相关标准规定的 OBD 接口。
4.3 车辆生产企业应在车载终端、仪表盘或显示面板等显著位置安装报警灯相关指示器,重型车的所
有者可以通过车载终端的报警灯等相关指示器,实时了解车载终端联网情况。
4.4 车载终端应具有防拆除技术措施,确保车载终端未经车辆生产企业授权无法拆除。
4.5 车载终端应保证采集数据的数据质量。使用寿命应不低于 7 年。
4.6 车辆生产企业应对车载终端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测试方法应满足第 7 章规定。
5 功能要求
5.1 开机自检
车载终端的自检应符合 GB 17691 第 Q.5.1 的要求。
5.2 激活
5.2.1 车载终端在进行激活时,应按图 1 规定的程序进行。
5.2.2 激活信息包括安全芯片标识 ID、储存在安全芯片中的公钥和车载终端通过 OBD 读取的车辆识
别代号(VIN)。
5.2.3 激活信息应通过安全芯片中存储的私钥添加数据签名后传输至生态环境部。
5.2.4 车载终端应按规定的协议接收生态环境部反馈的激活结果。
5.3 数据采集
5.3.1 车载终端应能采集发动机排放相关数据。安装在颗粒捕集器(DPF)和/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
技术的重型车上车载终端采集的数据见表 1,采集频率应为 1 Hz。
5.3.2 对于采用三元催化器后处理技术的车辆,车载终端应采集表 2 规定的数据,采集频率为 1 Hz。
5.3.3 对于重型混合动力电动车辆,除应采集表 1 或表 2 数据外,还应采集表 3 规定的数据,采集频
率为 1 Hz。
5.3.4 车载终端的 OBD 信息采集应满足表 4 的规定,OBD 信息应每 24 h 至少采集一次。
5.3.5 车载终端的定位信息采集应能满足如下要求:
a) 定位信息应符合 GB/T 32960.3 中 7.2.3.5 的规定;
b) 水平定位精度不应大于 5 m;
c) 最小位置更新率为 1 Hz;
d) 定位时间:
1)冷启动:从系统加电运行到实现捕获时间应不超过 120 s;
2)热启动:实现捕获时间应小于 10 s。
5.3.6 车载终端的时间和日期应满足如下要求:
车载终端的时间应以时分秒或 hh:mm:ss 的方式采集和记录;日期应以年月日或 yyyy/mm/dd 的方式
采集和记录。与标准时间相比,24 小时内时间误差应在±5 s 以内。
5.3.7 车载终端采集和传输的数据应与车辆实际数据一致。
5.4 数据存储
数据存储应符合 GB 17691 中 Q.5.5 的要求。
5.5 数据传输
5.5.1 判定激活成功后,车载终端将采集的数据添加数字签名,按规定的通讯协议进行传输(见图 2)。
OBD 信息至少 24 h 内传输一次,发动机数据流信息至少 10 s 传输一次。
5.5.2 数字签名应遵循 GM/T 0009 的相关要求,每个完整的数据包进行一次签名,签名应使用保存在
安全芯片中的私钥进行。
5.5.3 应在发动机启动后 60 s 内开始传输数据,发动机停机后可不传输数据。
5.6 数据补传
当数据通信链路异常时,车载终端应将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进行本地存储。在数据通信链路恢复正常
后,再补传存储的数据。补传的数据应为恢复通讯时刻前 5×24 h 内,通信链路异常期间存储的数据,
数据格式与实时传输数据相同,按规定的通讯协议补传。
5.7 拆除报警
当车载终端故障或拆除时,车辆应激活驾驶员报警系统,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
向生态环境部传输拆除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包括拆除状态、拆除时间和定位经纬度信息。
6 性能要求
6.1 适应性
按 GB 17691 附录 Q.7 规定,车载终端的电气适应性能、环境适应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
GB/T 32960.2 中 4.3.1~4.3.3 的要求。其中,对于电磁兼容性,车载终端对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抗扰
度试验脉冲 1 的要求为 C 类。
6.2 防护性
6.2.1 盐雾防护性
对于安装在驾驶舱内的车载终端应按 GB/T 2423.18 规定的严酷等级(4)进行二个试验循环,对于
安装在驾驶舱外的车载终端应按 GB/T 2423.18 规定的严酷等级(5)进行四个试验循环,密封性不变,
标志和标签清晰可见,功能状态应达到 GB/T 28046.1 定义的 C 级。
6.2.2 外壳防护性
对于安装在驾驶舱内的车载终端应至少满足 GB/T 4208 中规定的 IP53 的防护等级,对于安装在驾
驶舱外的车载终端应至少满足 GB/T 4208 中规定的 IP65 的防护等级,按附录 A.3.2.2 进行外壳防护性试
验后车载终端所有功能应处于 GB/T 28046.1 定义的 A 级。
6.3 数据安全性
6.3.1 车载终端应配备安全芯片,安全芯片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 ISO 9001 质量
管理体系和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安全芯片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一个唯一的安全芯片标识 ID(简称:芯片 ID)。芯片 ID 由三位芯片型号标识符和车辆生
产企业自定义的最多十三位字符组成;
--应存储芯片 ID 和密钥,由安全芯片生产企业进行密钥注册。芯片 ID 和公钥可以读取,私钥
不可读不可改;
--安全等级应满足 GM/T 0008 安全等级 2 级要求或产品安全保证级别不低于 EAL4+级要求,且
具备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密钥强度应为 256 bit;
--数字签名速度应不小于 50 次/s。
6.3.2 车载终端应按 GB 17691 中 Q.4 的要求提供技术可行的安全策略,保证产品各种性能和功能处
于安全范围内。车载终端不应有权威漏洞数据库公开的 6 个月及以前的漏洞,保证存储数据安全性。
7 测试方法
7.1 终端测试内容
每个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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