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HJ > 第14页 > HJ 1253-2022
| 标准编号 | HJ 1253-2022 (HJ1253-2022)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Electronics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9,990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253-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HJ 1253-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Electronics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9731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0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97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a 或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表征指标。
b 适用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喷漆生产线有机废气排放口。
c 适用于有机废气主要排放口。
d 适用于焊接工序中有相应污染物排放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e 适用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集成电路制造和显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的有机废气
排放口。
f 适用于有镀锡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g 适用于有锡料调配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h 适用于燃烧含氯有机废气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挥发性有机物a、苯、甲醛、铅及其化合物 年
注 1: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注 2: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监测指标。
a 或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表征指标。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喷漆设备、塑封压机、机床、混
合机、成型机、剪板机、钻孔机、粉碎机、磨砂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
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4 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
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964、HJ/T 166、HJ 610 和 HJ 164 中相关规定设置。
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土壤 砷、镉、六价铬、铜、铅、镍 年
地下水 pH 值、铜、锌、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砷、镉、六价铬、铅 年
注: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结合 GB 36600 和 GB/T 14848,确定监测指
标。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
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 6.1.2.2~6.1.2.5 及 HJ 1031
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工艺生产单元和生产流水线分类,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选择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 原辅料用量,主要包括原料用量、各类涂料用量、各类溶剂用量、吸附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
等;
b) 产品产量,按生产单元记录各工序产品产量及其他关键指标;
c) 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
及用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
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5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按照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参见表 5。可能产生的危险废......
|