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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标准: 222397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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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1247-2022
[PDF] HJ 1247-2022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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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47-2022
英文版
219
HJ 124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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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247-2022 (HJ1247-2022)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Coal processing-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9,99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247-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 1247-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Coal processing-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 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31572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947 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820 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 监测按照 HJ 1205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 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1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HJ 120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 蒸发塘废水监测 排污单位应在晾晒浓盐水的蒸发塘、送蒸发塘废水总排口及蒸发塘地下水设置监测点位,地下水 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164 中的原则,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5.3 废气排放监测 5.3.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3.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3.1.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5.3.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 a 适用于涉甲醇物料的排污单位。 b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确定是否增加监测 GB 14554 规定的其他恶臭污染物。 c 采用固定床常压气化的排污单位监测苯并[a]芘、酚类;采用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的排污单位监测苯并[a]芘;采用 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干煤粉气流床气化的排污单位不开展苯并[a]芘、酚类监测。 d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按 GB 37822 中企业厂区内污染监控要求开展。 e 适用于载有气态挥发性有机物物料、液态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按 GB 37822 的要求开展。 5.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4.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机、离心机、振动筛、包 装机、风机、冷却塔、各类泵、压缩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4.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 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 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5.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5.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5 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 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2.2、HJ 194、HJ 2.3、HJ 91.2、HJ 442.8、HJ 610、 HJ 16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5.6 其他要求 5.6.1 除表 1~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或涉及表中未涵盖的生产工艺,5.6.1.1 和 5.6.1.2 中的污染物 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4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6.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 标。 5.6.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6.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6.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要求,相应点位、 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6.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6.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 6.1.2.2~6.1.2.5 记录相关 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套装置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重点记录各装置的原料用量、 辅料用量、主产品产量、副产品产量、取水量(新鲜水)、原辅用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 用量、硫和重金属等元素成分及占比)、运行时间等参数情况。 公辅设施如储罐、火炬系统、动力站等运行情况,储罐包括设计规模、工艺参数(温度、液位、周 转量)等,火炬系统应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 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 及用量、鼓风机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蒸发塘应记录进水水质、进水水量和液位情况。 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 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 6.1.2.5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状况的记录 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按照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参见表 6。可能产生的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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